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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220.20P16备案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标准Q/SHQ/SH0090—2007原油库防火安全规定Safetyregulationsoffireproofingforcrudeoildepot2007-04-20发布2007-04-25实施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发布Q/SH0090—2007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14原油库一般防火安全规定..............................................................25原油库基本消防设施及要求............................................................46生产区防火安全规定..................................................................57储罐区防火安全规定..................................................................6Q/SH0090—2007II前言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开发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石化中原油田分公司油气储运管理处,中石化管道储运分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宗贤、邹润、吴定旺、赵统永、王保东、赵东峰、丁华清、侯迎涛、闫定宇。Q/SH0090—20071原油库防火安全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油库防火安全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油田和管道储运企业收发和储存原油的独立或附属的,且总容量不小于100000m3的原油库。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894-1996安全标志GB15599-1995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83-2004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CECS169-2004烟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SH3063-199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Y/T0043-1996油气田地面管线和设备涂色标准SY5984-1994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定《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3术语3.1原油库crudeoildepot收发和储存原油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原油仓库或设施。3.2安全距离safedistance满足防火、环保等要求的距离。3.3原油装卸线pipelineforcrudeoilloadingandunloading原油库内用于原油装卸作业的管线。3.4浮顶油罐floatingrooftank顶盖漂浮在油面上的油罐。3.5Q/SH0090—20072内浮顶油罐internalfloatingrooftank在油罐内设有浮盘的固定顶油罐。3.6拱顶(固定顶)油罐fixedrooftank罐顶周边与罐壁顶端固定连接的油罐。3.7油罐组agroupoftanks由一组闭合连接的防火堤围起来的一组油罐。3.8油罐区tankfarm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组构成的区域。3.9储油区oilstoragearea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区和为其服务的油泵站、变配电间以及必要的消防设施构成的区域。3.10防火堤firedike原油储罐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液体外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3.11隔堤dividingdike用于减少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如冒顶)事故时的污染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隔成若干个分区的构筑物。3.12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fixedwatercoolingfiresystems由固定消防水池(罐)、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网及储罐上设置的固定冷却水喷淋装置组成的消防冷却水系统。3.13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fixedlow-expansionfoamfireextinguishingsystems由固定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混合液管道以及储罐上设置的固定空气泡沫产生器组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3.14移动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mobilelow-expansionfoamfireextinguishingsystems灭火时由泡沫消防车通过车载水龙带和泡沫产生装置供应泡沫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4原油库一般防火安全规定4.1通用规定4.1.1原油库内应设置专职安全工程师或专职HSE监督员,专人负责防火管理工作,并指定防火责任人。4.1.2按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或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业务培训、消防演练。4.1.3原油库区内应明确划分行政管理区和生产区,行政管理区宜设围墙(栅)与生产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对外的出入口;生产区应设置包围整个区域的围墙、围栏,实施封闭化管理。4.1.4原油库区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的方位。4.1.5原油库应在大门明显处设置外来人员入库安全须知及门卫管理制度。4.1.6各作业场所和辅助生产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GB2894-1996《安全标志》和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要求。Q/SH0090—200734.1.7各作业场所和辅助生产作业区域应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各类灭火器应标识明显、取用方便,并按期检验,不合格的灭火器应及时报废、更新。4.1.8配备防爆工具,油气场所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并采取防爆措施。4.2人员4.2.1进入原油库内的所有人员应执行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第十一篇中的相关规定;进入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应穿戴防静电劳保服装及佩带相关防护用品;不得穿带铁钉的鞋和非防静电服装进入生产区。4.2.2外来人员进入油库前应持有关证件在门卫处登记;进入生产区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办理出入证,并由库内有关人员陪同,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原油库。4.2.3任何人不得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含酒精类饮料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生产区。4.2.4内部施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办理进入库区出入证后方可进入原油库施工,入库时应佩带出入证,并在批准的区域内从事施工作业,严格遵守原油库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4.2.5外部施工人员应执行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第三篇中的相关规定。4.2.6原油库内生产装置区、防火区域,不得使用非防爆工具、通讯设备。4.3车辆4.3.1入库机动车辆应配备小型灭火器材,在办理登记手续、接受门卫检查后,确认有正当理由和持有效的入厂通行证明、证件,由门卫在其排气管处加带有效的防火罩后方可进入油库。4.3.2车辆运进、运出的物质,应持有规定的证明或手续。4.3.3在生产厂区行驶的车辆,应遵守厂区内行车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和停车,不得堵塞消防道路,未经批准不准进入油罐区。4.3.4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得在油库内停放和修理。4.3.5随车辆进入油库的人员按照本标准4.2执行。4.3.6油品运输车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4.4直接作业环节管理4.4.1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对生产厂区内作业人员、车辆及相关作业状况实行有效监督,对其人员的行为和设备安全负责,确保各项工作符合安全要求。作业区域如与生产装置区域交叉时,作业区域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4.4.2各类作业前应开展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确定作业活动存在的危害因素,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4.4.3严格执行中国石化各项作业许可证制度,严格审批和监护,作业前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4.4.4原油库内用火应执行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第四篇中的相关规定。4.4.5生产厂区的作业人员在指定的区域内工作。4.4.6进入生产厂区人员作业前应清楚各种标示牌所表示的含义,作业完成后,作业负责人应确认作业现场处于安全状态。4.4.7施工现场应有明显的警戒标志,材料摆放整齐,建立有效的安全通道。4.4.8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化管理,定施工作业人员、定施工进出路线、定施工作业时间、定施工区域。4.5应急管理4.5.1原油库区内应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所有有毒有害岗位、报警器点、消防设施、气防用具柜、应急电话点等均应设醒目标示牌,并在厂区内易于观测的地点设置风向标。进入生产厂区作业人员应熟悉其作业区内报警器、急救电话等所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4.5.2生产厂区应设置危险情况声光报警系统,在发生大量油品泄漏、火灾等危急情况时,向所有人员发出警告。Q/SH0090—200744.5.3发现火情、油品泄漏等突发事故,应按规定程序立即报警。若发现火情,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采取扑救行动。4.5.4当警报器响后,现场施工、用火、设备内作业等应立即停止,迅速妥善处理正在作业的设施、设备后,立即撤离危险区,并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执行各自职责。4.5.5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演练,对演练结果及时进行总结,并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修订和完善。4.5.6原油库应建立义务消防队,做到组织、人员、训练“三落实”。4.5.7人人应会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能使用防护器具和自救互救,并建立演练和培训档案。4.5.8油库重点部位消防预案的制定与演练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第七章的要求执行。5原油库基本消防设施及要求5.1消防给水系统5.1.1原油库应设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应满足水质、水量、水压、水温要求;消防给水干线的管径应根据储罐容量计算,但最小管径不应低于200mm;消防给水系统应保持充水状态,严寒地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5.1.2采用高压消防供水时,消火栓的出口水压应满足最不利点消防供水要求;采用低压消防供水时,保证每个消火栓出口处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15MPa。5.1.3消火栓应沿道路布置,油罐区的消水栓应设在防火堤与消防道路之间,距路边宜为1m~5m,并应有明显标志。5.1.4定期巡检消火栓,每季度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试验。距消火栓1.5m范围内无障碍,地下式消火栓标志明显,井内无积水、杂物;消火栓应经常试验,使之处于完好状态。5.2消防冷却水系统5.2.1单罐容量不小于10000m3的固定顶油罐、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0m3的浮顶油罐,应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5.2.2固定冷却系统每季应对喷嘴进行一次检查,清除锈渣,防止喷嘴堵塞;储罐冷却水主管应在下部设置排渣口,每季排渣一次。5.3泡沫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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