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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培训法律与合规部•一、反洗钱宣传、培训•二、客户身份识别•三、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四、客户风险等级分类一、宣传、培训•(一)制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滁州市分行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实施细则》(2016年版)•(二)宣传活动要求:•1、各级分支机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不少于一次反洗钱专项宣传活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分支机构应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反洗钱主管部门组织落实反洗钱宣传活动的各项措施,及时报告宣传活动的开展情况及取得的社会效果。一、宣传、培训•(三)、具体组织实施•1、宣传工作计划--市分行年度工作计划•2、宣传工作准备--印制宣传折页、宣传海报等•3、宣传工作实施•4、宣传工作总结--按季度和年度上报上级行、上级行通报、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5、宣传资料保存--保存宣传资料、照片或影像资料•6、监督考核一、宣传、培训•(四)反洗钱培训分为综合培训和专项培训•1、市分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反洗钱综合培训工作。•2、各级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实施年度反洗钱综合培训计划,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安排,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每年自行组织,不得少于一次。•3、各级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制定反洗钱年度专项培训计划,将反洗钱内容加入各自的业务培训,每年自行组织,不得少于一次。•4、一线人员。主要包括临柜人员、会计、出纳、客户经理等。组织一线人员的反洗钱学习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在业务和安全学习登记簿上明确记载,同时所有培训应录入反洗钱系统。一、宣传、培训•(五)反洗钱培训对象、方式和频率•1、中高级管理人员---取以会代训为主,专门培训为辅的方式,每年不少于一次。•2、反洗钱工作人员(反洗钱岗位人员、反洗钱联络员、反洗钱信息报告员以及其他反洗钱专职或兼职人员)和新员工,---集中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3、一线人员(临柜人员、会计、出纳、客户经理等)---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在业务和安全学习登记簿上明确记载一、宣传、培训•(六)反洗钱培训的内容•1、反洗钱理论知识培训•2、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培训•3、反洗钱业务操作培训---掌握大额和可疑交易以及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的标准和报告制度•4、新业务反洗钱培训---新业务中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和方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标准和甄别,客户等级划分的原则和方式。•5、相关知识培训---法律、财务、会计、审计、计算机等相关知识一、宣传、培训•(一)制定反洗钱培训计划•市分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行要求制定年度反洗钱培训计划。各级分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针对不同培训对象,制定分层次的年度反洗钱培训计划。•(二)设计反洗钱培训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对象、具体课程内容、师资力量、考核或测试方式等。一、宣传、培训•(三)实施反洗钱培训•反洗钱培训过程中,做好培训班学员的考勤记录。培训结束后,应进行书面考核或测试,考核成绩要作为员工业务技能考评的依据之一。•(四)反洗钱培训工作总结•1、本级培训总体效果及授课质量进行总结•2、汇总下级行的培训情况和培训效果定期向上级行报告•3、上级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报下级各机构的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培训方式和培训资料的共享,并按照要求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总结。一、宣传、培训•(五)反洗钱培训工作资料归档•各分支机构要做好培训项目的记录存档工作,包括培训次数、人数、内容、资料、形式、试卷、签到表、照片、视频音频资料(有条件的情况下)等资料。•(六)监督考核•各分支机构要将培训情况纳入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每年定期对培训情况进行评估,同时接受反洗钱主管部门的检查和上级机构的评价。二、客户身份识别•(一)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邮银发〔2012〕1326号)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实施细则》(皖邮银〔2013〕55号)二、客户身份识别•(二)客户身份识别基本规定和操作流程•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1、开立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开立本外币个人结算账户、本外币活期和定期储蓄账户、信贷账户、信用卡、公司账户),开立信用卡账户或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都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出示有效证件。开通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参照开立账户客户身份识别规定执行。二、客户身份识别•2、现金汇款(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到账户转账、现金到现金汇兑、入账汇款)、现钞兑换(包括但不限于结售汇)、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业务。•3、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二、客户身份识别•4、基金销售业务。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邮政金融业务网点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二)开立基金账户•(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四)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五)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六)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七)代办股份确认。•(八)交易密码挂失。•(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十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二、客户身份识别•5、保险业务。•(1)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二、客户身份识别•(2)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二、客户身份识别•(三)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存款人应出具以下有效证件:•1、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2、居住在中国境内的16岁以下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4、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银行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薄、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二、客户身份识别•(四)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客户办理无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业务时,柜员可通过客户签名与账户所有人姓名是否一致识别是否属于代理关系。如为代理关系,应要求用户在签名旁注明“代办”字样。•(五)在客户办理需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业务时,除通过签名识别代理关系外,还应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检验身份证真伪,并核对办理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龄、性别、外貌等)与办理人身份证件上的信息是否一致,办理人持有的证件信息与业务系统开户留存信息是否一致等合理方式判断代理关系是否存在。•(六)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办理批量开户(单位集中代员工开立工资账户、养老金账户)时,在代收付协议中应明确单位代理开户前征得员工同意,不得妨碍员工行使可以选择任一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权利,不得变相为员工指定开户银行。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柜员通过登录机构信用代码管理系统进行查询,核对机构信用代码证及有效期限,登记机构信用代码,留存机构信用代码证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并打印核查结果,根据核查确认的信息在业务系统中完整录入客户身份信息。二、客户身份识别•(七)在办理本外币储蓄账户、结算账户的开户(包括批量处理业务)、变更账户信息等业务时,要严格按照实名制要求做好对客户实名证件的验证、登记工作,严禁开立匿名、虚假账户;建立个人银行账户的跟踪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存款人账户信息资料变动情况;建立健全个人银行账户开立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及责任制,加强对临柜人员的培训和检查。二、客户身份识别•(八)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以及本级(或上级)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以下可疑行为,对以下行为做好可疑交易人工分析并录入反洗钱系统:•1、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2、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3、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4、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5、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6、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二、客户身份识别•(九)出现以下情况时,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的。•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4、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5、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7、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二、客户身份识别•(十)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1、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系统资料,可疑证件登记簿等。•2、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
本文标题:反洗钱培训(8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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