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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审计局党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促进局党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决策效率,结合我局实际,现就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从实际出发,选择最佳决策方案,确保决策贴近本局实际和人民群众意愿,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审计科学发展规律。(二)坚持民主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全面推行民主协商,不断拓宽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三)坚持依法决策。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贯穿于决策的全部过程,涵盖决策的各个方面,实现决策权有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四)坚持效率原则。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完善决策规则,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会而不议,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果”。(五)坚持严守保密纪律原则。对于未通过和限定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不得擅自传播。(六)公开透明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和事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定,必须做到全程公开、透明规范。二、事项范围“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具体包括:(一)重大事项决策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2.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措施方面的重大事项。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审计工作年度项目计划(含调整)及工作部署,党的建设(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3.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综治、保密等工作的年度任务;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年中研究其他重要工作;年终进行工作总结以及年度考核评优等。4.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5.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体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6.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7.局机关内设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和下属事业单位的设置和职能调整。8.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和整改情况报告。9.对被审计单位较大额度金额的处理、处罚;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需要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的问题。10.机关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11.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公开工作。12.审计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13.职责范围内的或局领导班子成员认为的其他重大事项。(二)重要干部任免1.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安排及调整。2.本局党组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和任免;所属事业单位职员的聘免。3.股(室、中心)人员的轮岗交流。4.上派下挂人选的确定。5.向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推荐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名单。6.以党组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事项。7.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及其他按有关规定对党员和干部进行奖惩等重要问题。8.工作人员(聘用人员)的录用、调入、调出。9.需要党组研究的党员干部纪律处分事项。10.局机关及基层所的增人计划。11.机构及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12.局领导班子成员认为的其他重要的人事任免。(三)重要项目安排1.大宗物资及设备政府采购,重大的、成批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单项2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处置等。2.局领导班子成员认为的其他重大审计项目的安排和调整。(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大型办公设备采购、大型修缮、经费等2万元以上的支出(审计外勤经费除外)。2.单项差旅费、会议和学习培训费等开支在一万元以上的事项。3.受赠的大额资金。4.局领导班子成员认为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局党组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严格执行“酝酿决策、集体决策、执行决策”的议事决策程序,力求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合理公正。(一)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在局党组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规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干部和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二)集体决策规则1.按照县纪委监委有关规定,召开局党组会议10日前,应将拟研究的“三重一大”事项,书面报告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并邀请其派人列席局党组会议。2.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3.“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4.在局党组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党组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党组成员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以书面形式表达。对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原原本本记录并存档。局党组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会议纪要、通知等形式通知相关职能股(室、中心)及相关人员。5.党组书记或受其委托主持会议的党组成员应在其他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6.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7.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8.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程序,履行相应程序后方可上会讨论。(三)执行决策规则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组会会议决策后,由党组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组书记明确一名党组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尽量用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取得最佳的效果。2.局党组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3.局党组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局党组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组或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党组会会议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四、监督检查(一)局党组成员应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局党组书记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列入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二)局办公室要各负其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把执行局党组决策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对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局党组。(三)局办公室应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将有关情况向局党组书记和局党组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五、责任追究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对个人或集体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对不属于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按程序报上级组织处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局党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标题:县审计局党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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