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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农办科[2009]54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部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国农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西南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吉林大学:为切实加强基层科研和推广单位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作,强化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农民技术员等骨干农民的培养,推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促进农业科研成果快速转化,巩固科技和人才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我部拟在全国科研、教育和培训单位遴选认定一批“农业部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程序为了组织好培训基地的认定工作,我部制定了《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认定条件、评分标准及评分程序》和《农业部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请有关单位认真阅读,并按照要求进行申报。(一)申报单位填写《农业部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申报表》(见附件)。(二)将申报表一式十份报送本省(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送兵团农业局;黑龙江农垦总局报送总局科技局。(三)各省(市、区)、新疆兵团和黑龙江农垦组织本辖区初评。(四)各省(市、区)、新疆兵团和黑龙江农垦根据本辖区初评结果,向农业部科教司推荐候选单位。(五)中国农业大学等教育部、农业部共建直属院校根据本校情况直接向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报送《农业部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申报表》(一式五份)。二、时间要求各省(市、区)、新疆兵团及黑龙江农垦将本辖区推荐单位申报材料一式五份于9月25日前报送到我部科教司教育处;中国农业大学等教育部、农业部共建直属院校材料上报截止日期同上。三、其他各地推荐申报的基地数量最多控制在2个以内。联系人:农业部科教司刘红强靳红电话:010-5919301959193089附件:1.农业部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申报表2.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认定条件、评分标准及评分程序3.农业部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二○○九年九月日附件1:农业部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申报表单位名称:(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单位基本情况固定资产情况万元,其中科研教学设备万元人员情况共有在岗人员人,其中技术推广人,科研人,教学人(专职教师人,兼职教师人),其他人培训条件自有教室间平方米。食堂个,可同时容纳人就餐。宿舍间,床张。实训场地个,其中种植个,可同时容纳人实训;畜牧个,可同时容纳人实训;水产个,可同时容纳人实训;农机个,可同时容纳人实训;其他(请另附纸说明)个,可同时容纳人实训。培训费用情况预计本单位开展农技人员培训,每人每天住宿费用元,伙食费用元,培训费用元。本单位已开展相关培训的情况及培训的主要方式(如表格填不下,请另附页,并在附页上加盖本单位公章)请逐条列出本单位熟悉的2008、2009年农业部和本省主导品种特点、主推技术的主要内容(不少于5项)单位法人代表意见(签名)年月日省农业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备注注:本表可自制,但不可改变表样和基本内容附件2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认定条件、评分标准及评分程序一、认定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熟悉主要的现代农业技术,具备一定的成果展示和技术示范条件;(三)具备开展培训必备的师资力量、教学场地和设备、实训场所以及食宿条件;(四)熟悉农业科技人员知识更新和农民培训,具备一定的培训工作经验;(五)愿意在农业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关培训工作,主动承担培训任务,并按照项目要求接受管理;(六)培训费用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相适应。二、评分程序(一)以省为单位,对申报单位各分项指标分别排名。(二)每分项第一名得该分项满分,第二名得分为该分项满分分数减一分,依次类推,最低为零分。(三)对各申报单位分项得分进行汇总,按总分排名和申报单位提供的培训成本,根据各省农业农村经济实际情况,每省认定1-3个基地。三、评审评分表项目分项内容分值师资力量专职教师数量1015兼职教师数量5教学场所总面积1015教学设备价值5成果展示、技术示范和实训场地总面积1015个数5食宿条件食堂个数520可容纳人数5住宿间数5可容纳人数5本单位历年来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农业科研成果情况国家级奖励成果项数1015省部级奖励成果项数5近年来开展农技服务和人员培训情况以申报单位提交的培训和推广工作报告为依据10对主要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的熟悉程度以申报单位对省、部级主推品种、主推技术列举情况为依据10合计100附件3农业部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农业高校、科研院所、农业职业院校(学校)等各类优质科研、教育、培训资源作用,加强和规范基层科研和推广单位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农民技术员等骨干农民培养,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经农业部统一评审认定的、开展基层科研和推广单位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农民技术员等骨干农民培养的相关机构。第三条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相关培训经费根据不同项目资金来源,按照相应资金管理办法或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管理,专款专用。第四条培训基地必须对基层农技人员培训经费实行专帐管理,详细记录经费支出情况,以备核查审计。第二章基地认定第五条培训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培训基地的认定条件要求,自主向当地农业部门申请认定培训基地。申请需提供本单位基本情况、本单位已开展培训情况、培训成本等资料。第六条培训基地的认定条件是:(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熟悉主要的现代农业技术,具备一定的成果展示和技术示范条件;(三)具备开展培训必备的师资力量、教学场地和设备、实训场所以及食宿条件;(四)熟悉农业科技人员知识更新和农民培训,具备一定的培训工作经验;(五)愿意在农业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关培训工作,主动承担培训任务,并按照项目要求接受管理;(六)培训费用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相适应。第七条培训基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负责初选,并向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申报;教育部直属院校可直接申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专家对各省(高校)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机构认定为“农业部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并挂牌。第三章基地管理第八条培训基地按照“部级统筹、部省共建、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九条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培训基地的评估、确定和授牌工作;(二)负责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项目监管、质量抽查、跟踪调研、总结表彰等;(三)负责组织编写相关培训通用教材;(四)负责其他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工作。第十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一)负责本省培训基地的遴选和申报工作;(二)落实农业部培训部署;根据本省实际组织部署本省培训工作;(三)负责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和数据库,并将培训情况定期上报农业部;(四)负责培训质量考评、培训效果评估、培训基地考核、培训经费监管和培训工作总结;(五)负责农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培训基地职责:(一)按照培训基地申报条件,提出培训基地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二)根据农业部和本省农业部门要求,具体开展培训工作;(三)负责每期培训班的教学和学员在校管理工作;(四)负责学员培训档案和数据库的建立工作,并将数据库定期向省级主管部门上报;(五)接受上级部门对培训质量考评、培训效果评估、培训基地考核、培训经费监管等工作;(六)形成培训工作总结材料,全年培训工作结束后撰写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材料;(七)负责培训学员的跟踪服务工作。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二条培训基地要根据农业部和本省农业部门部署,针对短期培训、长期培训和学历教育等不同形式的教育培训和基层单位农业技术人员、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骨干农民等不同类型的培训对象,科学制定教学计划,明确教学内容、教学形式和时间安排,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开展。第十三条培训基地要加强培训师资建设,组织专职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促进专职教师提高业务能力;要加强兼职教师师资库建设,加大兼职教师选聘力度,严格选聘条件,提高选聘教师水平,满足多层次培训需求。第十四条培训基地要强化培训教材建设。基础公共知识培训要选用规范、成熟的通用性教材;专业知识培训要根据当地实际和学员情况,组织教师编写针对性、实用性突出的教材或讲义,保证培训质量。第十五条培训基地要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学员注册档案、学员信息档案、培训经费档案和其他文书档案。第十六条培训基地要在每期培训结束后,组织专门的结业考试,并将成绩记入学员信息档案。对于考试合格的学员,发放培训结业证书。第十七条培训基地必须为每班次培训选派具有管理经验、热心为学员服务的老师担任班主任,负责培训班的日常管理。第十八条学员入学后,必须成立班委会和党支部,执行培训班的规章制度,加强学员自我管理和与学校的联系沟通。第七章检查评估第十九条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按年度对培训基地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培训任务完成情况以及课程设计、组织管理、服务质量等指标,每年按照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个等级,对培训基地培训工作进行评价,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农业部。第二十条农业部对评价优秀的给予通报奖励,对评价较差的给予警告。连续两年评价较差的,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第二十一条农业部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培训基地进行综合评估。对于经评估不符合培训基地条件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第二十二条对在农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农业部以适当方式进行表彰。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关于全国水稻等十个产业技术农民培训大纲起草工作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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