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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司法所贯彻“社区矫正法”的基层实践问题及其对策研究关于乡镇司法所贯彻《社区矫正法》的基层实践问题及其对策研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内容,欢迎参考借鉴与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是xx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于xx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旨在进一步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依法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人权的法律。该部法律是在总结多年来社区矫正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宽严相济、个性化施矫的智慧成果。它对广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下一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指引,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理念的科学转变,是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有力抓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举措。《社区矫正法》总共九章六十三条,涵盖了社区矫正机构、人员和职责,社区矫正对象的决定、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和终止以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等内容,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化地保障社区矫正对象接受法治教育学习,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矫正对象解除矫正后能够顺利融入回归社会。在《社区矫正法》施行落地的实践过程中,基层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体系中,作为接受社区矫正机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的“神经末梢”,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具有其自身特殊的作用和功能,但基层司法所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现结合xx县司法局xx和xx两个基层司法所的工作实际,浅谈乡镇司法所贯彻《社区矫正法》的基层实践问题及对策研究。一、《社区矫正法》实施对乡镇司法所的指导意义(一)xx司法所、xx司法所工作现状现就xx司法所、xx司法所工作情况进行合并分析,目前两个基层司法所共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24人,其中缓刑23人,假释1人;危害公共安全罪14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人,侵犯财产罪1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人;成年犯23人,未成年犯1人;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20人;根据现有管控措施严格管理4人,普通管理20人。所有在册矫正对象中被下达警告处罚的2人。两个基层司法所目前工作人员共计7人,大学文化程度3人,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4人,其中法学专业仅2人;xx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1人,公益性岗位2人;xx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2人,公益性岗位2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后,社区矫正实践呈现出的新特点xx年7月1日以来,xx司法所、xx司法所在xx县司法局科学指导下积极作为,主动跟进法律条文变化,转变工作思路,在新时期、新要求下,呈现出以下工作特点:1、工作理念上,实现了由监管为主向帮教为主的转变。就乡镇司法所来说在传统社区矫正工作中更多地是发挥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弱化了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扶教育和人文关怀,新法施行后,司法所工作理念发生了根本上的改变,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目前基层社区矫正工作更多地将教育帮扶放到核心位置,依据不同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鼓励引导这部分特殊群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一方面推动了他们积极融入社会、修补社会关系,另一方面也为他们实现自我增能、进行心理建设提供了有益探索。2、工作机制上,实现了由重监管向重预防的转变。以往社区矫正机制更多地是从监管层面出发,规定了许多类似于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惩罚性手段,而且这些手段也起到了震慑作用,但实践中,社区矫正对象往往是由于害怕处罚而被迫控制自身行为,长此以往并不能根本消除犯意,这体现了之前更注重的是一种事后处置,新法施行以后,通过不断修补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关系,帮助他们提升融入社会生活的信心,使其在内心深处受到感化,在源头上彻底消除再次犯罪的可能,这体现的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事前预防机制。3、工作模式上,实现了由统一标准管理向个性化施矫转变。以往的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模式体现为严管、普管、普管三个阶段,没有针对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犯罪心理、服刑过程、心理转变等因素而制定有针对性、细致性的矫正方案。在矫正法实施过程中,司法所开始注重每名社区矫正对象的独特性、个别化,将每个矫正对象视为独立的个体,在制定矫正方案时,结合其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行为模式以及矫正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形成量身定制的矫正方案,避免了对矫正对象“一刀切”式的机械管理,形成了监督帮扶的“精准配方”,保障了矫正成效。二、乡镇司法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困难《社区矫正法》颁布施行以后,可以说一定程度上为社区矫正工作实践提供了法治保障和法律依据,推动了社区矫正法治进程,促使全社会进一步转变了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固有观念,更加注重对特殊人群人权的保障和对公权力的制约。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这样一部法律正式施行之后,乡镇司法所开展工作中也面临了一些困难和挑战:(一)配套法律法规有待完善自《社区矫正法》7月1日实施以来,《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跟随配套出台,但是相关配套文件迟迟不跟进,市级层面的具体办法未出台,县区司法局对于目前的法律修订情况缺乏相关制度上的调整。上级部门虽然召开了工作会议,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解读,但是在没有相关政策、办法的指导下,基层司法所在进行社区矫正管理的时候,仍显吃力,比如:目前来说,各项配套制式材料缺乏统一指导设计,原先的各类表格材料已经不能继续应用,诸如此类问题不仅影响了整体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开展,同时为了保障矫正效果,司法所只能依旧着重对矫正对象采取以前的监督管理模式,造成新法在某些时候某些方面被束之高阁。(二)法律规定存在笼统含糊《社区矫正法》中的部分规定存在着笼统含糊的现象,不利于地方工作的开展。例如:《社区矫正法》第二章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一方面社区矫正委员会的成立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调和审批,如果没有自上而下的推动,司法部门牵头开展的话,会有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委员会的设立以及组员的组成没有统一的标准,也没有刻意借鉴的经验模式,在实际推行过程中会产生各种矛盾。《社区矫正法》规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开展相关矫正工作。但县级层面没有成立社区矫正机构,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办法没有及时跟进出台,没有明确的指导文件,对于基层司法所而言缺乏方向和保障。(三)社区矫正机构设立存在困难在新实施的《社区矫正法》当中,要求设立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但实际操作中,对于该机构的建立存在一下困难:一方面,涉及机构组成程序及建制、人员构成、经费保障没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成立机构的性质也没有明确要求;另一方面,对目前大多数县区级司法行政机构来说,普遍存在人员缺口,尤其是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缺口尤为显著,这也导致该机构的成立存在一定困难;第三方面,省市级司法行政机构目前针对设立社区矫正机构对县区级司法行政机构缺少科学的顶层设计和业务指导,导致没有成熟先进的模式可借鉴,以至于基层对于该机构的建立无从下手,推动过程中各部门也必然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四)配套工作体制机制建设滞后自《社区矫正法》实施之后,配套的工作体制机制未及时跟进出台,导致基层司法所在履行执法职能时,没有相关符合实际操作要求的配套体制机制规定。比如说,对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实绩考核缺少相关规定,这也就导致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奖励激励机制和惩戒机制的建设缺少可量化指标,这不仅不利于基层工作人员积极性提升,更不利于上级对社区矫正整体工作效能的动态跟进和痛点、难点、堵点问题的及时调整解决;再比如,现阶段,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缺少统一工作流程,对于这项工作如何开展,矫正对象矫正方案具体怎么制定,矫正对象奖惩考核程序怎么实施都缺少具体的相关规定。(五)社会参与不足,专业化程度低基层司法所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时,往往是唱“独角戏”,从调查评估到接收管理,都是基层司法所在独立完成相关工作。虽然《社区矫正法》中强调了社会参与,鼓励各单位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当中去,但由于缺少顶层设计及相关文件制度,常常出现没有制度可依循的情况,导致社会参与度的不足。《社区矫正法》中明确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和专业的矫正程序,但是目前基层司法所中具有心理、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很少,导致在面临社会、心理等专业性问题时束手无策。(六)社区矫正实践中存在“一刀切”现象在乡镇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某些地方的确存在“一刀切”现象,比如:在实施矫正措施时对全体矫正对象经由宽管、普管、严管大类粗分后基本上采取相同的管理手段和措施,针对不同家庭、年龄、身份、学历、人生经历、犯罪类型、刑罚轻重、思想状态的矫正对象缺乏细致分类和具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制定,影响了矫正效果;再比如:各项矫正措施一经制定就基本不再调整,并没有及时跟进矫正对象思想的转变、罪错认知程度的转变、社会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的提升做进一步的灵活调整,总体上来说,矫正措施偏死板、机械,没有真正做到“因人施矫”。三、对乡镇司法所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对策建议“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只有真正找到问题之根源,才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以上问题,笔者根据多年基层司法所工作经验并及时查阅相关资料,总结了几条不成熟的对策建议如下:(一)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出台以后的几个月时间里,中央及山东省已经陆续出台了相关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接下来作为市级层面和区县级层面来讲就是要进一步完善有关上述法律制度的配套规范和政策措施,针对新法重新调整已经不适应情况的制度规范,及时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固化为可以遵循的制度条文,争取做到法律法规体系上的整齐划一。对于各项配套制式材料做重新设计规划,适应新时期新要求。引导广大基层司法所学习并全面应用各个新制度、新规范,更新监督管理模式,切实保证社区矫正工作成效。(二)完善社区矫正相关工作体制机制重新梳理在社区矫正方面的体制机制弊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按照符合实际工作的要求配完善工作体制机制。一是做好社区矫正机构和基层司法所的工作衔接,目前没有建立社区矫正机构的县区,基本都是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承担着社区矫正机构的任务和工作,也是延续未改革之前的工作模式和流程,在《社区矫正法》实施之后,司法局的社区矫正科应当积极主动地作出相应转变,社区矫正和判前调查以委托的形式交给相应的基层司法所;二是完善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表现考核制度,提升他们的获得感和荣誉感,在实施集中教育和公益活动时,注重社区矫正对象对教育形式的态度反馈,及时跟进和更新相关的考核表格,体现人文关怀;三是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奖励激励机制和惩戒机制,目前市县司法局对于奖惩机制都缺乏可量化的指标,司法系统应当自上而下的推动差异化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容错纠错机制,提升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三)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力素质有效落实社区矫正工作措施,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必然需要加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一方面,目前,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主要由政法专项编公务员从事矫正执法工作,日常事务有四零五零公益岗、非在编工作人员和退役士兵公益性岗位辅助,缺少专业司法社工的参与和社会力量的结合,只有丰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组成,才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和质量提升。另一方面,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以《社区矫正法》实施为契机,按照社区矫正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从接收、个性化方案制定、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调查走访、集训活动和动态管理等方面如何体现人文关怀,促进社区矫正对象如何融入回归社会,系统培训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夯实参与社区矫正的力量。(四)推动各项资源下沉基层司法所“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于目前基层司法所来说,普遍存在各类资源紧缺,工作任务紧张的尴尬局面,作为省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来说,应当积极协调各类社会资源、管理资金、服务权限、专业人才下沉基层司法所,让基层有职有权有物开展工作,积极运用网格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提升司法行政效能。一方面,推动财政资金向基层司法所流动,改善办公条件,积极引进“
本文标题:关于乡镇司法所贯彻“社区矫正法”的基层实践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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