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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秘密保护培训教材2目录一、商业秘密概述1.商业秘密的概念2.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条件3.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立法二、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1.专利保护的不足之处2.商业秘密保护的特点3.哪些需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3目录(续)三、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1、制定保密制度2、签订保密协3、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四、商业秘密纠纷的特点及相应对策1.商业秘密纠纷的特点2.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对策3.二个案例4一、商业秘密概述51.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经营信息61.商业秘密的概念(续)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规定无法列举出所有需要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企业可根据自身的需要,对于不属于列举范围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范围的资料,确实需要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资料,可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护。72.商业秘密须具备的备件受法律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不为公众所知,即秘密性,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二、具有经济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三、具有实用价值,即有可应用性;四、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83.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立法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的规定分散在以下法律法规规章里:1、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93.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立法(续)2、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103.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立法(续)2、民事法律的规定(续):另外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条、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等条款规定了技术秘密的使用,转让,侵权,违约责任及后续技术改进成果的分享。113.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立法(续)3、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123.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立法(续)3、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确立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细化。133.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立法(续)4、刑法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143.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立法(续)4、刑法的规定(续):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刑法》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153.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立法(续)5、其它相关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米米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法(1997)419号依旧九七年七月二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109号]等。16二、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171.专利保护的不足之处1、并不是所有的技术都可以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法的保护。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对于明显不符合专利保护的技术成果只有借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2、申请专利保护的成本很高。A、人力成本。B、专利申请文件的制作费用。C、专利维持费。181.专利保护的不足之处(续)3、专利申请的风险大。一旦专利申请驳回,则该技术持有人只能依据商业秘密制度进行保护。但在申请时,公司不得不将专利文件和有关专利材料报送专利行政部门和有关人员,且可能已被公布。这意味着公司竞争对手可通过公开合法的渠道获得公司的技术开发情况。公司不仅付出了一定的申请成本,而且该技术的商业秘密保护也面临威胁。191.专利保护的不足之处(续)(4)专利申请周期长。从专利申请到专利授予过程长,在该期限内,现行法律对在申请中的技术保护力度不足。(5)丧失对该技术的专有控制。A、合理的强制许可制度。B、紧急状态时的强制许可制度。202.商业秘密保护的特点1、商业秘密制度保护的技术要比专利制度保护的技术范围要大,凡是能够用专利制度保护的专有技术都可以采用商业秘密制度来保护;有些可借助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专利制度则无能为力。2、择商业秘密保护的成本相对来说小些。3、专利制度需要商业秘密制度的配合,专利制度不能脱离商业秘密制度独立存在;商业秘密可以独立存在。从专利开发到授予专利有个时间的跨度,这个时间跨度可能很长,长到几年,甚至几十年,这段期间需要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开放中的技术,阶段性的技术成果,以及技术资料需要借助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212.商业秘密保护的特点(续)(4)商业秘密的保护难度更大,更复杂,因而更需要借助自身的力量。(5)商业秘密制度的保护相对于专利保护来说,更脆弱。(6)选择商业秘密制度来保护商业秘密,有利于企业对专有技术的控制和垄断。特别是对技术难度大,其它企业和个人在若干年内不可能开发出来的专有技术,可以考虑选择商业秘密进行保护。223.哪些需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专利制度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二者各有优劣。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需要和目的,权衡各种因素进行考虑,做出决策。企业在选择专利技术的保护方法时必须考虑各种要素,对于无法通过专利来保护的技术,不宜通过专利来保护的技术,或者更适宜用商业秘密来保护的技术,应通过商业秘密制度进行保护,以维护自身的利益或竞争优势。是否需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取决于保护的成本和该技术可能带来的利益之比,如果比值大于或等于一就没有保护的价值,如果比值小于一,这说明应考虑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23三、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241.制定保密制度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的要求之一,制定保密制度是保密措施的一个重要环节。企业的保密制度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确定需要保密的范围及承担保密责任的人员;二、确定商业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及相应的保密措施三、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场所采取防范措施。252.签订保密协议劳动关系一经确立,即使不签订保密协议,员工也负有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签订此类协议,只是为了让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单位可以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也可以与当事人另行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一)保护内容和范围;(二)保护期限;(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违约责任(五)其他;263.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是指单位与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约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定时间内,被竞业限制人员不得在生产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竞业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在竞业限制期间,单位应当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竞业限制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一)生产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范围;(二)竞业限制的期限;(三)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四)违约责任。27四、商业秘密纠纷特点及相应对策281、商业秘密纠纷的特点引发原因多为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不完善甚至缺损所致权利界限不明,商业秘密与专有技能的重合违反保密条款和协议的多为劳动者且多为掌握公司技术的骨干,行为往往发生在职工跳槽之后该类争议呈现多元化、复杂化趋势,举证困难292.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对策一、由于商业秘密容易被侵犯,发生纠纷后举证困难,因而商业秘密的保护应以预防为主。(1)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2)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A.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合同中纳入保秘条款B.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302.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对策(续)二、仲裁诉讼对策。商业秘密侵权事件发生后,应着手做好以下工作:A.判断该秘密是否属商业秘密的范围,是否符合法定的要件。B.调查收集证据,包括采取的保密措施,证明侵权行为成立的证据材料以及侵权行为给公司带来的损害或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等方面的材料。C.尽量减少因仲裁或诉讼而引发的信息披露可能带来的后果。313、二个案例林某原系某机械厂技术副厂长,主持研发某新型产品,1998年公司下发了《商业秘密保护规则》(讨论稿)至各部门征求意见,1999年8月该《规则》正式下发,《规则》中明确规定了林某主持研发的新型产品的生产技术系公司商业秘密予以保护。1999年3月由于公司机构重组,林某携公司其他几位技术人员离开公司自行成立了另外一家公司,并开展了与前述新型产品类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机械制造公司知悉后便以林某及其新成立的公司为被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要求赔偿损失200万元人民币。323、二个案例(续)龚某于1995年5月受聘担任跃进轮胎厂经营副厂长,合同期三年,另跃进厂与龚某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龚某在本厂任职期间及劳动合同终止后一年之内,不得在生产、经营类似产品和竞争产品的单位任职。”1998年6月,龚某与跃进厂劳动合同终止后,受聘于飞轮轮胎公司任副总经理。自当年8月起,跃进厂大量经销商转而经营飞轮公司轮胎,给跃进厂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跃进厂认为龚某及飞轮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以龚某及飞轮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150万元。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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