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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水运建设管理业务培训课件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贾强二〇一一年十二月第一部分:水运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第二部分:招标投标基本知识要点讲解两方面内容第一部分:水运工程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文件支持性文件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备案工程实施技术设计文件交工试运行竣工验收一般基本建设程序这里不包括招标代理招标、代建单位招标、其他行业要求的招标等水运工程部分规章制度讲解(一)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审查办法(二)山东省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三)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开工备案管理的通知(四)交通运输部关于竣工验收、港口改造相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设计审查管理,规范设计文件审批,保证设计文件编制质量,全面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和我省设计审查有关规定,结合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由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文件包括公路、水运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办法规定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第四条【设计阶段】公路、水运工程一般采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小型建设项目,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复杂、基础资料缺乏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中的特大桥、长隧道、大型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必要时可采用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阶段设计。第五条【资质要求】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法人必须按照招标投标规定,择优选取具有相应资质、业务许可范围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第六条【批复执行】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进行设计变更和概预算调整。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审查办法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七条【省厅职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文件审查及转报工作;(二)负责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文件审批工作;(三)负责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重点工程、航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工作。第八条【省厅公路局职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略)第九条【省厅港航局职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港航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负责由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文件,航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初审及转报工作;其中京杭运河主航道相关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文件及航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初审和上报工作,由省京杭运河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二)负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设计审查相关工作。第十条【市交通局职责】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由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农村公路(包括县、乡、村级公路)、专用公路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文件初审、转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工作。第十一条【市港航局职责】设区的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文件初审、转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工作。第十二条【其他公路项目法人职责】(略)第三章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第十三条【申报条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审查,满足以下要求后方可上报相应交通主管部门审查、转报或审批。(一)已获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或核准;(二)已通过防洪评价、航道通航批复、安全风险评估,并与项目交叉的公路、铁路、水利、林业、电力、电信、文物、取(弃)土场、管线等部门签订相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资料;(三)设计概算在项目批复估算允许调整范围内;(四)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符合国家、省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设计编制办法、标准规范等规定和深度要求。第十四条【申报资料】初步设计文件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前,有关单位须按职责分工专门组织人员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初步设计申请审批正式文件及初审单位审查意见各2份;(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及批复或核准文件各2份;(三)工可阶段取得的土地预审、海域使用预审、防洪评价、环评报告、岸线使用、水土保持、压覆矿产、地质灾害评估等支持性文件1套;(四)初步设计文件2套,并附有地质勘察报告、试验报告、航道通航批复等相关资料,及与公路、铁路、水利、林业、文物、电力、电信、管线、取(弃)土场等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五)初步设计阶段必须取得的防洪评价、水土保持等批复文件1套。项目有特殊要求的,还必须提供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预评价等专题报告1套;(六)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五条【审查阶段分类】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分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两个环节。技术性审查环节可采取委托咨询、专家咨询两种方式,一般采用委托咨询方式。对于技术较简单、规模较小,且工程估算投资不超过2亿元的项目,可采用专家咨询方式。第十六条【初审单位要求】初步设计文件初审单位必须进行政策性审查,并提出技术性审查方式建议,必要时可开展技术性审查。第十七条【审查方式确定】省交通运输主管单位根据初审单位提出建议,最终研究确定技术性审查方式,并组织技术性审查。第十八条【政策性审查内容】政策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一)设计文件编制单位所承担项目是否与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相符合;(二)设计文件编制内容是否齐全、完整,编制深度是否达到要求,文件签署是否有效并符合规定;(三)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图签、图章及印章等扰乱设计市场秩序行为;(四)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工程投资、设计招投标形式是否与项目批复或核准内容相符;(五)有关审批手续及支持性文件是否齐全;(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十九条【技术性审查内容】技术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一)设计文件编制内容是否齐全、完整,编制深度是否达到要求。是否落实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款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中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概算投资等关键性因素是否执行项目批复或核准内容;(三)是否符合安全、经济、实用、美观、节约用地的原则;总体布局是否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各专业设计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工程量统计是否准确;方案比选深度是否达到要求;(四)工程概算编制是否客观、全面、正确、合理;(五)地质勘察、试验报告等相关附件材料是否达到规定要求的内容和深度并能满足设计需要;(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二十条【委托咨询程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用委托咨询方式审查初步设计文件的,工作程序如下:(一)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择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咨询单位进行审查;(二)咨询单位应当对设计申请审查资料进行再次政策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专家成立专门咨询小组开展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三)咨询单位在充分熟悉、了解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并与设计单位充分沟通后,汇总设计文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项目现场咨询会议申请;(四)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咨询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召开项目现场咨询会议,对项目现场进行充分调研,沟通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听取项目有关单位的意见,讨论形成现场咨询会议纪要;(五)结合现场咨询会议召开情况,咨询单位进一步提出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和补充完善的内容及要求;(六)设计单位根据咨询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出具审查意见执行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提交咨询单位复核;(七)咨询单位复核无异议后,出具初步设计技术性审查咨询报告,以书面形式提交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特殊要求】对于按照规定必须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或其它专项评估的项目,咨询单位应当对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重点审查,并在初步设计技术性审查咨询报告中以专门章节列明。第二十二条【专家咨询程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用专家咨询方式审查初步设计文件的,工作程序如下:(一)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政策性审查情况进行复核或再次进行政策性审查,审查合格的,适时安排专家咨询审查会议;(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设计文件涉及专业情况邀请审查专家组成设计文件审查委员会。设计单位应当至少提前3天将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送至邀请专家进行审查。邀请专家应涵盖设计文件涉及各专业,专家数量至少为5人以上,并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或其他专业系列高级以上职称,且从事本专业年限一般不低于10年。同一单位邀请专家数量一般不宜超过2人;(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相关单位召开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审查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对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进行充分沟通,听取项目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会议召开时间不得少于1天。一般情况下应当安排查看项目现场,特殊情况下可视情况确定;(四)审查会议召开期间,应当推选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较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富有责任心的专家担任审查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其他专家作为委员;(五)每位专家均应当在审查会议上提交涉及专业的结论性审查意见,主任委员负责组织汇总审查意见,并研究讨论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六)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设计文件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出具审查意见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法人按程序以书面方式提交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第二十三条【审查方式确定时间】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项目初步设计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项目技术性审查方式。采用委托咨询方式审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第二十四条【审查时限】政策性审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技术性审查时限一般为:高速公路、内河航道项目为30个工作日以内;特大桥梁等特别复杂项目为40个工作日以内;其他项目为20个工作日以内。以上时限不包括资料补充完善时间。需补充资料,且补充资料时限超过7天的,初步设计申请材料应当予以退回,重新按照有关程序整理上报。第二十五条【其他特殊要求】技术设计文件、采用一阶段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程序按照初步设计文件有关程序执行。第四章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第二十六条【分阶段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可根据项目不同专业、不同单体设计进展情况,结合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实行分阶段审查。第二十七条【申报条件】公路、水运工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上报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初步设计已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复;(二)设计预算在批复概算之内;(三)设计文件编制符合国家、省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设计编制办法、标准规范等规定和深度要求;(四)公路工程项目法人已组织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委托咨询审查或专家审查。第二十八条【公路施工图】(略)第二十九条【审查要求】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受理施工图设计批复申请文件后,应及时安排组织项目相关单位召开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审查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审查程序按照初步设计文件专家咨询方式有关程序执行。设计单位应当至少提前5天将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送至邀请专家进行审查;审查会议召开时间不得少于2天,一般情况下不安排查看项目现场。第三十条【水运施工图】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审查,满足要求后上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咨询审查,委托咨询有关程序按照初步设计文件委托咨询方式有关程序执行。第三十一条【审查重点】需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的项目,初审单位按照初步设计文件初审有关要求审查,审查重点主要为施工图设计与批复初步设计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工程投资等变化情况。若存在较大以上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有关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上报。第三十二条【提供资料】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应当提供以下主要资料:(一)施工图设计申请审批正式文件和初审单位审查意见各2份;(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2份,有关审批手续和支持性文件1套;(三)公路工程委托咨询审查报告或项目法人组织的专家审查意见2份;(四)施工图设计全套文件2套;(五)完整的工程勘察报告、测量试验等基础资料各1份。(六)其它相关资料。第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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