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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妇女权益保障法常识(最新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常识(最新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如何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第一篇】《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这是国家、社会和学校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人口流入的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社会应当为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提供物力和人力支持。各社会团体应积极开展捐资助学活动,努力改善女童受教育状况,通过社会办学的方式,创建民办学校,资助失学、辍学女童重返校园。学校也应采取各种措施,为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兴办各种学校(班);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在师资力量中,应为这些特殊学校(班)配备合格的教师和其他人力资源,保证学生们顺利地完成义务教育。用人单位招录职工时,法律对妇女的权利如何保护?【第二篇】《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承包期内对妇女结婚、离婚或丧偶的,其承包的土地有何规定?【第三篇】《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参考资料,少熬夜!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背景【第四篇】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制定后跨越了13个年头,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要求,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十分必要。(1)、时代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2)、妇女权益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3)、原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可操作性不够强,有些规定已经过时。(4)、修改的时机已经成熟。
本文标题:妇女权益保障法常识(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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