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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供参考!1/23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实用2篇)【引读】这篇优秀的文档“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实用2篇)”由网友上传分享,供您参考学习使用,希望此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的话就分享给下载吧!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尊重和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合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由全村村民大会通过,报上级党委、政府备案,全村村民共同遵守、执行。第二章村民第三条凡永久居住在本村范围内,拥有本村户口,为本村村民。第四条村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拥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五条本村1/5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好文供参考!2/23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六条村民小组设小组长,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第三章村民代表大会第七条村民会议由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代表大会是村的权力机构,是全体村民切身利益的忠实代表,是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村民自治的基本形式。对村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第八条召开村民会议应有全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方可举行。第九条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第十条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职责: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三、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好文供参考!3/23四、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五、决定涉及全村村民的重大事项;六、授权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七、选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代表、民主理财小组成人员。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或者依法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召开村会议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代表会议第十二条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可参加村民代表的推选,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十三条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召开本组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每个小组推选三名村代表,其中至少有一名女代表。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应有应到会的2/3以上代表到会,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应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依村民会议授权决定本村重大事项。好文供参考!4/23第十七条村民代表出席村民代表会议会前应充分征求所在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第四章村民委员会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妇女参加,其选举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进行。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成员接受村民会议的评议。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一、依照宪法和法律,在村党支部的支持和保障下组织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二、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四、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五、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尊重和保障村民合法权利和权益;六、管理村级土地和公共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好文供参考!5/23境;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对刑释改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八、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维护民族团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应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对治保会作出的治安部署如巡逻防控等,村民要大力支持。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第二十四条村干部应自觉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抓好经济文化、公益事业、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生产安全、普法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等工作。第五章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财务理财小组第二十五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好文供参考!6/23开监督小组成员。第二十六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一、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二、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程序是否规范;三、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投诉,调查村民反映的问题,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询问。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内予以解释和答复。第二十七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罢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第二十八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第二十九条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从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其职责是对村财务及村级企业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审核。第三十条村务财务公开,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财务理财小组负责,每季度上墙公布一次。第六章村党组织第三十一条村设立党支部委员会,下设2个党小组。村党支部委员会依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或由上级党好文供参考!7/23委任命。第三十二条村党支部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是: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2、领导和推进本村的“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3、领导村居民代表大会、村居民委员会、村共建议事会及工、青、妇、老龄等各组织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条例充分行使职权。4、领导制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5、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完善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发挥无职党员在村建设、服务居民中的作用。6、健全村党员代表会议制度,完善村共创共建机制,努力发挥党建协调工作委员会在村党建中的作用。7、指导开展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动员组织村党员、团员积极参加村建设,协调整合村内各种力量和各方面的关系。8、搞好党组织自身建设,实施党员温暖工程,加强党员服务中心的建设,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文供参考!8/23第七章村务处理程序第三十三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村党支部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实施。第三十四条凡提交村民会议或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应向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应及时公布结果;凡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监督。第三十五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开发和发包、村办企业成立或改制,必须经村民会议通过。村民小组的公共财产处分和土地的发包、转包、宅基地的划定,应经本小组村民会议决定。第三十六条村级公益事业,由村民会议一事一议,凡通过的,村民应支持和参与。第三十七条对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计、出纳实行任期、离任审计,审计工作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全村村民应好文供参考!9/23自觉遵守本章程和《村规民约》,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遵纪守法,讲文明、讲礼貌,诚实守信,勤劳致富、科学致富,共同建设一个社会安定、村民和睦、欣欣向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在村党支部领导下进行。第三条本章程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监督执行,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村民组织第一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四条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本村村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召开村民会议,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有本村三分之二好文供参考!10/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过与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五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镇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九)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十)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十一)村的财务预算、决算和收支情况的报告;(十二)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的使用和劳动力安置的方案;(十三)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的产生;(十四)由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村民委员会的撤销、范围调整的方案;(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好文供参考!11/23其他事项。前款规定的村民会议职权,根据本村实际,可授予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但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职权除外。第六条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按每5-15户推选一人产生。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推选村民代表的户或村民小组认为该村民代表不称职的,可以予以更换。村民代表的更换、补选按原推选方式进行。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随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或村务监督小组提议,应临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出席,才能举行。所作决议、决定应当以全体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第二节村民委员会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村民按照《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如果提出辞职的,应由好文供参考!12/23本人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九条村民委员会设生产服务、计划生育、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福利、文教卫生等工作,其主要职能和任务:(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督促村民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二)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和决定;(三)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财产,支持和监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工作,抓好本村的农业服务、产业调整、乡村建设,带领村民共同致富;(四)搞好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和睦团结;(五)发动和组织村民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秩序,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六)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七)宣传教育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实行计划生育及其他依法应尽的义务;(八)完成镇人民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好文供参考!13/23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公开的形式为建立村务公开栏,或采用会议、广播、公开信等方式。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本村重要公共事务;村干部的分工及工资报酬;财务收支;基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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