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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监管工作的方案为贯彻落实深化商事制度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人民政府《关于在国家级功能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发〔***〕*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区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许可审批事项改革为实行告知承诺制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关于在国家级功能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中央、省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创新监管方式,坚持依法行政、放管结合,推进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监管工作重心由事前审批为主向告知承诺后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加快营造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不断强化市场主体地位,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二、监管主体某区城市管理局。三、监管目标通过建立一系列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行业的监管力度,以行之有效的双随机检查、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等措施,清除不诚实守信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净化环卫作业市场,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营商环境。四、监管范围(1)在某辖区内注册公司并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环卫作业企业。(2)申请企业在某区通过承诺制取得《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该证仅限于招投标,不具备实际经营资格,在一个月内完全达到承诺条件时,换发正式《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五、监管措施(一)突出属地管理责任,实行层级监管。一是在某区通过承诺制取得《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此证不具备实际经营资格,申请企业在签订经营合同之前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正式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需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实查验,合格则发证。申请企业在一个月内达不到承诺的全部条件,《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企业退回发证机关,并注销。对拒不交回的,由发证机关在某区网站进行公示通报,并对该企业作失信记录。二是由我局先行对本辖区内办理及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环卫作业企业经营许可状况开展专项检查,每年1次,检查情况报市城市管理局。二是配合市城市管理局组织人员对某区内办理及从事经营作业的环卫企业每年进行1至2次随机检查,及时通报检查情况。(二)建立相关机制,强化信用监管。一是建立公开公示机制。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对专项检查、随机检查结果进行公开公示,归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利用企业信息公示,实现信用监管效果。二是建立失信市场主体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对失信市场主体在经营、政府采购、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视情况依法依规实施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上报市城市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惩戒措施,对失信市场主体进行曝光通报,驱逐出某场,震慑其他企业。(三)加强分析研判,开展风险监管。高度重视监测、检查工作提升责任风险防范意识,排查梳理风险防范点,建立、执行和完善各项制度,依法有效履职。注重事先预防和事后惩戒相结合,积极实行行政指导机制,有效指导行业增加守法意识,加强行业自律。
本文标题:关于加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监管工作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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