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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2【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检察官2”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从执业律师中选拔检察官或者法官,能否促进社会的法制发展?中国经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时代,封建残余思想根深蒂固,朕即法律、以言代法、因人设法的人治观念影响至今。自国家改革开发以来,人民思想开始逐步得到解放,积极与世界交流。经济不断取得飞跃;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国民物质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道德修养以及法律知识不断在国民脑海中加深;所以我国法律、法规等制度也在逐步健全与完善,这完全符合了当代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2011年1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在北京出席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并讲话中提到“加大从律师中选拔检察官以及法官。”到2012年全国人大代表会议期间,全国人大、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迟夙生提出的“从执业律师中选拔检察官。”逐步说明我国法律知识不断在国民中提升,执法队伍也不断壮大。人大代表也开始借鉴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学系的先进经验——提出法官以及检察官在律师中直接选拔;作为这次人大代表迟夙生提出的建议,他认为:“在应届毕业生中招考公务员的形式,会把一大批法学毕业生拒之门外。一些落榜的毕业生没有就业,而是年复一年在家复习。法律知识更新快、法律工作实践性强,毕业两年以上不能继续学习、实践的毕业生,在校接受的教育就会跟不上社会形势的发展,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一般情况下男检察官到了50岁、女检察官到了48岁就会退居二线,造成检察院办案人手不足;而直接考入检察院的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在短时间内不能完全替代退下来的老检察官。我国大部分省市已经根据当地情况,实行上级检察院从下级检察院遴选检察官的制度。迟夙生认为,这种制度对于解决上级检察院优秀检察官人员缺乏问题非常有利,而对于基层检察院来说,“人员荒”的问题依然存在。”同时他希望国家从执业两年以上的律师中直接选拔检察官,作为检察官来源之一,有利于:“第一、法学毕业生不必再拘泥于以公务员考试进入检察院的方式,可以直接从事律师行业,经过两年的工作,再确定未来的职业理想。第二,由于已经有了两年的工作经验,尤其是与检察官当庭对抗的经验,再从事检察官职业就不必再进行职业培训,可以节省培训开支。第三,从律师中选拔出来的检察官可以充实到基层检察院,再结合检察官遴选制度,同时解决检察院的人员缺失问题和检察官的发展问题。”而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阶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一个变化就是法律职业以及与法律实践高度关联职业人数大幅增加。以律师为例,目前已发展到万人,近年来,更是以每年2至3万人的速度增长。为适应依法治国需要,其它法律专业人士队伍也在发展。面对这庞大的队伍,国家不能再继续浪费律师人才了;有关部门应该尽快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使之成为可操作性的政策乃至具体的工作制度,以推动我国法律职业队伍建设。同时他还认为,法官和律师之间存在着公职人员和非公职人员不同身份的巨大鸿沟,非公职人员只能通过最基本的准入门槛,即公务员考试,才能越过这个鸿沟。除个别律师被直接任用为法官和检察官,其他广大律师不可能直接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一样,经过了专门的法学教育培训,并通过了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如不能实现执业角色转换,不能不说是一种巨大的人才资源浪费。执业多年的资深律师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办案技巧。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可以很快上岗,及时补充一线办案人员的不足。这不仅提高了人才的使用效率,为法院、检察院选拔人才提供了更多、更有利的条件。同时,从整体上提高了法官、检察官队伍的业务素质。好处不仅如此。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进而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职业身份转换的畅通机制,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创造了有利条件,有助于最终形成统一的法律人文精神,在同一的法治目标指引下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所谓:“经济决定上层建筑,”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的不断得到完善,而法学者的队伍也在不断增多。面对竞争激烈的社会,法学者们也在绞尽脑子的想怎么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步入司法机关的资格。当司法考试通过后又想尽办法通过公务员考试;而公务员考试又怎么是一帆的风顺的,面对成千上万的应试者,又有几人最终登上那众人羡慕的“铁饭碗”,成为大家羡慕的司法工作人员!而背后的艰辛又岂是那常人所知的;而那些在司考或者公务员考试中落榜的法学者们,又有多少人还是坚持现有的专业知识?等到老年时,再回味以前以及结合现在,总感觉大学所学的专业一切都是白学;而如今人大代表提出“从律师中直接选拔检察官以及法官;”进一步说明中国法制不断完善,国民对法律的认识也在不断加强,依法治国的理念也不断在国民中扩大;同时也说明了中国积极吸取国外先进的的法律制度,取长补短的完善自己的法律制度,从而减少了大量的人才资源浪费的情况,也逐步解决了法律人才就业难的问题。同时律师在社会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执业经验以及办案技巧,在出任法官或者检察官时,提高了行政机关的实际办案能力与队伍的业务素质。也免去了中央财政对检察官或者法官的职业培训的费用,更好有利于减少了财政不必要的支出。面对一些贫穷落后的地区,这些具有丰富经验的司法行政人员,又能更好地宣传法律知识,促进落后贫穷地区的法制建设的普及,进一步提高与完善依法治国的理念。又能使这些地区的国民及早的得知法律的变更以及新旧法的替换,更好的知法而守法。相反,如果司法人员非专业人是,而是一些靠公务员考试而当上的行政人员,在贫穷的地区很难向当地国民宣传法律知识,国民不知道法,因而犯法的事件常常发生,就很难促进那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同时也浪费国家每年大笔支出的职业培训费用;从而使那些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感觉没有达到学而自用的效果,导致一些放弃了专业知识转行经商或者在其他单位工作;法律也会因此而发展缓慢,更容易导致一些凭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钻法律的空子进行违法的活动,使法律的威信在国民意识中渐渐减退,反而给国家与人民造成社会不稳定与经济受损失不良恶果。再者,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的国家,实行法律职业一元化,法官检察官必须从从事律师职业若干年的人中选任。美国法院的法官首先要求进入大学法学教育专业,获得法学学位,然后从事律师职业,积累司法职业经验,最后从律师中选任法官。亚洲的许多国家如印度、日本、韩国、新加坡也是同样。在我国,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有利于加快法官、检察官职业化的建设、有利于司法的独立、公正和廉洁,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角色互通转换、最终有利于民主法治建设,而更好的为促进社会的法制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本文标题:检察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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