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审查要求及方案编制相关规定水土保持工作面临形势•前景广阔、潜力巨大、后劲十足1、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作,十八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宏伟战略目标,水土保持是其重要组成部分。2、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生产建设项目大量增加,所带来的水土流失防治问题不断增大,水行政主管部门担负的历史责任巨大。3、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明确了新时期水土保持的发展方针,提出了水土保持“加快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严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建立水土保持补偿制度”三大任务。4、2011年施行的新水土保持法赋予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提纲一、更新的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二、新水土保持法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规定三、[川水函]282号文的主要内容及管理规定四、生产建设项目水保方案编制若干技术问题说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修订)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3、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4、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5、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办水保[2013]188号)6、关于加强省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评审和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4]282号)7、省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4]6号)8、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水保监[2014]58号)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颁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人与自然和谐的新理念: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严格保护地貌植被,减少扰动、保护表土资源等。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新理念: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等规划水土保持要求(第十五条),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第二十五条),加强废弃土石渣的综合利用(第二十八条)(一)生产建设项目更加注重的新理念(二)突出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强化了对特殊区域人为活动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一是明确了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禁止性规定,确立了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公告制度。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二是要求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保持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新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三是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限制或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新法第十八条规定:“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一是明确水保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保方案审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独立行政许可事项(三)强化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是合理界定了水保方案编报范围和对象范围: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地区;对象: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新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三是加强了对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管理四是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效力新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开工建设是指生产建设项目的开工和建设,包括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和附属配套工程以及前期建设工程(如“三通一平”、“五通一平”、“局部试验段项目”等前期建设内容)。多年来,我国水电站、核电站、工业园区等一些生产建设项目,往往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开展了“三通一平”、“五通一平”、“局部试验段项目”、配套及附属等前期工程建设,由于这一阶段地表扰动强烈,植被损坏多,挖填土石方量大,极易造成十分严重的水土流失,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之一,是水土保持方案重点要解决的问题,必须纳入水土保持方案管理。五是进一步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新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同时设计,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设计要与项目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核准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同时施工,指水土保持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步建设实施。同时投入使用,指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并投入使用。新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六是加强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制度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是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防治的最后一道关口,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机关必须把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关,确保责任明确、方案和设计得到落实、达到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效果,并长期发挥作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前置性条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展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七是强化方案技术条件管理新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既要对主体工程的设计报告进行水土保持分析和评价,对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标准做出部署,还要对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进行布局和设计,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提出要求,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同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到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四是确立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出台了《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已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新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五)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一是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二是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依法认真履行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职责三是规范了监督检查的程序、内容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新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新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四是对不依法编报方案的处罚新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是对不依法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处罚新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六是对不按规定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新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新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是对不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2012年9月21日,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修订案)》,并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共七章四十一条。主要在六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强化。•第二十条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一条前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一)依法实行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前;•(二)依法实行核准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前;•(三)依法实行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及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第二十四条依法
本文标题:德阳培训班讲课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7683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