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核销改革后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银行版)国家外汇管理局2011年11月1大纲改革前后银行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变化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如何正确执行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外汇局对银行贸易外汇业务的监管2一、改革前后银行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变化将出口收汇企业、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纳入名录对名录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分类管理*简化A类企业进口付汇真实性审核取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调整贸易信贷管理,由全流程登记改变为企业事中报告取消“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调整BOP申报单证部分3二、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一)改革的背景(二)改革的总体目标(三)改革的基本思路(四)改革后的政策法规体系(五)改革后的监测管理系统(六)总体业务流程4二、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一)改革背景当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面临的压力与挑战2010年进口付汇核销改革取得成功经验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福建、江苏、山东等7个省(市)试点5二、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二)总体目标便利贸易活动,全面降低社会成本转变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实现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分类监管转变构建企业进出口综合监测、主体分类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新型管理模式6二、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三)基本思路取消核销;依托信息系统全面准确采集业务数据;以贸易主体为中心,对进出口货物流与贸易收付资金流进行非现场总量比对,筛选异常主体;通过动态监测,锁定排查范围;开展现场核查,核实可疑情况;确定企业分类,实行分类监管。7二、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四)政策法规体系《外汇管理条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8《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9《外汇管理条例》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10《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三部门联合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主要内容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二、对试点地区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三、简化出口退税凭证四、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五、加强部门联合监管11金融机构的法定职责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真实性审核,依法履行如下义务:第一,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对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第二,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第三,凭登记表办理C类企业等的贸易外汇收支;第四,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信息和材料。12二、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五)监测管理系统——系统整合嵌入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一个大门、不同应用业务网服务区——外汇监管信息平台应用服务平台(Asone)货物贸易外汇监管服务贸易外汇监管资本项目外汇监管个人业务外汇监管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综合分析主体监测专题分析13二、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五)监测管理系统大集中系统数据库、应用和系统访问大集中全国统一的名录(档案),全国(地区)数据统计…3个版本——外汇局端、企业端、银行端外汇局端功能最全,银行、企业端各有相应的业务功能银行端接入内部业务网与外汇局端相连接,企业端在互联网。因此,3个版本数据同步的时间有差异14银行端——四大功能模块,12个子功能模块15二、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五)监测管理系统系统整合12月1日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暂停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系统因涉及试点地区银行处理部分非试点地区企业的业务,试点期间仍不停用。系统功能集成化——银行端功能的一键式进入1617二、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五)监测管理系统银行连接系统准备工作11月7日,试点地区银行开始监测系统(银行版)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具体操作详见汇发[2011]40号文件(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11月25日前,必须确保试点地区银行网点能够通过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银行版)。12月1日期,试点地区银行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版)办理各项试点业务。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将自动撤销试点地区银行网点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试点地区银行将无法访问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18二、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六)总体业务流程企业金融机构外汇管理部门19名录登记在银行办理贸易收支业务辅导期管理(新进名录企业)特定业务报告接受现场核查确认分类结论企业业务流程图A类企业B类企业C类企业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逐笔贸易收支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分类结论异议名录企业库超额度贸易收支到外汇局办理登记20查询名录、分类交易单证合理审查向外汇局报送贸易收支相关信息异常情况报告金融机构业务流程图A类企业B类企业C类企业名录企业不在名录电子数据核查审查并签注《登记表》接受现场核查不予办理违规整改办理贸易收支业务21企业主体管理贸易收支管理(电子数据核查)企业登记管理企业报告管理企业非现场监测分析现场核查企业分类管理跨部门政策协调与监管合作外汇局业务流程图金融机构合规性监管22三、如何正确执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一)企业名录与分类查询(二)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合理审查(三)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四)登记表审核与签注(五)贸易收支核查信息报送(六)违规信息查询与整改(七)接受现场核查(八)异常报告与信息交互23(一)企业名录与分类查询——相关法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第十条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贸易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来源或流向,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并按规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金融机构应当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并向外汇局报送前款所称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第二十五条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后经外汇局复核确定分类结果的企业,外汇局将向金融机构发布企业分类管理信息。24(一)企业名录与分类查询——相关法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九条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在名录的企业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按本细则规定对其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并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规定向外汇局报送信息。第四十三条外汇局向金融机构发布企业分类信息,并可将企业分类信息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披露。25(一)企业名录与分类查询——业务流程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银行真实性审核的对象名录管理的目的名录管理的对象保税监管区域企业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企业的名录登记与注销企业名录的发布银行名录查询26(一)企业名录与分类查询——业务流程企业分类管理——银行分类审核的依据分类管理的目的企业分类状态:A类、B类、C类分类信息发布与查询分类结果动态调整27(一)企业名录与分类查询——系统操作企业信息查询——“一键展示”28(二)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合理审查——相关法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第四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第十三条本指引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银行名录查询29(二)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合理审查——相关法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贸易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来源或流向,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并按规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金融机构应当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并向外汇局报送前款所称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第二十七条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30(二)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合理审查——相关法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第十一条——BOP单证填报要求第十二条——金融机构真实性审核的总体要求第十三条——待核查账户收支范围第十四条——贸易收入审核第十五条——贸易支出审核第十六条——转口贸易收入审核第十七条——主体一致性原则、代理业务31(二)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合理审查——相关法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退汇审核第十九条——外币现钞结汇审核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对须登记业务的处理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单证签注与留存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异常情况报告第四十六条——B类企业适用措施第四十七条——C类企业适用措施32(二)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合理审查——业务流程总体原则:贸易便利化和风险管理相结合与金融机构国际结算与融资业务风控相结合主体分类管理高风险业务重点监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33(二)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合理审查——业务流程待核查账户管理——较改革前的新变化出口贸易融资转口贸易收入提前购汇贸易收支单证审核——分类对照表主体一致性原则——“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代理业务主体不一致的特殊情况“先申报后核查”B/C类企业部分业务准入限制34(二)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合理审查——业务流程贸易收支单证审核——分类对照表转口贸易收支“支出后结汇”超比例登记退汇业务“原路
本文标题:试点培训银行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8769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