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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保险代理合同时间提示内容53’1’15’10’NO.11-1NO11-2NO.11-3易出多选题NO.11-4导言今天我们学习第十一章保险代理合同,在第四章我们曾学习过保险合同,因此我们将通过比较这两章的内容来学习本章内容。首先我们一起来看本章的结构。第十一章保险代理合同第一节保险代理合同概述第二节保险代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三节保险代理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四节保险代理合同纠纷的处理即首先我们学习保险代理合同的概念,通过学习概念我们知道保险代理合同涉及双方当事人,因此在第一节之后我们将学习保险代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代理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处理。第一节保险代理合同概述本节包括两部分内容即保险代理合同的概念和要素。一.保险代理合同概念〈一〉概念任何一种合同都涉及双方当事人,并且是一种协议。保险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是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是明确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协议。回顾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二〉目的通过代理合同规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违约责任,约束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保护了保险人的利益。保护保险代理人的利益。〈三〉范围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签定的合同,而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专业代理人和兼业代理人是法人,个人代理人是自然人,保险人是法人,因此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均可签定代理合同。保险代理合同的特征:1.保险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行为视为保险人的行为2.相互信任是订立代理合同的基础,任何一方对另一方产生不信任都可随时解除代理合同。第十一章保险代理合同时间提示内容5’NO.11-5NO.11-6了解NO.11-7了解NO.11-8NO.11-9易出多选题3.是要式合同(解释要式合同),保险代理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以上是保险代理合同的三个特征即订立的目的是为保险人处理保险事务,订立的基础是相互信任,订立的形式要式。回顾第四章保险合同的自身特性。〈四〉保险代理合同与一般委托合同的区别1.代理的名义不同;2.行为不同;3.处理的关系不同;4.代理的事项不同,保险代理合同必须列明代理事项,委托合同可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数项或一切事务;5.订立的形式不同。注:行为是指受人的意识支配的有意识的活动。合法行为包括: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事实行为: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五〉保险代理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1.订立的目的不同代理合同中的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处理有关保险事务,保险代理人提供和付出的劳务只是为达到目的而实施的手段;雇佣合同订立的目的完完全全是受雇用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2.独立裁量的权利不同保险代理人处理保险事务的同时亦享有一定的独立裁量的权利。雇佣合同中的受雇用人依据合同提供劳务并要完全服从雇佣人的指示,受雇用人一般不享有独立酌情裁量的权利。3.保险代理人的利益实现是以完成保险人委托的事务为前提条件,而雇佣合同受佣人只要依照合同提供了劳务,不论工作是否完成,雇佣人都必须向受雇人支付报酬。〈六〉保险代理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二.保险代理合同要素代理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1.主体:保险代理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人、保险代理人2.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物、行为(或不行为)、智力成果、特定的精神利益。保险代理合同的客体是保险代理行为,指保险代理人从事有意识的代理活动。第十一章保险代理合同时间提示内容15’8’4’记忆NO.11-10NO.11-11记忆记忆3.内容:在此需强调的是:合同双方的名称必须是法定名称;保险代理人必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不得进行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代理期限指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提供代理业务活动的期间,也是保险代理合同依法存在的效力期限。明确保险代理期限和代理合同时效,在特定的情况下将有助于判别保险代理行为责任的归属问题;保险代理人只能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活动,不得跨区域代理业务;除个人代理外,手续费必须以转帐支票方式支付。第二节保险代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险代理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保险代理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保险人、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一.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保险代理人的权利是由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并签订保险代理合同而产生的。由于保险代理人进行的是民事活动,因此其权利的产生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并受法律保护。1.获得手续费是保险代理人最基本的权利。2.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的权利,即有权自行决定如何同投保人洽谈业务。保险代理合同是双务合同,一方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义务:1.诚实和告知义务保险代理人基于保险人的授权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承担着从事保险活动所应承担的义务,所以保险代理人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反映在保险代理活动的全过程之中,一方面保险代理人应将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等情况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另一方面,保险代理人也应将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反映的情况.询问和要求如实告知保险人。2.如实划缴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代理人在业务范围内代收的保险费应按照规定期限和方式及时划缴保险人。保险代理人无权挪用代收的保险费,不得坐支手续费。此外,对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保险代理人有义务催收,但没有垫付的义务。第十一章保险代理合同时间提示内容4’11’7’NO.11-12NO.11-13-18NO.11-19NO.11-20重点NO.11-213.维护保险人利益的义务保险代理人有义务维护保险人的利益,并不得私自与第三者串通,合伙隐瞒真相,损害保险人利益。二.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1.规定代理权限的权利;2.监督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及业务活动的权利。义务:1.支付代理手续费的义务;2.提供辅助资料的义务;3.对保险代理人进行业务培训的义务。保险人有义务对代理人进行必要的业务技能培训和法律法规教育。根据<规定(试行)>保险公司应对其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保险代理人进行定期培训,每年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60课时。以上是我们学习的保险代理人及保险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下面我们一起来回顾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讲师可采用提问方式)。第三节保险代理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本节我们主要学习三方面内容:一.保险代理合同的订立〈一〉程序要约承诺〈二〉订立保险代理合同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及程序必须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合同才能依法成立。主体合法指保险代理合同的当事人,不管是保险代理人还是保险人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客体合法指保险代理行为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合法性是指保险代理合同条款表明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有法律依据,且不违背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自愿公平原则对价有偿原则回顾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第十一章保险代理合同时间提示内容2’2’NO.11-22了解NO.11-23NO.11-24记忆〈三〉保险代理合同订立后的法律效力1.保险代理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2.合同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保险代理合同是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讲师同学员回忆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可采用提问方式)二.保险代理合同的变更保险代理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当事人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代理合同。回顾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变更主要指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主体变更:保险人的变更。保险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的出现导致代理合同主体发生变更。例如,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经营后将导致与其订立保险代理合同的主体变更。保险代理人的变更。主要指法人保险代理人的变更。内容变更: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变更。三.保险代理合同的终止回顾保险合同的终止包括自然终止和解除。自然终止指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订代理合同而使代理权自行终止、合同不法律效力自行消灭的法律事实。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在某项事件发生时,任何一方都可以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消灭。例如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已达成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规定如果保险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事先约定的最低数量的代理业务额,则保险人有权行使解除权,解除代理合同。法定解除指依照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或自觉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包括两种情况:1.由于国家政策、法令、计划的变更,保险代理合同失去依据或合同内容与新的变更相违背,则当事人双方必须自觉解除合同。2.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代理义务或当事人一方发生关闭、停业、分立、合并时,则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十一章保险代理合同时间提示内容8’1’5’2’10’NO.11-25重点NO.11-26NO.11-27第四节保险代理合同的纠纷处理本节主要学习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合同解释原则及纠纷处理方式。一.保险代理合同纠纷的产生保险代理合同的订立应该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内容具体、文字准确.条款齐全。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会因权利与义务发生争议和纠纷,产生纠纷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投影片NO25)二.合同解释的原则回顾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指对合同中的措辞应按该词最普通、最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2意图解释原则:指在解释合同时必须尊重双方订约时的真实意图,即根据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来分析和推定。意图解释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含糊的情况。3明示优于默示原则:在不违背法律和公德的前提下,当明示与默示条件不一致时,对合同的解释应以明示条件为准。4合同变更优于合同正文的原则:当因合同变更而产生的修正与原合同内容相抵触时,对合同的解释应以更正的内容为准。如果合同的变更不止一次,则以最近的变更优于先前的变更。三.保险代理合同纠纷的处理保险代理合同纠纷处理的方法有: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诉讼。课程回顾一.保险代理合同的概念、特征、要素二.保险代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三.保险代理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四.保险代理合同纠纷处理方法、解释原则
本文标题:讲师手册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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