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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教育局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价费[2009]2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单位:为加强和完善对社会各类培训收费的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建立良好的社会培训收费秩序,促进社会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等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培训市场收费管理通知如下:一、明确管理职责。社会培训是指除国家法定培训以外的各类培训,具体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面向社会举办的完全由培训对象自愿参加的非学历教育的培训班(含自学考试、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考评等考前辅导;各类专业技术和实用技术培训及理论研讨班;知识、艺术、业务学习培训班等)。社会培训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其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各级物价、财政、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培训的规范、指导、服务与监督,使其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二、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社会培训收费项目包括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自主确定,但须在举办培训班前15天,持《培训收费备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等,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培训收费备案表详见附件1)。常年或多次培训且内容、收费标准不变的,一般一年报备案一次;适时举办或培训内容、收费标准有变化的,要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备案后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培训的对象、内容、要求执行。三、落实《收费许可证》及票据管理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的社会培训,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培训机构办班前,应按《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苏价费〔2006〕76号)等规定,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后,方可办班收费(企业或个人举办的社会培训不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年度审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社会培训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统一使用税务发票,按章纳税。办班结束将收支情况报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自觉接受监督。四、强化收费公示制度。所有社会培训必须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培训收费单位或个人要通过办班通知或招生简章公布收费标准,并在办班场所的醒目位置,按照规定格式(收费公示表详见附件2),公示下列内容:1、收费许可证编号、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编号;2、培训对象、办班内容、课时安排和达到的要求;3、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4、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物价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社会培训班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五、严格执行退费规定。社会培训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备案的内容、课时及要求实施培训,保证培训质量。由于办班单位的原因,造成培训班未如期举办,办班单位应退还全部费用。如学员自动要求退学的,报名费一律不予退还,其余费用视如下情形而定:在培训前学员提出退学的,办班单位除报名费外应退还全部培训费;总课时进行到一半(含一半)以内时学员要求退学,办班单位应退还一半的培训费;超过总课时一半以上学员要求退学,培训费不予退还。六、严禁考培不分、搭车收费。社会培训机构应与职业技能鉴定、技术等级考评、艺术水平考核彻底脱钩,严格实行考培分离;严禁社会培训机构依托行政管理职能,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个人参加培训、搭车收费。七、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价格、财政、税务、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培训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培训单位不履行价格备案手续、不实行收费公示等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物价部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收费许可证》,或提请教育、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吊销其《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附件1:南通市培训收费标准备案表附件2:培训收费公示表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教育局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主题词:培训收费通知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人大财经委、市政协经科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法制办、市减负办,市各新闻单位,市物价局开发区分局、检查分局、价格举报中心南通市物价局办公室2009年11月23日印发共印130份附件1南通市社会培训收费标准备案表培训机构名称(盖章)编号:培备2010年()号培训班名称联系电话办班地点联系人主管部门收费许可证编号培训时间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编号培训人数培训对象培训主要内容培训课时培训收费标准报名费说明:培训费其他合计(价格主管部门盖章)办班单位负责人备案日期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培训机构留存;2、备案时须附培训教学计划、教材资料目录等附件2社会培训收费公示表举办单位培训班名称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课时收费依据培训收费标准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合计备案日期备案号价格举报电话:12358
本文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doc-南通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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