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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业百货商场培训教材一、商场防火(一)商场的火灾危险性定义主题介绍在1、营业厅面积大,且每层空间上下连通,容易造成火灾蔓延扩大,且易坍塌;(湖南衡阳火灾)2、可燃商品多,容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1月22日早晨6时许,发生在河南郑州的海联商厦火灾,底层四层大部分商品付之一炬,损失数百万,该建筑是个存在较多火灾隐患的商场)所以要求商场内的纸箱等可燃物要及时清理。3、商场人员聚集、流动量大,容易造成重大伤亡(有毒气体多,容易中毒身亡,刚才的例子发生在早晨,幸好无顾客光临);4、电气照明设备多,导致火灾的因素多;一个商场只要管好电和火,那么很好办;安装在墙上、顶部、柱子上的灯具,整流器、霓虹灯、节假日临时安装的彩灯、射灯等等,还有商场烫衣服等。一些电源开关、插座、电线等经常被移动(大礼堂空调火灾),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等。动火动焊等5、扑救难度大。(燃烧快、火势大,人员密度大,顾客疏散与消防人员反向,围观群众多,疏散困难,有些商品档次高,容易造成水渍)本次讲座中听众将学到那些内容找出听众的有关背景和兴趣所在(二)商场营业厅防火列出要讲述的主题列出每个主1、建筑耐火等级建筑不低于1级,钢架结构应进行防火处理,装修材料应严格控制,吊顶不准用可燃材料,其他部位的材料应严格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货柜货架应尽量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营业厅、走道、楼梯间等不应铺设地毯,更不能铺设未经阻燃处理的化纤地毯。2、划定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利用防火墙或防火卷帘门,有些采用水幕系统。多层建筑2500平方米,加系统后5000平方米;高层建筑1000平方米,加系统后2000平方米,最高可达4000平方米,要求装修材料不然或难燃;地下层或人防工程500平方米,加系统后1000平方米,最高可达2000平方米,要求装修材料不然或难燃;增加消防排烟设施,划定防烟分区500平题要花费的时间3、采用安全疏散措施(1)有足够的安全疏散楼梯和直通室外的门;(2)多层建筑采用封闭楼梯,高层和地下商场采用防烟楼梯;(3)尽量缩短人员的安全疏散距离;(4)为了便于疏散,疏散门采用平开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恻拉门,严禁采用旋转门;(5)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灯光式疏散指示标志。4、商品陈列和摆放的要求《商店规范》专门做了规定,主通道不得小于3米,次通道最低不得小2.2米,单面布置的货架的次通道也不应小于1.5米。大型商场货架与人占用面积的比例是1:1.5,顾客按高峰时算人均占有面积不应小于0.4平方米;5、消防设施要求(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室内外消火栓系统(4)防排烟系统(5)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6)防火门、防火卷帘(7)灭火器等6、防火管理要求(1)日常防火管理:认真履行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职责,配备必要的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经常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防火灾隐患,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消防设施,使之完好有效。(2)明火管理:商场内禁止吸烟,并设置禁烟标志牌,商场改造、装修应与营业区分开,并进行防火分隔,并尽量不要在营业期间装修;动火动焊时应实行审批制度,现场配置灭火器材并有专人监护;(3)易燃品的管理:指甲油、摩丝、赛璐珞制品、蜡纸、改正液及小包装的汽油、酒精、丁烷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商品应控制在两天的销量内,防止日光直设,与其他高温电热器具隔开,妥善保管,地下商店禁止销售易燃易爆商品,修理相机等使用的酒精、汽油等,使用时现场禁止明火,对日用少量的易燃液体,要放到密闭容器中,随开随用,未用完的送回专用库房,现场不得存放。7、电气防火措施(1)电气线路的安装敷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2)吊顶内敷设电气线路,应选用铜心线,并穿金属管或PVC管,接头必须用接线盒密闭;(3)严禁私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4)碘钨灯、高压汞灯、白炽灯及荧光灯整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或可燃物件上;(5)灯具正下方不宜堆放可燃物品;(6)嵌入式灯具或插座、开关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件上,应作隔热防火处理;(7)…………二、消防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1998年9月1日正式实施。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第十六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第三十二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二)《重庆市消防条例》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歌舞厅、夜总会、俱乐部、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医院、体育场(馆)、礼堂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前款所列场所和寺观教堂,除遵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外,应做到:(一)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二)禁止安排年老体弱和不懂消防安全知识的人员值班;(三)营业和开放时间禁止关闭安全疏散门,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四)制定应急疏散、救援方案。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对单位可并处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四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对单位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埋压、圈占消火栓、消防水源,损坏、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还应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强制拆除或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向消防水池倾倒垃圾杂物的,责令限期清除。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过失引起火灾,对单位处警告或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或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罚款,对火灾责任人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2002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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