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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法规(政策)咨询电话:15827286396邮箱:983436407@qq.com省人口计生委政法处周静平第一部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9.1)◆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9.1.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10.1)↖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9.1)◆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法规←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法规◆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规章(截至2007年底,现行有效规章8件)◆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政府规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性文件←中央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性文件↖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性文件二、法规层次◆宪法——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地方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国家行政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地方行政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三、法规优先顺序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专门法优先于普通法;新法优先于旧法;属地法规优先;无法从政策;第二部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7章47条,涉及总则、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7个方面。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义A.第一部以人口计生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标志人口计生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B.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C.把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统一起来、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有机统一起来。◆授权地方制定生育政策,改革生育审批制度——取消一孩生育审批制度◆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别权利——3项特别权利(知情选择权、免费服务权、奖励优待权)◆技术服务政策——项目准入、人员准入.非法服务既违法也可能构成犯罪◆奖励优待政策——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经济补偿◆社会抚养费制度——计划外生育是犯法不犯罪,违法生育的公民应履行法定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过程管理——注重工作质量,降低计划生育的负面影响◆综合治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因素,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解决的7个的重点问题三、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依法生育的权利◆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获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四、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生育子女的义务◆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缴纳缴纳社会抚养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五、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指的是行为人做某种事或不做某种事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特点: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种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国家赔偿责任;违宪责任。◆违法行为: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6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7、渎职的;8、违法生育的,等等。第三部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1998年9月22日国家计生委发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共26条。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要点◆流动人口,是指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管理原则:1、共同管理原则(由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共同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实行共同管理)2、以现居住地为主原则(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管理制度措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制度;综合治理制度;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制度◆指导思想:属地管理、市民服务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难的原因人户分离——信息不灵,接触困难,工作成本高。分省制定条例——生育政策差异大,征收标准悬殊,执法标准难掌握。法规空隙——空隙多,漏洞大,容易发生恶意规避。三、跨省生育管理四大问题◆流动人口以哪里的生育政策为准?已婚流动人口执行的生育政策仍然是其户籍地所在地的生育政策。◆社会抚养费以哪里的征收标准执行?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现住地,由现居住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现居住地征收标准征收;行为发生时,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均未发现的,由发现违法生育行为的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征收。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谁来管理流动人口的生育?现居住地负责人口计生日常管理,包括宣传教育、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组织有关单位提供避孕药具、定期为育龄妇女进行生殖保健服务、指导计划外意外妊娠的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与流动人口户籍地建立联系等等。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出具生育证明材料、掌握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落实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报销无用工单位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等等。◆异地处理不合理、不合法可否重新处理以及怎样处理?第四部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1)、征收对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一般包括非婚生育、不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生育数量及有关程序规定的生育。(2)、征收主体: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做出书面征收决定.(3)、征收标准: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4)、征收、缴纳方式:以一次性缴纳为主,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分期缴纳。(5)、征管体制:征缴分离,收支两条线(6)、执行经费保障问题------计生部门征收工作经费保障问题,法院强制执行经费保障问题,跨地区协助执行经费保障问题.(7)、征收存在的问题:流动人口高额征收规避问题;恶意规避问题.第五部分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以我省为例:1、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修订,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在维持原《条例》立法体例和章节的基础上,修改了20多条,新增加了11条内容,使现行《条例》内容增加到52条。主要修改有:取消了生育间隔期;再婚家庭生育政策适当微调;增加了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内容,规定了免费施行复通手术;明确了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责任部门、奖励标准和资金来源渠道;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对涉嫌违法生育人员的技术鉴定手段等进行了立法规范;强化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措施;完善了“两非”行为的法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等。2、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3、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第六部分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一、生育政策1、概念: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是对全社会生育过程进行有计划地调节而制定的生育行为的准则和规范。2、分类:◆按调整对象可分为普通人群的生育政策和特殊人群的生育政策◆按调整范围可分为国家规定的生育政策和地方规定的生育政策◆按民族可分为汉族省份的生育政策和少数民族生育政策3、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有实际困难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归侨、侨眷生育、内地居民涉港生育、内地居民涉外生育、出国留学人员生育,由国家人口计生委或国务院其它部门做出规定。上述特殊人群的生育政策全国通用。4、制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原则总体上——稳定低生育率——不放松,不收紧。局部——地区微调——调整之前必须严格论证和科学测算。5、全面理解现行生育政策一是把握继续稳定和坚决贯彻现行生育政策的原因(人口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全国各地人口控制的成效不平衡,警惕低水平生育的反弹;相关领域的改革给人口计生工作带来挑战,稍有不慎就会出现“滑坡”。)二是在贯彻执行现行生育政策的过程中,既要控制人口数量,又要防止在人口质量、人口结构等方面产生失误;三是要做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部门参与、综合决策,建立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相结合的新机制;四是必须推进基层管理与服务的法制化。二、地方生育政策◆地方生育政策是根据国家生育总政策结合地方特点的具体化。一般都首先对普通人群的生育政策做出规定,然后对各种特殊人群的生育政策做出具体规定。◆我省生育政策:1、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2、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原条例规定: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3、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16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四)夫妻只有独生女的;(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4、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原条例规定: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5、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居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6、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本条例第17条的规定。7、申领《生育证》有关规定新《条例》进一步规范了生育证明。办理《生育证》属于行政许可,应当执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一是明确并公开申办《生育证》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资料。二是生育服务证缩短审批时间。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时间由30日缩短为20日;三是设立《生育证》撤回制度。《生育证》办理后,因当事人户籍或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应当由许可机关主动撤回,而不是自动失效。新《条例》规定未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的相关法律责任。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等违法行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要求其限期改正,并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三、掌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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