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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兴奋剂检查基础知识一、兴奋剂和使用兴奋剂的定义(一)兴奋剂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是指国际体育组织规定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的统称。过去由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现在由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每年公布一份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的清单,简称《禁用清单》。自二十世纪60年代以后,国际上将《禁用物质与禁用方法》统称为Doping。Doping一词源于荷兰语dope,原意指非洲人用于宗教仪式具有兴奋作用的酒,因为最初运动员为提高比赛成绩主要服用一些有刺激作用的药物,所以当时把“Doping”一词就翻译成了“兴奋剂”,并一直沿用至今。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是独特的专有名词,它与临床医学、药物学中的中枢神经兴奋剂是不同的概念;与滥用药物(毒品)中的兴奋剂也是有区别的。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不单指具有兴奋功能的药物,还包括任何在竞技体育中禁止和限制使用的物质和方法:如利尿剂和掩蔽剂、有镇静功能的β-阻断剂、外源性输入生理物质:如血液回输以增强体内红细胞值的方法、尿液输入膀胱以逃避检测的方法等;还包括一些非药物的物质,如一些从来不可入药的毒品或其他未列入国家药物名单的合成物质;而且这些禁用物质和方法还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每年都要重新修订和公布《禁用清单》,也就是说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是动态的、变化的。我国反兴奋剂专家曾对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的概念做出如下解释和说明:1、这里所说的兴奋剂是一个行业独特的专有名词,它与临床医学、药物学中的中枢神经兴奋剂是不同的概念;与滥用药物中的兴奋剂也是有区别的。2、兴奋剂不单指“剂”,即不单指物质,也包括禁用方法。3、兴奋剂不单指具有兴奋功能的药物,而且还可以包括很多其他功能的药物和物质。4、兴奋剂不单指药物,而且还包括一些非药物的物质,如一些从来不可入药的毒品或其他未列入国家药物名单的合成物质或生理物质。25、兴奋剂还不单指禁用物质和方法举例表上的物质,还包括相关物质。根据国际奥委会和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定义,相关物质是指在化学结构上和/或药理学作用相似的物质。而且一再申明,该违禁药物和违禁方法分类表只是一个举例表,并不是所有的违禁物质都已经在此举例表上。6、兴奋剂或使用兴奋剂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的概念,是一个发展和变化较快的范畴,会随着体育科学、医学科学以及体育伦理学、社会学的发展而变化,因此,大家一定要注意当年现行有效的违禁物质和违禁方法分类表。7、某些违禁物质和/或其代谢产物有量的概念,即体液中的浓度超过一定量后才算违规。8、违禁物质中有一些物质是受麻醉品、精神药物管理法控制的,列入国家的法律。因此使用这些违禁物质,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不仅仅是体育组织的处理。9、有些规定对男女运动员是有区别的,有一些物质,如有抗雌激素作用的制剂仅男性运动员禁用;有一些物质的定量,对男女运动员也是不同的。大家在研读条文时应加以注意。10、规定是否违禁和目前的科学技术能否检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旦,某一违禁物质或禁用手段规定为禁用,不管目前是否能检测到,都不能使用。规定是否违禁是明确该物质或该方法的合法性,是否能检测只是一种证明是否曾经使用过违禁物质或违禁方法的手段之一,还有很多检测以外的其他控制途径,如海关检查等。11、在反兴奋剂条例中明确说明运动员必须自己对所使用的物质负责。(二)禁用清单《禁用清单》明确了那些在任何时候(赛内检查和赛外检查)都会被视为使用兴奋剂而禁用的物质和方法,因为这些被禁用的物质和方法有可能使运动员在未来的比赛中提高成绩或有可能掩蔽使用其他药物的痕迹,还包括那些在训练期间使用的可具有长期提高成绩作用的物质,如蛋白同化制剂,以及那些仅仅在赛内检查中禁用的物质和方法。在某个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建议下,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还在《禁用清单》中为某个特定项目而扩大禁用的内容。31.确定禁用物质和方法的标准(1)如果WADA确认某种物质或方法符合以下三个标准中的两个标准,则该种物质或方法将被考虑列入《禁用清单》:医学或其他科学证据、药理学作用或经验证明,该种物质或方法可能提高或能够提高运动能力;医学或其他科学证据、药理学作用或经验证明,使用该种物质或方法可对运动员的健康造成实际的危害或潜在的危害;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确定,使用该种物质或方法违背了体育精神。(2)如果WADA确定,医学或其他科学证据、药理学作用或经验证明,该种物质或方法具有掩蔽使用其他的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可能性,则该种物质或方法也将被列入禁用清单。2.禁用清单分类:(1)所有场合禁用的物质和方法(赛内和赛外)禁用物质:S0、未获批准的物质S1、蛋白同化制剂(合成类固醇:雄性激素、THG等)S2、肽类激素、生长因子及相关物质(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生长激素-hGH等)S3、β2-激动剂(福莫特罗、沙丁胺醇、沙美特罗和特布他林)S4、激素及代谢调节剂(阿那曲唑、那洛西芬、氯米芬等)S5、利尿剂和其他掩蔽剂(噻嗪类和表睾酮等)禁用方法:M1、篡改血液和血液成分(a、血液兴奋剂,b、人为提高氧气的摄入、运输或释放)M2、化学和物理篡改(静脉注射、导管插入术、置换尿样等)M3、基因兴奋剂(2)赛内禁用的物质和方法除了以上定义的类别S0至S5,以及M1至M3外,以下类别在比赛中禁4用:S6、刺激剂(士的宁、苯丙胺—“冰毒”等)S7、麻醉剂(吗啡、二醋吗啡—海洛因等)S8、大麻(酚)类(哈希什、玛利华纳等)S9、糖皮质类固醇(3)特殊项目禁用物质:P1、酒精P2、β-阻断剂等(4)特定物质:“禁用清单可划分出一些特定物质,它们或因属于通用的医药产品而特别容易引起非故意触犯反兴奋剂条例,或不大可能被成功地滥用为兴奋剂。”涉及这些物质的违规行为可从轻处罚,“只要运动员能证明使用这些特定物质的目的不是为了提高运动成绩…...”。WADA对《禁用清单》中所列入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拥有最终决定权,不应受到运动员或其他人对某种物质或方法不是掩蔽剂,或者不具有提高运动能力的潜在效力、不具有损害健康的危险,或者不违背体育精神的质疑。一旦在从运动员体内采集的样品中发现了禁用清单上的某种物质,即为违规。《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条例》中的原则与此相同。WADA根据需要及时对《禁用清单》做出修订并公布。但为了确保可预知性,无论清单是否已有所修订,每年都应公布一次新清单。国际奥委会作为惯例在每年1月份公布一份新清单,其目的就是避免出现“不知哪一份为最新清单”的混乱。(三)使用兴奋剂虽然国际奥委会和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没有对兴奋剂给出精确的定义,但是为了避免在竞技体育中对兴奋剂的检查出现模糊的概念,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在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使用兴奋剂的定义。以下情况和行为构成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均可定义为使用兴奋剂:1、在从运动员体内采集的样本中,发现禁用物质或它的代谢物或标记物。5确保没有禁用物质进入自己体内,是每个运动员的个人责任。运动员要对从其体内采集的样本中发现的任何禁用物质或它的代谢物或标记物负责。因此,没有必要在条款2.1之下,制定一项证实运动员企图使用、未使用成、误用或故意使用兴奋剂的违例条款。除了未超出禁用清单中明确规定量值的那些物质外,在运动员的样本中发现任何数量的某种禁用物质或它的代谢物或标记物都将构成违犯反兴奋剂规则。作为本条款之通则的一个例外,禁用清单可以对那些也能由人体内产生的禁用物质制定一个特殊的评定标准。2、使用或企图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使用的得逞与否不是重要的。使用了或企图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就足以构成违犯反兴奋剂规则。3、接到经反兴奋剂规则授权的检查通知后,在没有令人信服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能按照规定完成样本采集或拒绝接受样本采集,或者其它的逃避样本采集的行为。4、违犯关于运动员有义务接受赛外检查的适用规定,包括未能提供必要的行踪信息,以及错过根据合理规则宣布的检测。5、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检查过程中的任何环节。6、拥有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运动员在任何时间或任何地点拥有某种赛外检查所禁用的物质或禁用方法,除非运动员可证明该拥有是为了用于按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4.4条款特许的治疗,或有其它可接受的正当理由。与运动员、比赛或训练相关的运动员辅助人员拥有某种赛外检查所禁用的物质或禁用方法,除非运动员辅助人员能证明该拥有是为了用于对运动员进行按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4.4条款特许的治疗,或有其它可接受的正当理由。7、任何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交易。8、对任何运动员使用或企图对其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或者是协助、鼓励、资助、教唆、掩盖使用禁用物质与方法的行为,或其它类型的违犯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或任何违规的企图。6如果将以上条款与以前的“使用兴奋剂定义”相比,可以发现有以下七点重要的实质性变化。1、明确规定:运动员本人要对发现于他们体内的任何禁用物质或它的代谢物或标记物负责(参见《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2.1.1条款)。这样就解决了以往疑难案例中“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例如:德国前奥运会5000米冠军鲍曼在比赛中被查出诺龙违禁后,辩称有人对他使用的牙膏做了手脚,遂由警察局展开了一系列无休止的调查,尽管结果令人怀疑,最后他被德国田协宣布免于禁赛处罚。2、明确规定:除了未超出禁用清单中明确规定量值的那些物质外,在运动员的检测样本中发现任何数量的其它禁用物质或它的代谢物或标记物,都构成违禁(参见《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2.1.2条款)。并且规定:禁用清单可以对那些也能由人体内产生的禁用物质制定一个特殊的评定标准(参见《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2.1.3条款)。这也是一条汲取以往经验教训而具有前瞻性的规定,因为它可以堵住因世界上每年有近300种新药问世而产生的“新漏洞”。例如:国际奥委会1998年公布的禁用清单中并没有对属于诺龙类物质的19-去甲雄酮规定量值,但由于随后的两年里发生了许多起因药检诺龙阳性引发的诉讼纠纷—某些不服国际体育组织处罚的国家找科学家出面证实,人体内可自然产生诺龙,致使国际奥委会不得不在2000年公布的禁用清单中增加了对此类物质的量值规定。3、明确规定:使用或企图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则构成违禁(参见《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2.2条款)。并规定:使用是否得逞不是重要的,只要使用了或企图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就足以构成违禁(参见《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2.2.1条款)。把“企图使用”和“使用未遂”增加为违禁行为,这说明国际反兴奋剂斗争加大了惩罚力度。4、新定义中增加: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检查过程中的任何环节,即构成违禁(参见《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2.5条款)。此规定也是“有的放矢“,旨在禁止那些破坏兴奋剂检查过程,但又未包括在典型的禁用方法定义之内的行为。例如:在接受检查时涂改兴奋剂检查单的识别号码,或在分析B瓶样本时打碎B瓶等。5、首次明确地将没有可接受的正当理由而拥有某种赛外检查所禁用的物质7或禁用方法列为违禁行为,而且涉及的当事人除运动员外,与运动员、比赛或训练相关的运动员辅助人员也包括在内(参见《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2.6.1和2.6.2条款)。增加此规定也是调查研究了大量国际著名案例后的结果,它有助于解决以往在海关行李检查、旅馆房间、运动队车辆中发现违禁物质和物品的处罚难题。6、明确规定:任何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交易,均构成“使用兴奋剂”(参见《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2.7条款)。由于运动员不仅自己服用,而且参与违禁药品交易的事屡见不鲜,此条规定有助于堵塞“禁用物质与方法的买卖和交换”方面的漏洞。7、明文规定:对任何运动员使用或企图对其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或者是协助、鼓励、资助、教唆、掩盖使用禁用物质与方法的行为,皆为违禁。正式推出此条款,可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世界各国均有发生的,由教练员、医生、科研人员、体育官员和其他利害关系方不顾运动员身体健康而将其作为牺牲品,利用运动员作为“赌注”来牟取私利的丑恶行为。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使用兴奋剂”新定义的出台,是国际奥委会和WADA等体育组织精心研究国际体坛多年来的反兴奋剂经验和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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