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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培训资料食品安全从我做起杭州市工商局淳安分局二0一二年九月食品安全之“痛”“吃荤的怕激素,吃素的怕毒素,喝饮料怕色素,吃什么心里都没有数,”这是当前一句网络上流行的话。还有人这样戏说我们一天的饮食:早上买两根地沟油炸的油条,切个苏丹红腌制的鸭蛋,冲杯含有三聚氰氨的牛奶。中午,用含有瘦肉精的猪肉炒农药韭菜,再来一份人造鸡蛋和注胶牛肉,加一碗用石蜡翻新的陈米饭,泡壶含有香精的茶叶。晚饭,吃用尿素泡制的豆芽,膨大剂生产的西红柿、石膏做的豆腐,开瓶甲醇勾兑的酒,吃个增白剂加吊白块和硫磺染色的馒头。聚焦全国重大食品事件近几年来,全国各地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在国内和国外都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很多消费者谈“食”色变,甚至于部分消费者认为现在市场上已经没有什么东西可以放心吃了,最好什么东西都自己种,这样才放心。下面我们来回顾一下近几年全国各地发生的几起重大食品事件。一、安徽阜阳婴幼儿奶粉事件在安徽阜阳的农村,有一件怪事。那里的100多名婴儿,陆续患上了一种怪病。本来健康出生的孩子,在喂养期间,开始变得四肢短小,身体瘦弱,尤其是婴儿的脑袋显得偏大。当地人称这些孩子为大头娃娃。有的人甚至于死亡。劣质奶粉事后经过调查得知: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劣质奶粉中蛋白质等营养素全面低下,有的甚至于完全没有。根本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还不如天天吃稀饭来补充营养。二、河北省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很多消费者包括婴幼儿吃了含有三聚氰胺的三鹿毒奶粉以后,都出现不同程度的泌尿系统病变,产生尿路结石。此次事件在全国甚至于全世界都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三鹿集团为此倒闭破产。三、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上海盛绿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在馒头中加入色素、防腐剂,回炉过期馒头,更改生产日期,制成染色馒头后销售给各大超市,经检测,这种馒头柠檬黄和甜蜜素含量超标。:染色馒头的危害现在很多商家利用消费者条件较好崇尚粗粮的习惯,在面粉中加入柠檬黄等物质,冒充玉米馒头。柠檬黄是一种化学物质,具有毒性和致泻性,长期食用会增加肝脏负担,引起过敏和腹泻。消费者如果食用甜蜜素超标的食品,就会对人的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危害,诱发肥胖和肝脏病变。四、湖北宜昌“毒生姜”事件“毒生姜”的危害性湖北省宜昌市工商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在一大型蔬菜批发市场内,查获两个使用硫磺熏制“毒生姜”的窝点,现场查获“毒生姜”近1吨。不良商贩将品相不好的生姜用水浸泡后,使用有毒化工原料硫磺进行熏制,熏过的毒生姜与正常的生姜相比,看起来更水嫩,颜色更黄亮,就像刚采摘的一样。硫磺如果渗入到食物中被人食用后,轻度的会出现头昏、眼花、精神分散,全身乏力等症状。若长期食用,严重的会影响人的肝肾功能。五、台湾塑化剂事件台湾多个厂商生产食品中发现化学物质“塑化剂”成分。台湾几乎所有食品大厂都被卷入其中.这种塑化剂如被长期大量食用可能影响肝脏和肾脏,甚至致癌。会损害男性生殖能力,并促使女性性早熟。可以造成儿童性别错乱。食品掺塑化剂DEHP的毒性比三聚氰胺强20倍,六、沈阳毒豆芽事件毒豆芽添加哪些物质及危害按规定,生产豆芽是不需要添加任何添加剂的,但是沈阳警方查获的25吨豆芽中加入了尿素、恩诺沙星、卡氨基腺嘌呤、无根剂等物质。这些东西加进去有什么用处呢?恩诺沙星是一种兽用药,卡氨基腺嘌呤是一种激素,加入尿素和卡氨基腺嘌呤可使豆芽长得又粗又胖,而且可以缩短生长周期,增加发芽率。长期食用此类豆芽,残留的毒性化学物质在体内积蓄过多,会抑制细胞生长并产生组织变异,诱发多种疾病。七、浙江新昌毒胶囊事件毒胶囊的形成过程及危害浙江省新昌县部分胶囊原料生产企业使用工业皮革废料,经过生石灰浸渍膨胀、工业强酸强碱中和脱色、多次清洗等一系列工序处理后,制成工业明胶,随后使用这种工业明胶生产空心胶囊。由于皮革在工业加工鞣制时使用了含铬的鞣制剂等,使得部分胶囊中毒性重金属铬含量超过标准90倍之多。检查中有关部门发现,包括长春海外、修正药业、青海格拉丹东、四川蜀中制药这些名药企在内的9家药企都在使用此类胶囊。八、浙江杭州余杭不合格蜜饯事件。事件主要存在的问题1、生产加工环境肮脏不堪;2、用作蜜饯原料的水果已腐烂;3、随意添加防腐剂、焦亚硫酸钠等物质;4、更改食品的生产日期重新投入市场;5、伪造食品检测报告。食品安全警示上述食品安全事件都警示我们:食品问题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程度,是不可估量的,这也是关系到我们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国家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于2009年6月1日起公布实施了《食品安全法》,今年以来,因为浙江也出现了毒胶囊和不合格蜜饯事件,浙江省委、省政府做出了开展食品安全整治百日大行动的决定,要求各工商、卫生、质监等监管部门从2012年7月15日到10月25日止,在全省开展这一活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在食品安全在百日执法行动中,要求各监管部门深入开展“三个一”活动,即开展一次培训,进行一次约谈、开展一次承诺,在座的各位都是食品经营者,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所以今天我们根据整治的相关要求,与大家一起,就《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中与各位密切相关的一些内容进行交流与学习。做到知法懂法,切实负起食品安全责任。一、什么是食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二、当今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采用分管式监管体制。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农业行政部门————初级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食品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流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餐饮服务从上面表述中我们可以得知,工商部门主要是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哪些是属于流通环节呢?具体的表现形式是商场、超市、副食品店、食品批发部、农贸市场等。三、食品经营者的证照要求《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因此,作为流通领域的经营者,应当首先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然后,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营业。否则,就是无照经营,工商部门要查处。证照样式四、《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接上:(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五、《食品安全法》食品标签规范性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续上: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标识应当按照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内容标注,缺少一项内容都不可以。《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六、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一)从业人员的要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接上(二)索证索票的要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接上(三)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要求:《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七、《食品安全法》的处罚条款(一)无证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质量不合格食品的处罚措施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接上(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八、监管部门在监管中有权采取的措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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