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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概述计量在我国已有近5千年的历史。过去,计量在我国称为度量衡,其原义是关于长度、容量和质量的测量,其主要的计量器具是尺、斗、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它的概念和内容也在不断扩展和充实,远远超出度量衡的范畴。计量原本是物理学的一部分,或者说是物理学的一个分支,现已发展形成一门研究测量理论和实践的综合性学科--计量学计量学研究的内容(l)计量单位及其基准、标准的建立、复制、保存和使用;(2)量值传递、计量原理、计量方法、计量不确定度以及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3)计量人员进行计量的能力;(4)计量法制和管理;(5)有关计量的一切理论和实际问题。此外,计量学也研究物理常量、常数和标准物质、材料特性的准确测定。可以预料,随着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计量学的内容还会更加丰富。计量学的分类计量学包括的专业很多,应用十分广泛。目前我国按专业把计量学划分为几何量、温度、力学、电磁学、电子、时间频率、电离辐射、光学、声学、化学(含标准物'质)等10大类。就学科而言,根据任务性质,计量学又可分为法制计量学、普通计量学、技术计量学、质量计量学、理论计量学等。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根据应用领域将计量学分为工业计量学、商业计量学、天文计量学、医用计量学等。当然,上述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实际研究和具体计量中,往往并不、也没有必要去严格区分。计量的特点1.准确性准确性是计量的基本特点,是计量科学的命脉,计量技术工作的核心。它表征计量结果与被测量真值的接近程度。只有量值,而无准确程度的结果,严格来说不是计量结果。准确的量值才具有社会实用价值。所谓量值统一,说到底是指在一定准确程度上的统一。2.一致性一致性是计量学最本质的特性,计量单位统一和量值统一是计量,致性的两个方面。然而,单位统一是量值统一的重要前提。量值的一致是指在给定误差范围内的一致。计量的一致性,不仅限于国内,也适用于国际。3.溯源性为了使计量结果准确一致,任何量值都必须由同一个基准(国家基准或国际基准)传递而来。换句话说,都必须能通过连续的比较链与计量基准联系起来,这就是溯源性。因此,溯源性和准确性和一致性的技术归宗。尽管任何准确、一致是相对的,它与科技水平,与人的认识能力有关。但是,溯源性毕竟使计量科技与人们的认识相一致,使计量的准确与一致得到基本保证。否则,量值出于多源,不仅无准确一致可言,而且势必造成技术和应用上的混乱。4.法制性计量的社会性本身就要求有一定的法制来保障。不论是单位制的统一,还是基标准的建立,量值传递网的形成,检定的实施等各个环节,不仅要有技术手段,还要有严格的法制监督管理。也就是说都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作出相应的规定。尤其是那些重要的或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计量,更必须有法制保障。否则,计量的准确性、一致性就无法实现,其作用也无法发挥。计量定义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保障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它包括科学技术上的、法律法规上的和计量管理上的一系列活动。测量是为确定量值而进行的一组操作。计量的内容计量的内容通常可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计量单位与单位制:计量器具(或测量仪器),包括实现或实现计量单位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与工作计量器具;量值伟递与溯源,包括检定、校准、测试、检验与检测;物理常量、材料与物质特性的测定;测量不确定度、数据处理与测量理论及其方法;计量管理,包括计量保证与计量监督等。我国计量工作现状计量体系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一个包含法律法规、行政管理和技术保障的计量体系,为保证全国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奠定了技术基础。计量技术保障计量技术保障由规范量值传递的计量技术法规、执行量值传递的计量技术机构、用于量值传递的计量基准装置和计量标准装置构成。我国计量工作现状计量基准计量基准是为定义、复现单位的量的测量系统,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组织建立。目前,正式批准计量院等12个计量科研机构研制的177项高精密测量系统作为国家计量基准,按类分别为:长度13项,热工温度12项,力学45项,电磁15项,无线电16项,时间频率2项,光学32项,声学12项,电离辐射20项,化学6项。我国计量工作现状计量标准计量标准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在量值传递(溯源)中起着承上启下的纽带作用。《计量法》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纳入计量监督管理体系,并对其进行考核和强制检定。目前,全国共有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的各等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41551项,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61454项,还有大量的次级计量标准为本部门、本单位提供计量服务。自2001年起,实施国家计量标准考评员注册制度,目前共有注册的国家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261名,二级考评员约2000名。我国计量工作现状计量技术法规计量技术法规包括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以及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由专家组成的专业技术委员会完成技术性起草和审定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布、监督实施。专业技术委员会有19个,专家330名;批准和备案的计量技术法规2558个,其中,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93个,国家计量检定规程894个。司家计量技术规范213个,部门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1358个。我国计量工作现状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技术机构包括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和依法授权的专业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技术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定期考核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共依法设置计量技术机构2246个,包括:2个国家级计量技术机构(计量院、标物中心),7个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34个省级计量院(所),391个地(市)级计量测试所,1891个县级计量测试所;依法授权的专业计量技术机构1859个,包括:国家专业计量站18个,分站34个,省级专业计量站1807个。我国计量工作现状计量检定员计量检定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检定证件、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计量法》实施以来,约有20万计量技术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计量检定员证。目前,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有计量检定员56198人,其他企、事业单位约有计量检定员10万人。我国的计量法规体系我国的计量法规体系由三部分组成: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法规——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计量行政法规(7条)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计量法规(24条)规章制度——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计量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计量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地方计量管理办法。我国的计量法规体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及地方计量行政部门颁布(7条)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理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我国的计量法规体系26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颁布1.标准物质管理办法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3.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管理办法4.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的通知5.关于在公众贸易中限制使用杆秤的通知6.计量基准管理办法7.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8.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9.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10.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1.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1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办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2.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4.辐射加工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5.关于允许台式弹簧度盘秤作为四级准确度秤销售和使用的通知6.计量标准考核办法7.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8.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9.计量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10.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1.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13.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计量法律法规体系法律(六届人大常委会12次会议1985年9月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行政法规7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颁布)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理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计量法律法规体系部门规章26条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关于在公众贸易中限制使用杆秤的通知计量基准管理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计量法律法规体系部门规章26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辐射加工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允许台式弹簧度盘秤作为四级准确度秤销售和使用的通知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计量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计量法律法规体系地方性法规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山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成都市计量管理监督条例贵州省商贸计量管理办法河北省计量监督条例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共分6章35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三章计量器具的管理第四章计量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要内容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要内容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十条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计量检
本文标题:计量培训基础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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