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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71新《统计法》与《处分规定》盐城市统计局朱华17:272新《统计法》与《处分规定》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统计法,共7章、50条。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第18号令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7:273介绍三方面内容:一、《统计法》的基本内容二、新《统计法》规定的统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17:274一、《统计法》的基本内容1、统计工作是国家宏观决策和科学管理的基础性工作。2、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3、独立行使三权受法律保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17:275《统计法》的基本内容独立行使三权受法律保护(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或阻碍(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了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对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违法干预17:276《统计法》的基本内容4、领导人的非法干预统计工作的三种禁止行为(1)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如数据有误,只能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核实订正]---不得自行修改(2)不得利用职权强令、授意或以其它方式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无依据修改统计资料---不得强令授意(3)不得对依法履职或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出报复[禁止有关负责人通过工作调动、撤换职务、进行处罚以及其它任何方式的打击报复]---不得打击报复17:277《统计法》的基本内容5、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真实、准确[应当依据真实、客观情况和资料提供统计资料]完整[应当提供其所掌握的调查项目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时[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限提供统计资料]17:278《统计法》的基本内容6、统计工作的社会公众监督(1)主动接受监督[依照本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通过一定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2)被动接受监督[检举统计失职行为;检举统计行政不作为及乱作为行为;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对检举有功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17:279《统计法》的基本内容7、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8、统计基本方法: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9、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效力[一经批准或备案即具法律效力]17:2710《统计法》的基本内容10、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17:2711《统计法》的基本内容11、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职责(1)应当依法履行职责;(2)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3)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4)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5)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6)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7)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17:2712二、统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1、领导人的统计违法行为[五种](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行为[违法规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擅自修改统计资料](2)自行编造虚假统计资料行为[要求无事实根据,凭主观臆测捏造不真实统计资料](3)要求统计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强令授意胁迫等方式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伪造自发统计资料](4)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利用权力对依法履职或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采取撤职、降级、调离岗位、经济处罚等方式进行打击迫害]17:2713统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5)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负责人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由于疏失没有发现,或发现后不立即纠正,听之任之,造成不当后果]负责人有上述违法行为除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外,还应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17:2714统计违法行为2、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统计调查时的统计违法行为[五种](1)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3)伪造、篡改统计资料(4)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5)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17:2715统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17:2716统计违法行为3、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的统计违法行为[四种](1)违法公布统计资料(2)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3)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17:2717统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上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17:2718统计违法行为4、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统计违法行为[八种](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明确表示不提供统计资料](2)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虽没明确表示不提供统计资料,但未按时提供,且经催报后仍不提供](3)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没全面反映实际情况](4)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明确表示不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或虽然答复了答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17:2719统计违法行为(5)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明确表示不接受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或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抗拒统计调查、统计检查](6)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17:2720统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7:2721统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7)迟报统计资料(8)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17:2722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理5、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的处分权:(1)有权处分本统计机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中的统计人员[处分权](2)有权对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其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处分的建议[处分建议权]17:2723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理6、[作为统计调查对象]个人统计违法行为处理:(1)仅限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的统计违法行为(2)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不得罚款17:2724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理7、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单位或个人]或者职务晋升[个人]的法律责任:(1)应当依法追究其编造或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行为的法律责任(2)应当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17:2725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1、四点意义:(1)体现了党和政府严肃查处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坚强信心(2)有利于促进地方部门单位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3)有利于促进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4)有利于维护统计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17:2726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适用的对象[4类人][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1)行政机关公务员[公务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公人员](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委托人员](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任命人员]17:2727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3、对领导人的处分规定[5种情况](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自己动手](2)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强令授意](3)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打击报复](4)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打击报复]有前两款行为的,从重处分17:2728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7:2729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领导人的处分规定(5)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失察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17:2730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4、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处分规定[4种行为](1)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强令授意](2)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参与作假]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7:2731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3)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故意拖拒](4)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不履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17:2732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5、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处分规定[4种行为]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3、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4、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行为17:2733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7:2734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6、领导人和统计机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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