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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供参考!1/4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最新5篇【引读】这篇优秀的文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最新5篇”由网友上传分享,供您参考学习使用,希望此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的话就分享给下载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篇】1目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顺利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属生产单位。3安全生产教育每年由生产单位自行组织对员工专门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新进公司的员工必须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规好文供参考!2/42范、操作规程等。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没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在生产现场从事作业或管理活动。公司办公室对生产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没有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4安全管理小组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单位负责人任小组组长。安全管理小组职责:对各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评价。落实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有权对有关安全措施及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进行审定。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采取处理措施。5安全生产检查按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进行。定期检查: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由安全管理小组组长主持,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参加。好文供参考!3/42经常性检查班组进行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安全员及各班组兼职安全人员进行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安全。自检、互检、交接检自检:班组作业前、后对自身的作业环境和工作程序进行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互检:交叉作业时,班组之间相互检查监督,共同遵章守纪。交接检:上道工序完成的设施移交下道工序前,由上道工序班组进行自检明确人无误时方能移交下道工序班组;下道工序班组在使用前,应同上道工序班组共同进行安全检查验收,确认无误后,下道工序班组方可使用。发现隐患的部位,可视问题的严重程度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定期检查及专项检查要有检查记录,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证。6安全管理下列能够引起人身及火灾、爆炸事故的直接因素,都必须列入管理对象:各类机械设备,手动、电动工具,电路、电力设施,好文供参考!4/42堆置物、建筑物,油库、仓库等,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易爆炸物,如锅炉、压力容器、火药、炸药等。强酸、强碱及亚硝酸钠等有腐蚀、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与地面位置相差较大的作业如登高、高温、热蒸汽、超低温物体等。重点部位的管理要求对存有危险作业部位(工段)、不安全状态(因素)和国家、行业有规定的防范对象进行挂牌警示、作安全标志、划重点防护区或安全警戒区,并建立重点部位档案。重点防护区、警戒区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a)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存放杂物、施工、携带火种。b)在警戒区域附近实施明火作业或爆破作业前,必须通知安全员,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后才能进行。c)机动车辆在警戒区域不得超速行驶与停留,人员不得在警戒线内逗留;d)警戒区域内,未经分管领导允许并由专门人员陪同不得到现场参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摘除警示和安全标记。好文供参考!5/42个人及设备的管理生产个人有接受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的义务。生产个人应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遵守有关设备及工艺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有毒、有害物等的管理规定。生产个人应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设备管理部门应制定设备技术操作规程,并确保这些操作规程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设备管理及使用部门应制定对机械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检修应包括影响设备及安全的所有部位、部件、各种仪器仪表等。对设备的检修情况应形成记录,存档备查。消防安全对存有火灾隐患的地点、部位、场所,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设置防火标志或标语,并配备消防器材、器具。应建立明火作业及安全用电制度。电器线路除专业人员外其他人严禁乱搭乱接。从事电气焊、烘烤作业时,应做好周围的防护措施。使用、贮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按其性能安全使用、贮存,并严格管理。所有仓库内贮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分堆存放并留好文供参考!6/42出间隔和通道,库内必须保持清洁,仓库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要责任到人,经常检查、维修和保养,保证完整、性能良好。水防器材应每一年、干粉灭火器每半年进行一次质量标准检查,并做好记录。消防器材应按规定放置,除检验救灾用于灭火外,严禁乱动、挪作他用。生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有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检查、保养。7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全体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遵守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加强组织纪律性,服从管理。班前班组长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知识教育,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和对他人人身安全的防护意识。各班组长根据员工身体状况分配生产任务。特种作业人员生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命令。严禁不了解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的员工和未持证上岗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进入生产现场作业。进入现场作业必须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好文供参考!7/42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听从指挥,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8安全责任目标管理生产单位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书,按责任中安全管理目标,细化分解,并于各部门及生产车间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安全目标责任书必须明确事故指标、安全指标和安全生产达到的标准,及奖罚硬指标。9安全管理考核为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生产现场达到安全文明卫生标准,按安全管理目标对生产单位管理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成绩纳入个人工作业绩并与个人工资挂钩。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好文供参考!8/42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好文供参考!9/42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资好文供参考!10/42料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二)工程概算确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拨付计划;(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四)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五)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消防、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好文供参考!11/42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工程设计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在勘察、设计方案中提出防范、补救措施。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好文供参考!12/42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好文供参考!13/42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对临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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