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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居民税收政策培训2目录0102基本法律法规04常见办理事项03常见征收项目税款计算方法3一、基本法律法规4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代扣代缴业务的企业、办理对外付汇业务的企业≠非居民企业5什么是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两种类型)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主要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或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企业;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主要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含股权转让。蝶理株式会社-----非居民企业投资成立蝶理大连公司-居民企业-办理备案、扣缴、付汇业务依据什么对非居民企业征税?(属地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来中国安装设备所得)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67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理解境外劳务不予征税,无征税权怎么对非居民企业征税?88非居民纳税(征收)方式自行申报代扣代缴指定扣缴源泉扣缴核定征收据实申报9源泉扣缴主要适用于第三条第三款项目,按次申报---对收入总额征税(扣减增值税,价外税不扣减附加税,价内税)税率10%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10源泉扣缴1、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2、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的款项为外币的,在申报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3、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税款的,则应将外国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国税发【2009】3号,总局公告【2011】第24号11指定扣缴---对某些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项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对营业利润征税,需要核定利润率。25%税率12二、常见征收项目131、定义:是指非居民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我国境内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2、收入的实现: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息、红利A有B40%的股权,B向A发放股息红利(未分配利润)把利润分给境外的投资方利润分配合同、董事会决议所得类型——股息红利所得14过渡期优惠: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第1号税收协定优惠:满足一定条件,不同国家存在不同优惠税率(0%、5%、7%、8%、10%、)股息、红利的优惠政策15哪些情形应视同股息分配要进行扣缴企业所得税?(1)利润分配决定已作出但尚未实际支付;(2)企业将向境外投资方分配的税后利润转作本企业或其他企业的投资资本的;(3)股息分配后支付给境内非居民股东的关联方使用的;(4)企业清算、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16实例---股息转增资本某外资企业(外方100%控股)于2008年5月13日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将公司截止2008年4月底前的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为该公司注册资本。2008年7月5日报经外贸管理部门批准通过,2008年8月16日进行账务处理,并相继完成了工商、税务登记变更。其中,2007年底前形成的未分配利润是2500万元,2008年1-4月形成的税后可分配利润是360万元。按照过渡期优惠政策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该外资企业应当在2008年5月20日前到税务机关对2008年形成的税后利润360万元进行扣缴申报,税率是10%,缴税36万元。如果境内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则应自2008年5月2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71、定义:是指非居民将资金提供给境内企业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还应包括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2、收入的实现:按照合同约定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3、担保费按利息征收管理利息非居民企业A借给居民企业B100万,收取利息5万非居民企业A为居民企业B向国内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延期付款利息所得类型——利息所得18其他规定1、价外费用---对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中一次性收取的认购费、安排费、代理费、承担费等价外费用应一并计入利息所得征税。2、担保费---应按照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上述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191、定义:是指非居民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2、收入的实现: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租金非居民企业A将其境内的房屋租给居民企业B使用,收取租金所得类型——租金所得201、定义:是指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具体视各国协定判断)2、收入的实现: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特许权使用费A许可B使用其拥有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收取的费用所得类型——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非居民企业向居民企业租赁机器、设备等有形动产,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211、定义: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2、境内外所得确认:不动产转让所得为不动产所在地;动产转让所得为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转让财产22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收益如何计算?1、所得=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如果存在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则企业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的留存收益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转让价100万,其中含20万未分配利润)2、转让方、受让方、被转让方谁是扣缴义务人?负有支付款项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受让方(买方)国税函【2009】698号231、法定税率:10%2、缴税方式:支付人代扣代缴3、缴税时限:在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款项中扣缴,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这两个时限哪个在前,以哪个为准以上源泉扣缴项目基本规定24特殊情形---未按合同时间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费用化: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利息,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按照税法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资本化: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总局公告【2011】第24号25实例---利息所得扣缴时点A企业从美国银行借款1200万美元,利率7%,期限2年,借款合同规定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支付利息。-------------------------------------------------------①如果A企业按期支付利息,则代扣义务发生时间为6月30日和12月31日起7日内;②如果企业分别在6月20日、12月20日提前支付利息,则代扣义务发生时间也为“支付时”,即6月20日和12月20日;③如果企业到期未支付,但已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次年5月8日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进行年报时按规定代扣代缴,即次年5月8日④如果利息已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并分10年摊销的,则应当在计入固定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扣缴申报。26承包工程、劳务类所得1、法定税率:25%2、缴税方式:以营业利润为应纳税所得额,可核定征收;核定利润率:承包工程:核定利润率为15-30%。提供劳务: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100万的收入,核定利润率15%,对100*15%=15万征税,税率25%税额15*25%=3.75万,实际税负3.75/100=3.75%10%27承包工程、劳务所得1.是否完全发生在境外?对于全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我国无征税权,无需纳税。对于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劳务,我国有征税权,可以征税。2.承包方企业所在国与我国是否签署税收协定?对于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境内劳务所得要全部按照国内法征税。对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的外国企业,要先判定提供劳务的人员在中国境内服务是否满183天或6个月(具体看协定规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如果构成常设机构,则应对中国境内劳务所得征税;3.未构成常设机构怎么享受协定?办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备案》,备案后才可以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后续管理中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检查,审核是否确实符合享受协定的条件。28非居民企业如果来中国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增值税征收项目时,除了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按规定享受所得税协定减免税优惠外,必须要缴纳增值税。境外派遣人员不构成常设机构的特殊情况一、业务模式:境外机构与我国境内企业签订派驻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派遣人员到我国境内企业担任高层领导、技术人员和其他职位,我国境内企业向境外机构支付派遣费或其他相关费用。二、纳税差异:1.判定为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服务——企业所得税、增值税2.被派遣人员被判定为境内机构的员工——个人所得税三、判定标准际便函[2009]103号劳动合同、工资明细表国税发[2010]75号居留证、按照国税发[2010]75号文中新协定条文解释的规定,由于母子公司之间常存在较为复杂的跨境人员及业务往来。这种情况下,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活动是否导致母公司在子公司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第一、应子公司要求,由母公司派人员到子公司为子公司工作,这些人员受雇于子公司,子公司对其工作有指挥权,工作责任及风险与母公司无关,由子公司承担,那么,这些人员的活动不导致母公司在子公司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此种情况下,子公司向此类人员支付的费用,不论是直接支付还是通过母公司转支付,都应视为子公司内部人员收入分配,对支付的人员费用予以列支,其所支付的人员费用应为个人所得,按子公司所在国有关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以及协定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母公司派人员到子公司为母公司工
本文标题:非居民税收培训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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