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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管理程序及要求要开展核技术利用项目,从企业方面来说应做哪些工作?从监管方面应做哪些工作?辐射安全许可证试运行购入备案送贮备案前提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竣工验收项目投入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一、环评的程序及有关要求三、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程序有关要求二、许可证申办程序和要求四、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程序和要求合格异地备案五、备案的程序及要求六、许可证变更的程序及要求辐射环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一,有些辐射工作单位拒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下步,我们将毫不姑息,依法先处罚再办证;第二,有部分辐射工作单位对核技术不验收,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要尽快完成辐射验收工作,有法人、规模变更的,应补充办理手续,对不履行环保验收程序的,我们将对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进行处罚;第三,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不到位,要加大培训力度,以增强个人辐射安全防护意识;第四,加强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健全个人剂量档案;辐射环境管理中,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第五,加强辐射工作场所环境的年度监测,年度环境监测档案,以确保公众和辐射工作人员的绝对安全;第六,全面落实年度评估制度,建立规范的辐射安全管理档案;第七,辐射工作单位必须规范好电离辐射警示标志、警示灯及门机联锁设施,以避免公众误入工作状态下的CT室或透视室;第八,要及时修订和定期演练《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使《预案》具有预防性和可操作性。辐射监管工作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31号令)-2006年。《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针对第31号令的修改。-2008年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18号令)20115、《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5月1日法律依据——新建项目一、核技术利用类项目环评的有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目前,我市的Ⅲ类射线装置以及Ⅳ、Ⅴ放射源的审批已受省厅委托,市局可以对此进行审批。法律依据——新建项目一、核技术利用类项目环评的有关要求《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第七条: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法律依据——退役项目一、核技术利用类项目环评的有关要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十四条: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实施退役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退役。分类管理一、核技术利用类项目环评的有关要求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核技术应用项目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使用I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销售I类、II类、III类放射源的;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的;使用II类、III类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II类射线装置的;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销售、使用IV类、V类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III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应用项目退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I类、II类、III类放射源;使用I类、II类射线装置存在污染的/分级审批一、核技术利用类项目环评的有关要求省环保厅所有核技术应用项目的环评文件的审批权限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市环保局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市局均可进行审批。对报省项目进行初审、核实。申办程序一、核技术利用类项目环评的有关要求•(1)提交材料:辐射工作单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至县(区)、市环保局;•(2)初审—书面审查:市、县(区)环保局审查提交材料;•(3)初审—现场检查:市、县(区)环保局现场检查;•(4)初审—出具意见:市、县(区)环保局出具初审意见;•(5)提交材料:辐射工作单位提交申请材料至省环保厅;•(6)形式审查:省环保厅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7)现场复查:受理后,省环保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现场进行复查;•(8)许可决定:省环保厅进行技术审查,按程序提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予以公告;•(9)公告(省环保厅网站)申办程序——提交材料、初审一、核技术利用类项目环评的有关要求•(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2)县(区)环保局初审意见:必须填写初审意见、经办人、审批时间,不能仅公章盖章。申办程序——现场核查1.核查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2.选址(选线)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划;3.敏感目标和保护目标是否有遗漏;4.是否有环境信访等;5.原有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环评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一、核技术利用类项目环评的有关要求法律依据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程序及有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律依据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程序及有关要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二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06年1月)及修改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2008年11月)分级审批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程序及有关要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法律依据分级审批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程序及有关要求环保部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省环保厅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委托)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委托)销售、使用Ⅱ、Ⅲ、Ⅳ、Ⅴ类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的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市环保局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的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样式(1)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2)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3)有效期限;(4)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辐射安全许可证》样式•活动种类(三类):–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范围:–放射性同位素的类别(Ⅰ类放射源、Ⅱ类放射源、Ⅲ类放射源、Ⅳ类放射源、Ⅴ类放射源)、总活度–射线装置的类别(Ⅰ类射线装置、Ⅱ类射线装置、Ⅲ类射线装置)、数量•特殊的,非密封:–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辐射安全许可证》样式《辐射安全许可证》样式《辐射安全许可证》样式《辐射安全许可证》样式申办程序(报省)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程序及有关要求•(1)提交材料:辐射工作单位提交申请材料至县(区)、市环保局;•(2)初审—书面审查:市、县(区)环保局审查提交材料;•(3)初审—现场检查:市、县(区)环保局现场检查;•(4)初审—出具意见:市、县(区)环保局出具初审意见;•(5)提交材料:辐射工作单位提交申请材料至省环保厅,并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rr.mep.gov.cn)中提交申请;•(6)形式审查:省环保厅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7)现场复查:受理后,省环保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现场进行复查;•(8)许可决定:省环保厅根据市、县现场检查意见,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和省厅复查情况出具审查意见,给予许可决定,许可的颁发许可证;不许可的退回,说明理由;•(9)公告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rr.mep.gov.cn)环保部很多辐射业务的相关申请都可以在该系统完成申办程序——提交材料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程序及有关要求•(1)以本单位正式红头文件起草的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说明;•(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3)经审批的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单位辐射工作场所平面位置图、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位置图);•(4)单位现有和拟新增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6)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7)满足31号令第13条至第16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8)现有射线装置图片(每台设备标注清楚);•(9)现有辐射防护设备(报警仪、铅衣等)和个人剂量计(人员或编码标清楚)。•(10)《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条件核查表;第十六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1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申办程序——书面审查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程序及有关要求•(1)申请活动的种类和范围没有按照填表说明准确填写,须写明射线装置类别和种类,如:使用Ⅲ类射线装置•(2)工作场所要前后对应•(3)法定代表人签字处,须有法人亲自签名,不能以个人印鉴替代•(4)所申请射线装置名称、型号、在线位置、管电压、管电流填写与已批复环评及所附《现有或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要一致•(5)《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关于成立辐射安全防护领导小组》、《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人员要一致
本文标题:辐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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