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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二级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办法集团二级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团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x市委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x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二级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第三条综合考核评价指采取经营业绩考核、民主测评、平时考核等方式,通过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全面、客观、科学地评价领导班子建设和经营管理水平,以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勉尽责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第四条综合考核评价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科学发展,充分保障和扩大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切实发挥考核工作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第五条综合考核评价应引导各单位加强结构优化、自主创新和风险控制,实行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第六条经营业绩考核指按照资本收益最大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完成经营业绩指标情况进行的考核。第七条经营业绩考核,依据《xx集团二级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按照集团下达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主要考核二级企业年度经济效益、经营规模、发展能力和综合管理指标等。经济效益指标主要由利润总额、第三章民主测评第八条民主测评指按照建设“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领导班子和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的要求,了解评价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领导人员素质、能力、履职状况。第九条领导班子民主测评。重点测评思想政治建设、经营管理水平、班子自身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五项指标。第十条领导人员民主测评。按职位职责要求分层分类进行,对党政正职和副职领导人员分别设置相应的测评指标:(一)正职领导人员。重点测评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廉洁从业、决策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组织能力、沟通能力等。(二)副职领导人员。重点测评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廉洁从业、执行能力、创新能力、应变能力、合作意识等。第十一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民主测评一般结合年终工作总结会议进行。民主测评前,正职领导人员代表领导班子和个人分别进行会议述职述廉;副职领导人员个人可进行会议述职述廉,也可采取提前发放书面报告的形式进行述职述廉,主要内容包括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取得成绩、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等。第十二条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人员述职述廉报告等有关材料以及民主测评评价要点,应以适当方式提前公开或发放,保证参加测评人员能够充分准备意见。第十三条参加民主测评人员包括领导班子成员、中层正职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等,其中职工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参加人员总数的15%,应包括先进模范、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骨干等有代表性的人员。第四章平时考核第十四条平时考核指根据派出监事会监督、审计监察、纪检监察意见,结合领导人员考察谈话、个别谈话和日常管理等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平时履职表现进行的考核。第十五条派出监事会和审计监督。将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和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评价的依据。第十六条纪检监察。了解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专项治理、案件查处、信访等方面的调查处理情况。第十七条考察谈话和个别谈话。主要了解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素质能力、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分析领导班子运行、发挥作用等方面状况以及领导人员思想政治水平、适应职位能力、发展潜力和心理素质等,深化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了解。第十八条日常管理。通过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工作会议、学习培训以及专项调查、个人有关事项申报、出国政审等途径,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和思想表现;通过领导人员在完成重要任务、应对重大事件、处理个人利益时的现实表现,了解评价领导人员的政治态度、思想境界、负责精神、解决复杂问题能力等;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掌握领导人员工作八小时以外的实际表现。第五章综合考核评价第十九条对经营业绩考核和民主测评结果进行加权计算,结合平时考核,相互补充印证,确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第二十条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定量考核结果中,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占50%,民主测评分数占50%。正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定量考核结果中,领导班子考核分数占60%,领导人员民主测评分数占40%。副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定量考核结果中,领导班子考核分数占50%,领导人员民主测评分数占50%。第二十一条在综合考核评价中,应当把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的表现作为重要依据,并注意听取派出监事会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情况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的意见。第二十二条根据定量考核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按照领导班子职能、结构和领导人员素质、能力要求,结合行业特点、企业实际和岗位职责,提出综合考核评价结果。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第二十三条领导班子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力的、未完成业绩考核目标的、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因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不得评为“优秀”、“良好”等级。领导人员除因不可抗力外未完成主要工作目标的、对重大决策失误或事故负有责任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不得评为“优秀”、“称职”等级。第六章结果运用第二十四条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参考,作为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五条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经集团公司党委审定,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按程序向二级公司反馈。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应向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反馈,并在本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范围内通报;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应向正职领导人员和本人进行反馈。第二十六条根据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对于善于领导科学发展、职工群众满意度高的领导班子,要予以表扬鼓励,总结推广经验;对于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敢抓善管、真抓实干,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领导人员,应当表彰奖励。集团公司党委对于评价得分较低、问题突出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及时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和组织处理;对综合考核评价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廉洁自律存在问题的,要依法依纪处理。第二十七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或对评价结果不认同的,可按管理权限提出申诉。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作出明确答复。第七章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在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下,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实施本办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避免繁琐,力戒形式主义。加强考核结果的整合和运用,坚持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组织考察相结合,避免重复考核。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集团二级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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