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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民事权利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在民法中,物权与债权是两大基本财产权。物权的法律特征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物权具独占性和排他性物权客体是特定的物物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能为人所实际控制和支配,以有体物为限等特征。下列为民法上物的是()A.天上的星星B.镶在嘴里的金牙C.商标D.池塘中的鱼本题涉及对物的特征的理解问题。“天上的星星”不能为人所实际控制和支配,“镶在嘴里的金牙”已与人体连成一体,成为人体的组成部分,“商标”不为有体物,因此,本题的选项为“池塘中的鱼”。二、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例外: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限制物权,是一种只能在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其外延是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所有物权,例如质押权)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二)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成立以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到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例外:动产的善意取得——追及效力止于交易安全一、物权法定主义(一)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二)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二、民法上物权的种类(一)所有权(二)用益物权(三)担保物权(四)占有二、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一)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对自有物依法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财产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充分最完整的权利。他物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相对于自物权而言,又称为限制物权或不完全物权。(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三)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是指以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四)所有权与限制物权(一)公示原则(二)公信原则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凡符合规定公示方式即具有可信赖的法律效力。包含的内容:1、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2、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所有权归属公示方法所有权变动公示方法动产占有交付不动产登记变更登记一、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法律特征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他人财产是非法的情形;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他人财产是非法的情形。(一)占有占有,是指权利主体对物实际占有和控制。占有所有人占有恶意占有合法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善意占有非法占有二、所有权的内容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四项: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二)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其利益的权利。(三)收益权,是指权利主体基于物而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四)处分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最终处置的权利。财产在生产或生活中的消费是对财产的事实上的处分,财产依法转让是法律上的处分。例:在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中,最核心的内容是()A.占有权8.使用权C.收益权D.处分权权能之间的关系与所有人分离从不同角度表现了所有人支配其物的各种可能性及权利的概括性。四项权能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甚至四项暂时脱离所有人,所有人并不丧失对该项财产的权利。三、所有权的取得《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所有权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又称为最初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其他的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的所有权。原始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生产;(2)孳息;(3)国家强制;(4)无主财产;(5)遗失物;(6)添附。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为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所有人的意思,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而取得原所有人移转之所有权。继受取得所有权的方式:(1)买卖;(2)赠与;(3)互易;(4)继承和遗赠;(5)其他继受取得方法。特殊:善意取得《物权法》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动产的善意取得占有人处分他人动产给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在获得动产占有的同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无权处分人————第三人动产A1、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2、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盗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从公开市场、通过拍卖取得,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3、第三人取得动产之占有4、第三人取得动产之占有时,为善意5、第三人取得动产,系有偿李某有一头牛走失,赵某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赵某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及100元,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有权要求赵某返还一头同样的牛B.李某有权要求赵某返还500元C.李某有权要求赵某返还600元D.李某有权要求赵某按牛的市价赔偿l000元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捡到误认为是无主财物并拿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非常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奇石属遗失物,丙应返还给甲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所有权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D.丙可以善意取得奇石的所有权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20万元,6月1日向李某借款l0万元.订赢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6月2日,向赵某借款10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登记。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l6万元。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赵某优先得到实B.他们处于同一顺序C.李某优先得到实现D.二者协商处理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的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卖与丙.丙又赠与女友丁.丁戴了3天后在街头被戊抢走,戊抢走后又遗失于街头.为庚拾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的是()。A.甲8.丙C.丁D.庚甲于8月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售价50万元;于8月2日又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售价60万元;于8月3日与丁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售价70万元,并于当日一起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后乙、丙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甲、丁转让房屋行为无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有法律根据B.无法律根据C.丁取得房屋所有权D乙、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乙优先于丙受偿B.丙优先于丁受偿C.丁优先于乙受偿D.丙优先于乙受偿四、共有1、概念: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共享所有权。2、按份共有(1)核心:应有份(量化的,有额度)并非按份共有所独有,但按份共有的应有份具体有额度,应有份并不能具体到共有物的某一特定的部分,它只是一种抽像的所有权的份额,体现在全部共有财产的每一部分。另一方面,又是具体的,每个共有人都能知道自己所占的份额,同时也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份额。(2)按份共有人出卖其份额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物买权,但必须是在同等条件下。3、共同共有共有人平等地、不分分额地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纯粹是观念上的,共有关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与按份共有的不同(1)成立原因,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2)权利的享有不同(3)处分应有部分不同,共同共有无应有部分处分可言(4)分割限制不同,共同共有中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5)共有物管理之不同,“按”中可以单独为之,“共”中则必须全体共有人同意之后始可为之(6)存续期间不同,“按”就基本质而言,具有暂时性,“共”关系的存续期间通常较长。第四节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一、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相邻权与地役权二、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一、债的概念、特征与要素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核心:请求权债的法律关系的构成:(1)主体特定:相对于物权而言(2)客体:给付行为(3)内容:通常表现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二、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原因:缔约过失、拾得遗失物等二、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原因:缔约过失、拾得遗失物等缔约过失的概念和形式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由于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未能生效、全部或部分失效,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三、债的种类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按分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四、合同之债(一)合同的概念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不调整一切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收养协议、婚约)(二)合同的订立1、合同订立的条件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一致2、合同的形式一般无特别限制口头、书面、推定、数据电文等3、合同条款当事人①必备条款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②非必备条款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③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在下列情形下无效:(1)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的(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4、要约①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不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②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生效③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
本文标题:物权与债权培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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