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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基层协商治理中更好发挥商会人民调解作用的思考人民调解组织通过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生动实践,有利于实现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有利于引导广大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有利于加快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格局,持之以恒推动新时代基层治理现代化走深走实。近年来,XX省工商联充分发挥所属商会民商事调解中心和特邀监督员的作用,加强与XX省法院、省检察院等部门联系合作,指导推动所属商会成立调解组织参与法院诉前调解,进一步完善涉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商会民营企业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依规提高发展水平,在推动优化法治环境和完善基层协商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商会调解组织在基层协商中的优势内行人解业内事的优势。商会有该行业丰富的内行人才资源,包括专家学者和专业从业人员,其大都精通该行业知识,熟悉本领域业务,能有效找到纠纷产生的根结,能充分利用行业规则解决纠纷,能根据现实情况提出指导性解决办法。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调解员,对于行业纠纷中的焦点问题更能从法律和技术角度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调解就能比普通调解员更加游刃有余。商事纠纷商人解的优势。商会在组织调解过程中,其地位是相对平等的,在整个调解过程中更具有亲和力,增大协商调解的可能性。商(协)会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其内部诚信自律和评级监督等方面的主体地位,会对调解的成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行业内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可以为调解效力提供一定保证。例如XX省XX企业联合会两家会员企业,因一起价值XXXX万元的经济纠纷产生矛盾,持续五年未得到妥善解决。在商会介入调解后,仅X个月时间,双方握手言和,达到了不伤和气解决问题的目的。减少诉讼发生的优势。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为商会及其会员单位提供了保障和便利,商会开展调解工作,把引导民营企业家树立法律意识,化解矛盾纠纷纳入商会调解委员会工作内容。通过商会的广泛宣传,会员愿意在遇到纠纷时,首先选择通过商会调解组织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优化本地发展环境,又避免在打官司中拖不起(要诉讼时间)、等不起(要案件执行)、耗不起(要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的情况,让广大会员可以集中精力搞好生产经营。商会调解组织运行中存在的困难调解组织数量不足。商会开展调解协商工作,不仅能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非公有制企业之间和企业内部矛盾,促进会员企业发展,而且在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方面起到独特作用。商会调解工作需要更多商会参与,但从近期抽样统计情况看,参与调研的XXX家商(协)会中仅有XX家成立了调解组织,占比XX%,建立调解组织的商会数量明显不足。对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尽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当事人对于商会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心存疑虑,认为其不具备强制力,若一方当事人反悔后拒不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也不能强制执行,导致一些市场主体不太认可商会调解协议的效力。工作保障有待加强。人民调解员人数不够和工作经费保障不足,直接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开展。从抽样调查统计情况看,因人员、经费不足等原因未成立商会调解组织的占比XX%,以商会会费为调解组织工作经费来源的占比XX%。商会专职调解员最多的有X名,有的商会没有专职调解员。兼职调解员最多的有XX名,最少的X名。且有的商会调解员就是本商会工作人员,存在专业知识欠缺问题。职能部门支持不够。《全国工商联、司法部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联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开展联合督导。但有的职能部门对商会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持怀疑态度,对商会调解工作的重视支持和宣传推广不够,致使商会调解作用与社会大众及商会会员认知程度不相符合。工作中工商联指导所属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到当地司法局备案过程中,曾碰到司法局工作人员不知道有商会调解组织,对备案工作带来不便。更好发挥商会调解协商作用健全组织机构。按照《全国工商联、司法部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省工商联、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工商联要积极争取当地司法机关、综治部门、民政、仲裁机构及相关单位对商会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调解员的选聘和培训、专家库的建立等方面工作的支持配合。加强对商会调解组织开展工作的指导和服务,为成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放标牌、标识、制度牌、调解员牌等相关物品,贯彻组织、人员、经费、场所、制度“五落实”,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六统一”要求,引导商会调解组织规范开展工作。加强宣传引导。要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以及网络新媒体,大力宣传商会调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参与国家法治建设、完善基层协商中的积极作用,宣传商会调解在创新社会治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独特优势,宣传商会调解经验成效和典型案例,表扬表彰商会调解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不断扩大商会调解工作群众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争取政策和经费支持。积极争取把商会人民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各级工商联要协同有关部门,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要求,争取把商会人民调解作为社会管理性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提高商会人民调解组织的经费保障水平。积极争取落实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各级工商联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要求,为商会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争取补助经费和补贴经费。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人民调解员的专业水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调解效果。各级工商联要积极争取司法机关和人社部门的支持,加强对商会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注重从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商会运行、有行业影响和威望、具有法律政策素养、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企业经营者、商会法律顾问、工会代表、相关领域专家及社会人士中聘任调解员,已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商会,应吸纳律师担任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主动参与商会的人民调解工作。提升商会调解效力。建立商会调解与诉讼程序的有机衔接机制。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X〔20XX〕XX号),充分发挥商会调解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纠纷的制度优势,满足民营经济领域纠纷的多元化解、快速化解和有效化解实际需求,支持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建设,做好商会调解与诉讼程序有机衔接,促进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解决。推动调解协议法律效力落实。为确保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当事人应该在调解协议签定之日起XX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便高效快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标题:思考计划关于在基层协商治理中更好发挥商会人民调解作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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