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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培训2016年4月20日金税三期工程一、营改增定义二、营改增历程三、建筑业主要文件四、征税范围五、税率和征收率六、纳税地点及异地预缴税款规定七、销售额的确定(含转让不动产)八、进项税额九、简易计税规定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其他金税三期工程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和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营改增就是原来按照营业税征收的部分行业,现在改为增值税征收。增值税就是对以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金税三期工程二、营改增历程(一)第一阶段:部分行业、部分地区2012年1月1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国务院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包含北京),内容上新增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播放试点行业。金税三期工程(二)第二阶段:部分行业、全国范围截至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2014年1月1日,国务院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4年6月1日,国务院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金税三期工程(三)第三阶段:所有行业、全国范围2016年5月1日,国务院决定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金税三期工程三、主要文件1.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3.《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4.《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金税三期工程四、征税范围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与原营业税相比变化不大,在建筑服务税目下细分了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5个子目。其中,工程服务、修缮服务和装饰服务3个子目主要是围绕建筑物和构筑物提供的建筑服务,工程服务主要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修缮服务主要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补、加固、养护、改善;装饰服务主要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饰装修;安装服务主要包括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等;其他建筑服务是除以上4个子目以外的其他建筑服务的集合,如钻井、平整土地、园林绿化、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爆破、穿孔等。具体的范围在财税〔2016〕36号文件中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作出了详细规定。金税三期工程五、税率和征收率建筑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原营业税制下,建筑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并以扣除建筑分包款之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考虑到建筑业的主要成本,比如其采购的建筑材料,工程机械设备、接受的营改增应税服务支出等均可以获得进项税抵扣,因此,建筑服务适用11%的税率。金税三期工程同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适用3%的征收率,由于其进项不允许抵扣,因此,为保证纳税人税负稳定,营改增后继续沿用了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即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如果其将部分建筑服务分包给了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3%的增值税征收率相当于2.91%的营业税税率,因此,可以说营改增后所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服务,其缴纳的增值税均略少于营改增前缴纳的营业税。金税三期工程六、纳税地点及异地预缴税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如下方法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金税三期工程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北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工程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金税三期工程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金税三期工程案例1:某A省建筑公司在B省分别提供了两项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5月,项目1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55万元,支付分包款1555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2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1665万元,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项目公司该如何预缴税款?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1)项目1由于当月收入555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1555万元后为负数(-1000万元),因此,项目1当月计算的预缴税款为0,且剩余的1000万元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2)项目2当月收入1665万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55万元后剩余1110万元,因此,应以1110万元为计算依据计算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1665-555)÷(1+11%)×2%=20万元金税三期工程案例2:某A省建筑公司在B省分别提供了两项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年5月,项目1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55万元,支付分包款1555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2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1665万元,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项目公司该如何预缴税款?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1)项目1由于当月收入555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1555万元后为负数(-1000万元),因此,项目1当月计算的预缴税款为0,且剩余的1000万元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2)项目2当月收入1665万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55万元后剩余1110万元,因此,应以1110万元为计算依据计算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1665-555)÷(1+3%)×3%=32.33万元。金税三期工程预缴税款应提交的资料: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金税三期工程案例3:A省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分别在B省和C省提供建筑服务(非简易计税项目),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万元和2997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5万元)和77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7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万元),购入建筑材料117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万元)。金税三期工程该建筑企业在9月纳税申报期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省和C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1)就B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当期预缴税款=(1665-555)÷(1+11%)×2%=20万元(2)就C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预缴增值税:当期预缴税款=(2997-777)÷(1+11%)×2%=40万元(3)分项目预缴后,需要回到机构所在地A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当期应纳税额=(1665+2997)÷(1+11%)×11%-55-77-11-170=149万元当期应补税额=149-20-40=89万元金税三期工程案例4:A省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分别在B省和C省提供建筑服务(均为简易计税项目),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万元和2997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5万元)和77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7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万元),购入建筑材料117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万元)。该建筑企业在9月纳税申报期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金税三期工程(1)就B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当期预缴税款=(1665-555)÷(1+3%)×3%=32.33万元(2)就C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当期预缴税款=(2997-777)÷(1+3%)×3%=64.66万元(3)分项目预缴后,需要回到机构所在地A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当期应纳税额=(1665+2997-555-777)÷(1+3%)×3%=96.99万元当期应补税额=96.99-32.33-64.66=0万元。金税三期工程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金税三期工程七、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注释:上述凭证是指: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金税三期工程转让不动产1.征收特点: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2.税率、征收率、预征率税率:11%征收率:5%预征率:5%金税三期工程3.缴税方法——(1)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住房)取得方式预缴时申报时预征销售额预征率计算公式计税方法销售额税率/征收率非自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5%应预缴税款(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一般计税方法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简易计税方法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5%自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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