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签证与工程索赔培训一、工程签证的定义:•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一)签证的常见情形常见签证情形1、开工延期的签证2、工期延误的签证3、价款调整的签证4、窝工停工损失的签证5、工程量确认的签证从签证目的出发,合同履行之中所有发生工期延误、价款调整或损失发生的事实均应当签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开工延期的签证。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施工图纸、技术资料迟延导致开工延期,承包人可及时提请签证。2、工期延误的签证。造成工期延误的事实包括: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3、价款调整的签证。可导致工程价款增加的情形包括工程量增加、质量标准提高、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固定价可调条件成立等。4、窝工停工损失的签证。包括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建、缓建和返工;发包人未提供施工协助;工程师指令错误或迟延等造成窝工停工的情形。5、工程量确认的签证。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款是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故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每月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确认工程量意味着确认价款,对结算价款和解决争议无不有益。(二)签证的签字常用方法常用方法1、只签名2、签名+“同意”3、签名+“情况属实”4、签名+“以上情况属实.同意结算”5、签名+复核后的描述性签证意见1、只签名:这种情况只能称阅过,相关人未发表同意与否的意见,在结算时这份签证的可信度就大打折扣了。2、签名+“同意:[实例1]某工程,甲方委托监理公司进行计量控制.施工中发生了土方外运项目,乙方及时向甲方申报签证,在签证的内容栏乙方填写:土方工程量为“4290m3”,签证单价为“20元/m3”。甲方代表阅后在审批栏签名及签批“同意”二字。分析:“同意”两字看似简洁实则意思含糊:是同意乙方所报工程量属实呢,还是同意乙方所报送单价呢,亦或二者都同意呢?从乙方的角度出发,便认为是工程量及单价的报送数均被认可并可作为结算依据。但严格说,这张签证是不可以做为结算依据的。原因如下:①若甲方在委托监理工程师监管工程后是无权签署施工现场有效签证的,甲方代表在本张签证上所签的任何文字都是毫无意义的。而乙方往往认为甲方(即出钱者)都签名认可了,怎么还不算数呢?这是一种想当然的错误理解。②一般,作为现场项目监理代表,他只有权签署关于确认工程量数量大小的签证,关于单价的确认,应交给造价部门进行审核(具体审核分工与权限按合同规定),核算后的单价送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再行核签后方能生效,才能作为凭证进入结算。因此,如果在合同中甲方授权监理管理工程的话,则仅有甲方签名的签证是无效的,如果还有监理签字,则该签证的处理结果可能是:工程量得到认可,单价经过审核后未必得到认可,造价审核时也可能按10元/m3(假设)进入结算。所以签证必须是甲方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和造价部门共同认可才能具备一份完整的签证要素。1、签名+“情况属实”如果甲方签署意见为“以上情况属实”,则充其量只能作为费用与工期索赔的证据,而并非签证。能否增加费用或者顺延竣工日期尚要结合合同约定以及其他证据材料综合认定。如是“以上情况属实”,结算时根据合同的结算方式,审查结算内容的合法性,如有重复计价现象,完全可以拒绝结算重复计价部分,“以上情况属实”只能说明事实的存在,并没有完全确认所列项目可以结算。[实例2]某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所有的经济签证单上签字栏写的都是“情况属实”,按一般人理解应该就是同意了。有人曾就经济签证问题咨询过他,所签“情况属实”应如何理解?他回答是自己仅仅是见证乙方做的事情属实,工程量和价格由甲方自己核定,原因是怕管多了甲方会认为监理方为乙方说话。4、签名+“以上情况属实,同意结算”如是“以上情况属实,同意结算”,那就另当别论了,甲方既确认了事实的存在并同意支付事实的费用。结算时如有因签证人员失误引起的重复计价,审计单位会将问题提交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审计方一般只能认为甲方愿意额外支付此项重复费用,是由于某种理由补贴给乙方的费用5、签名+复核后的描述性签证意见签名要由合同规定有权之人签署,签证内容要有描述性,是认可乙方报送的量还是认可价,如经复核认为乙方填列的内容不实,签批上要描述清楚实际的情况,及如何列入结算(列入直接费、税前造价、税后造价)。二、索赔的定义•当事人在合同施工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属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或赔偿的权利要求。(一)常见的索赔与反索赔事件1、延长工期索赔:简称工期索赔,目的是承包商要求业主延长施工期限,使原合同中规定的竣工日期顺延,以避免承担拖延期损失赔偿的风险。2、费用索赔:亦称经济索赔。它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自己额外费用支出的一种方式,以挽回不应由他负担的经济损失。4、索赔通知:承包商应在第一次出现引起索赔事件后28天内将他的索赔意图通知工程师。未能在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则不得索赔。3、合同外索赔:亦称超越合同规定的索赔。这种索赔在合同内找不到直接的依据,但承包商可通过合同文件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或可从一般的民法、经济法或有关部门颁布的其他法规中找到依据的索赔。5、索赔记录: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有当时相应的记录,并在索赔事件解决前继续保持合理的记录,以备检查、核实。6、索赔证明:承包商应在察觉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42天内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分细目的索赔账单和索赔依据等详细资料,在索赔事件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递交最终账单。7、索赔回应: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28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建议并经承包商认可的期限内,作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一]承、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其他况,造成承、发包人工期延误、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和其他经济损失,承、发包人应当提出索赔。换言之,所有造成工期延长、价款增加和赔偿损失的情形均属于索赔事件,承、发包人应当及时提出索赔。承包人索赔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包括预付款、进度款)、技术资料导致开工迟延、工期延长和停工窝工损失。2、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3、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或重新检查导致工期延长和停工窝工损失。4、发包人不合理干预施工或其直接指定的分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5、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质量标准提高、工程款增加或工期延长。6、发包人迟延竣工验收、迟延结算、提前使用工程导致费用增加。7、发包人要求赶工造成施工成本增加。8、发现地下障碍物、水流或文物等造成工期延误和施工损失。9、恶劣自然条件或地质条件下施工导致工期延误。10、工程师指令迟延或错误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11、非正常停水、停电和交通中断造成施工延误。12、社会事件或不可抗力导致施工中断。[二]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可以在约定时限内提出反索赔,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需要无偿修理、返工或者改建。2、承包人延误工期造成发包人多支付监理费、贷款利息、租赁费、对第三人违约金和购房人损失。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4、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5、承包人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拒绝修复或保修期内拒绝保修,由第三人代为履行。6、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未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7、承包人不按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擅自变更设计造成工程不符合约定。8、承包人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设备造成质量缺陷。三、特别强调签证、索赔的时效•签证索赔时效是该项工作的关键问题,签证索赔成功与否与时效紧密相连,若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主张权利,就等于权利的放弃,若提交签证索赔报告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视为确认。•由此可得出结论:具体把握签证索赔的时效非常重要。以下就合同中时效规定逐项列出:1、工程师以口头指令应在发出后的48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若未确认,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收到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应确认,不答复视为确认。2、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工程师送交报告。3、暂停施工,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工程师48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4、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14天内,承包人就延误工期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提出修改意见也不予以确认的,视为同意顺延工期。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8小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若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超过后承包人可自行验收。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签字的,视为认可,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后继续施工。6、工程价款发生调整因素的14天内,承包人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14天内予以确认,既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调整。7、工程量的确认,每月25日前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核定,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参加。收到报告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视为工程量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计算依据。不按约定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不能参加计量的结果无效。8、工程款支付。下月5日前发包人按已完工程量支付85%的工程价款,工程进度款达到总价款的20%时分批扣回预付款,工程价款累计付至总价款的85%时停上拨付。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完成一个月内再付10%。9、材料设备清点与检验,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检验。11、竣工验收,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14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28天内不验收,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从第29天起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10、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确定变更价款,承包人在工程确定变更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提出,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师收到报告14天内予以确认,超过时间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视为变价得到确认。13、质量保修、基础设施、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合理使用的年限。屋面防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为两个采暖和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和装修工程为2年,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12、竣工结算在竣工验收报告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及资料后28天内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结算报告后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价款后14天内将工程交付发包人,竣工报告经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提供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造成不能结算的,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15、不可抗力事件(战争、动乱、空中不明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地震、由风、雨、雪引起的达到国家、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灾害标准的自然灾害)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性情况,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灾情况,事件结束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上述事件或事由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
本文标题:签证与工程索赔培训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8456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