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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ElevatorServiceManagementandDailyMaintenanceRegulation培训讲义2009-10-19第一章总则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本规则不适用于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私人别墅租给两户以上人家使用,纳入监管范围。海上、船舶、矿山井下,不属监管范围。第三条本规则是对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相关单位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本规则的工作要求,以保证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最低要求,必须执行。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主体责任。GB7588-2003,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等。目前相当数量使用单位认为电梯的安全由维保和检验单位负责,自己只须付费和使用,疏忽使用管理环节。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强调组织作用,具体内容见后面条款。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二)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一)维保的内容和要求;(三)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部分使用单位认为签订合同并支付费用即完事,后面的一切应由维保公司负责,忽略了对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及对维保活动进行监督的相关职责。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的职责;*分管人员、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视具体情况确定。(二)安全操作规程;*开、停、驾驶、应急操作。(三)日常检查制度;*设备工况检查、运行环境检查、驾驶人员检查等。(四)维保制度;*后(五)定期报检制度;*报检、检验配合、组织整改、取证。(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使用人员限制、领用、保管、交接。(七)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运营服务人员,主要指电梯驾驶人员;培训考核:提前取、换证,持证上岗。(八)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后(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缺失现象很严重,在维保、检验、监察时应注意检查此项内容,督促用户加强整改,逐步完善。在进行电梯(包括所安装的建筑物)的设计时,应该考虑发生以下事故的可能性:(一)剪切;(二)挤压;(三)坠落;(四)撞击;(五)被困;(六)火灾(根据消防部门的要求);(七)电击;(八)由于机械损伤、磨损和锈蚀引起的材料失效。第八条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二)《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四)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新装电梯,质保合同不能代替维保合同,应重新签订维保合同;目前的新装电梯,以质保合同代替维保合同的现象较为普遍。(五)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适用于按照第九条第(五)款要求配备的电梯司机}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原件或者复印件);(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部分使用单位此意识不强,登记变更手续目前有的在特设科办理,有的在检验机构办理。电梯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在何处办理停用手续,到何处办理重新启用手续;相关机构的启用意见须明确: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看制度,查落实—是否建立针对紧急报警的应急管理制度、条款,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如接收端设在机房,机房是否有人值守。重点检查:报警装置安装位置、报警装置工况、报警接收端是否设置值班人员、电梯运行时间是否确有专人值守。(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与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不尽一致。(三)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本条主要针对扶梯;对乘客或客货电梯,注意事项应贴在轿厢内;对载货电梯,视具体情况确定。(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必须贴在轿厢内。(五)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对医院用梯应灵活理解,主要针对手术、病人运送等情况;2.5m/s,主要考虑旅游公共场所;对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主要防止人员误操作。(六)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关于预案制定,建议电梯维保单位提供范本,并协助使用单位作进一步修改;使用单位制订预案,维保单位制订具体应急措施,配合部门制订各自分预案;关于应急演练,通常应由使用单位牵头、组织、指挥,相关部门参加,如:维保、医疗、消防、质监、安管等,同时响应;通过安全检查等方式,监察机构应督促大的或特殊的使用单位逐步规范建立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具体敏感场所,条款中已列举。(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本款只是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中的一个具体步骤。使用单位组织施救,但具体救援作业(包括技术方案的制定)应由专业维保公司承担。(八)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使用单位要形成记录:具体设备、故障时间、现象描述或记录、处置程序、解决措施、实施人员、结果报告等。(九)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事故非故障。(十)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施工环境—土建等、必要的施工条件—供电等、辅材、费用等,必要环节的监督确认签字。(十一)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本款指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相关人员的外部及内部培训。(十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第十条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二)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三)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四)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五)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六)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有待探讨。实施救援要看相关制度规定。(七)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本条是对岗位责任制的具体体现。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四)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偏离本条的情况较常多,尤其是设备产权或使用管理权转移时;使用单位变更时,维保、检验、检查机构应加强合作协调,督促相关使用单位完成安全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的移交,尤其是维保单位对信息了解的更为及时,应提醒新进单位注意移交过程中的资料移交事宜。第十二条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三条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一)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二)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三)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四)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五)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六)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通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乘用须知、宣传活动等进行告知、普及。第三章日常维护保养第十四条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接保→全面检查测试→出具意见→确认接保→签订维保合同→转入正常维保。第十五条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本规则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对所维保电梯,要制订维保方案;坚决杜绝“问题维保”或“故障维保”。(二)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类型主要指有无机房、扶梯、高层高速、特殊结构等;演练要留下见证材料;关于预案和措施。(三)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h;*新条例规定,电梯困人2小时以上,属特种设备事故。(四)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五)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维保记录一式两份—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六)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七)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具有电梯维修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统一组织培训考核,个人证应由公司保存。(八)每年度至少进行1
本文标题: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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