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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办税培训安徽恒瑞税务师事务所主讲人:刘艳目录第一部分纳税人权利义务篇第一章:权利第二章:义务第二部分办税指南篇第一章:税务登记第二章:资格认定第三章:发票管理第四章:纳税申报第五章:税收优惠第六章:税收法制第三部分税收软件篇第四部分涉税服务篇第一章:网站第二章:12366纳税服务热线第三章:相关服务单位及县区局联系电话第一部分纳税人权利义务篇第一部分纳税人权利义务篇第一章:权利1.知情权包括内容:(1)税收政策知情权(2)涉税程序知情权(3)应纳税额核定及其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知情权(4)法律救济途径知情权2.保密权包括内容:(1)商业秘密(2)个人隐私第一部分纳税人权利义务篇3.税收监督权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报方式(1)上门申报(2)邮寄申报(3)数据电文申报(4)其他申报方式包括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5.申请延期申报权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申请条件(1)规定的期限内申请(2)因不可抗力第一部分纳税人权利义务篇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因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时,依法享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特殊困难是指:(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注: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是指自身多缴的,超过法律规定应缴纳的部分有依法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的权利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第一部分纳税人权利义务篇9.委托税务代理权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自愿委托,或者根据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自行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企业的名义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纳税人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一部分纳税人权利义务篇10.陈述与申辩权陈述权是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申辩权是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享有申诉和解释说明的权利。如果纳税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税务机关就不得对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即使纳税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税务机关也会向您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不会因纳税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一部分纳税人权利义务篇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12.税收法律救济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部分纳税人权利义务篇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对纳税人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纳税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税务机关将应纳税人的要求组织听证。如纳税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纳税人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纳税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规定金额以上的罚款是指对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的。第一部分纳税人权利义务篇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第一部分纳税人权利义务篇第二章:义务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6、按时交纳税款的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第一部分纳税人权利义务篇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纳税人有义务向我们报告如下涉税信息:纳税人有义务就本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本企业的欠税情况。第二部分办税指南篇第一章税务登记第二章资格认定第三章发票管理第四章纳税申报第五章税收优惠第六章税收法制第二部分办税指南篇第一章税务登记(一)如何办理开业登记:纳税人在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联合办证窗口领证后,按开业通知书上注明的时间,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手续:1、政务中心注明办理开业期限的工商部门核发的《开业通知书》;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3、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证明;4、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6、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该项业务税务机关承诺的时间: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第二部分办税指南篇(二)变更税务登记:1、需变更登记的情况,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在税法规定的时间内(30日),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要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到政务大厅联合办证窗口办理,不需要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1)需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的情况:税务登记证的内容发生变化,如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住所和经营地点等发生变化。(2)不需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的情况:税务登记证内容没有发生变化,但税务登记表内容有变化。如:注册资本、投资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等发生变化。提供的资料完整、表格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第二部分办税指南篇2、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2)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3、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工商变更)(2)工商变更通知书(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4)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5)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换发税务登记需要提供)。(6)其他有关资料。第二部分办税指南篇(三)税务登记证的使用规定: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1)开立银行账户;(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2.遗失税务登记证办理情况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在15日内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失,填写《税务登记挂失报告表》。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后的《税务登记挂失报告表》及未丢失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行政中心窗口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第二部分办税指南篇(四)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证的资料(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发票缴销表》(3)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4)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机关发放的注销决定。(5)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等)。(6)其他有关资料。第二部分办税指南篇温馨提示:1、注销之前必须确保无在查案源;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部分办税指南篇(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业务概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活动前,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纳税人应附送需查验的资料:①展销组织单位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复印件(企业的书面说明及申请);②对在异地只设有仓库且实行由纳税人核算的销售结算货物,需提供租仓协议的复印件(①②两项是销售货物提供);③《税务登记证》副本;④外出经营业务相关合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提供)。资料和证件齐全的,在办税服务厅当场办结。第二部分办税指南篇温馨提示:1、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2、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须在《外管证》有效期满后10日内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管证》到主管税务局进行核销。第二部分办税指南篇第二章:资格认定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具体规定如下:(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下。(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不含)以上的。(3)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下列纳税人不认定一般纳税人:①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②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③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第二部分办税指南篇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1)第一种情形:超标认定,小规模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否则应按销售额依据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受理即办,无需调查。提供的表格和资料: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②税务登记证副本第二部分办税指南篇(2)第二种情形: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办理时间:即可以在办理税务登记开业时申请,也可以根据经营需要随时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在1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应提供的资料和填写的表单:①《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②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③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④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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