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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9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表(地方組)壹、共同考核項目(80分)企劃處(19分)編號考核項目配分評分標準說明評核內容加分減分一建立性別友善工作環境(一)主管機關主動辦理促進性別平權、推動性別主流化相關政策宣導或訓練活動。(請敘明辦理日期及場次)(二)主管機關規劃之促進女性參與決策及落實性別平權等相關措施。(請敘明措施名稱及辦理績效)31.51.5基本分為0.5分,有確實辦理者,最高可加1分。基本分為0.5分,視辦理相關措施之創新性及具體績效情形,酌予加分,最高可加1分。基本分為0.5分,照要求標準檢查,凡未辦理,且無具體事由者,最高可減0.5分。基本分為0.5分,凡未辦理,且無具體事由者,最高可減0.5分。二精進人事法制及行政效能(一)主管機關能適時宣導告知各項新訂或修正之人事法規,使機關同仁瞭解其制訂或修正之背景意義,並維護同仁之權益。(請敘明辦理日期及場次、法規並請敘明文號)71基本分為0.5分,積極宣導新訂或修正法規,有具體事蹟者加分,最高可加0.5分。基本分為0.5分,凡新訂或修正之法規,未及時更新、宣導者,最高可減0.5分。(二)能針對主管機關人事業務性質,實施改善主管機關行政效能及服務品質之措施(包含法規或行政規則等)。(請敘明辦理日期或文號)(三)主管機關能針對主管之人事業務提出具體簡化流程之措施,並有具體績效者(含對所屬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之簡化及契合機關特性情形)。(請敘明辦理日期或文號)22基本分為1分,視所提內容、數量及具體績效加分,最高可加1分。基本分為1分,視簡化措施之內容、數量及具體績效情形加分,最高可加1分。基本分為1分,凡未辦理,且無具體事由者,最高可減1分。基本分為1分,凡無簡化措施或措施未具效益者,最高可減1分。23(四)能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職務歸系辦法及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落實職務普查精神。(五)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能確保公務人員權益,減少訟源,維護工作尊嚴,並建立優質服務環境(請敘明機關公務人員【不含警察人員】遭保訓會撤銷再申訴案件及復審案件數合計佔提起案件總數之百分比)。11基本分1分,如確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者,得基本分1分。基本分為1分,無遭保訓會撤銷之再申訴案件及復審案件者,即得基本分1分。基本分1分,凡未確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者,1至3件減0.1分,4至6件減0.2分,7至9件減0.3分,以此類推最高可減1分。基本分為1分,遭保訓會撤銷再申訴案件及復審案件數合計佔提起案件總數,未達10%者,減0.25分;10%以上未達20%者,減0.5分;20%以上未達30%者,減0.75分;30%以上者,減1分。三加強顧客導向的人事服務(一)主管機關採取「顧客導向」人事服務措施,並有具體績效或數據(如滿意度調查等),可資佐證。(二)主管機關能配合業務屬性與同仁需求,建置完整具體之員工心理健康協助機制,並辦理講座、訓練或相關活動進行推廣及宣導。(請敘明作業流程及相關措施,含日期、場次及參加人數等)(三)建立機關與公務員溝通協調機制,如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辦理人員權益相關宣導講習或其他措施等。5221基本分為1分,視辦理相關措施之創新性及具體績效情形,酌予加分,最高可加1分。基本分為1分,視辦理相關措施及宣導推廣活動之創新性及具體績效情形,酌予加分,最高可加1分。本項無基本分,如確實建立機關與公務員溝通協調機制,加0.5分,另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等重要相關人事法令宣導講習、協助辦理公務人員協會之發起或籌組,或協助公務人員協會辦理相關活動等相關措施及具體績效情形,酌予加分0.5分,最高可加1分。基本分為1分,如有未符顧客導向精神者,最高可減1分。基本分為1分,凡未建置本機制且未辦理推廣及宣導活動者,視情節最高可減1分。本項係為深化民主參與機制,參與人事政策規劃及法案研議,扮演政府與公務人員溝通平臺,爰本項係鼓勵性質,不扣分。24四提昇人事人員專業知能及強化人力運用(一)能依主管機關屬性及業務狀況,規劃辦理或參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項提昇人事人員專業知能之相關活動(如辦理專題演講、研習、聯繫會報、標竿學習、法規測驗、設計訓練課程或發展訓練教材、參與研究發展徵文等)。(二)能確實評估所屬人事人員各項專業核心能力之訓練需求,並依公務人力發展中心或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所分配之訓練名額薦送參訓。(三)辦理或參與各機關辦理之人事人員願景相關訓練、研習或宣導活動。4211基本分為1分,視辦理內容、數量、具體績效加分,最高可加1分。基本分為1分,如能依本局97年4月22日局企字第0970061542號函訂之人事人員專業核心能力評鑑作業評估訓練需求,並薦送參訓者,得基本分1分。基本分為0.5分,視辦理內容及具體績效加分,最高可加0.5分。基本分為1分,凡未辦理或參與左列各項活動,且無具體事由者,最高可減1分。基本分為1分,凡未能依本局97年4月22日局企字第0970061542號函訂之人事人員專業核心能力評鑑作業評估訓練需求,並薦送參訓者,予以減分,最高可減1分。基本分為0.5分,凡未辦理或參與,且無具體事由者,最高可減0.5分。人力處(5分)一辦理銓審作業銓審案件是否依「公務人員任用考績退休撫卹案件送審作業手冊」規定辦理任用(含俸給)送審作業。11基本分為1分,銓審案件符合規定未有疏漏、錯誤者,即得基本分1分。基本分1分,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辦理銓審案件送審作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或有不符規定情形,依下列情形扣分:送審案件疏漏、錯誤率達所有報送案件5%以下者,減0.2分;6%至10%者,減0.4分;11%至20%者,減0.6分,21%以上者,減1分。25二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及原住民族人員(一)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本年度1-9月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達6個月以上之機關(構)、學校共個。(二)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依規定進用原住民族人員,本年度1-9月未足額進用原住民族人員達6個月以上之機關(構)、學校共.個。4221、進用身心障礙人員部分: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均依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給予2分。2、進用原住民族人員部分: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均依規定足額進用原住民族人員,給予2分。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未依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或原住民族人員達6個月以上者,1個未足額機關,減0.1分,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及原住民族人員分別最高可各減2分。地方處(15分)一合理配置員額並有效運用人力【縣市政府組】(一)確實依行政院員額管理政策與現行相關規定,合理規劃運用人力。(二)辦理編制案調整人力時,確實依規定填送員額成長明細表;又各縣(市)政府所屬機關組織規程之訂定或修正,如涉及員額調整,報送銓敘部備查時均能配合規定作業程序同時副知本局。【議會組】有效管控聘僱人員、技工、工友等人力進用情形8(議會組本項6分)446基本分為2分,於辦理編制案件時,係以行政院員額管理政策與現行相關規定,作為考量調配人力之處理原則,依所提列具體事蹟情形予以加分,最高加2分。基本分為2分,組織規程訂定或修正作業能於發布後同時副知本局,或編制案調整人力時依規定填送員額成長明細表者,依實際配合辦理情形加分,最高加2分。基本分為3分,視實際處理相關管控人力具體事蹟予以加分,最高加3分。基本分為2分,於辦理編制案件時,未符行政院員額管理政策與現行相關規定者,依所違反事例情形予以減分,最高減2分。基本分為2分,組織規程訂定或修正作業未於發布後同時副知本局,或編制案調整人力時未依規定填送員額成長明細表者,依實際辦理情形減分,最高減2分。基本分為3分,違反規定增加進用相關人力者,依實際增加進用情形減分,最高減3分。26二辦理任免遷調作業【縣市政府組】(一)人事派免、陞遷案件是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二)有關職務代理案件,確實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程序、資格、代理期間以及配合查考作業等)。【議會組】(一)人事派免、陞遷案件是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二)有關職務代理案件,確實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程序、資格、代理期間以及配合查考作業等)。3(議會組本項配分8分)1.51.544有關人事派免、陞遷案件,均確依規定辦理者,視相關規劃與執行情形給分,最高給1.5分。有關職務代理案件,均確依規定辦理者,視相關規劃與執行情形給分,最高給1分;確實依有關報送期限與規定,將職務代理名冊資料彙送相關權責機關查考者,視配合辦理情形給分,最高給0.5分;本項合計最高給1.5分。有關人事派免、陞遷案件,均確依規定辦理者,視相關規劃與執行情形給分,最高給4分。有關職務代理案件,均確依規定辦理者,視相關規劃與執行情形給分,最高給2分;確實依有關報送期限與規定,將職務代理名冊資料彙送相關權責機關查考者,視配合辦理情形給分,最高給2分;本項合計最高給4分有關人事派免、陞遷案件,未依規定辦理者,視情節輕重酌減,最高可減1.5分。有關職務代理案件,未依規定辦理者,視情節輕重酌減,最高可減1分;未依有關報送期限與規定,將職務代理名冊資料彙送相關權責機關查考者,視情節輕重酌減,最高可減0.5分。本項合計最高減1.5分。有關人事派免、陞遷案件,未依規定辦理者,視情節輕重酌減,最高可減4分。有關職務代理案件,未依規定辦理者,視情節輕重酌減,最高可減2分;未依有關報送期限與規定,將職務代理名冊資料彙送相關權責機關查考者,視情節輕重酌減,最高可減2分。本項合計最高減4分。27三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縣市政府組】(一)99年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數(含增額錄取需用名額;不含鄉鎮市公所提列職缺數)比率%。計算方式為:(99年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數/99年可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職務出缺數)*100%(二)99年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數(含增額錄取需用名額;不含鄉鎮市公所提列職缺數)個。【99年提列公務人員高等考試1級考試需用名額個;高等考試2級考試需用名額個;高等考試3級考試需用名額個;普通考試需用名額個;初等考試需用名額.個;特種考試需用名額.個,總計個】(上開需用名額數以經考試院核定者為準,惟如在99年提列98年上開考試增額錄取需用名額者,亦納入計算。99年地方特考增列需用名額,經本局核定者,亦納入計算。提列上開考試需用名額之計算時間為99年1月至9月)。(三)99年可提列該項考試職務出缺數個。(註:主管、機要、留職停薪及出缺不補之職缺,請扣除不予列入計算;不含鄉鎮市公所職缺數)4(議會組本項配分1分)4凡99年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者,給基本分2分。99年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數(含增額錄取需用名額)比率,如達10%以上未達20%者加0.3分,達20%以上未達30%者加0.6分,達30%以上未達40%者加0.9分,達40%以上未達50%者加1.2分,達50%以上未達60%者加1.5分,達60%以上未達70%者加1.8分,達70%以上者加2分。本項係鼓勵性質,爰未提列本年公務人員考試職缺者,本項不計分亦不扣分。28【議會組】:(一)99年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數(含增額錄取需用名額)比率%。計算方式為:(99年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數/99年可提列該項考試職務出缺數)*100%(二)99年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數(含增額錄取需用名額)個。【99年提列公務人員高考1級考試需用名額個;高考2級考試需用名額個;高考3級考試需用名額.個;普通考試需用名額個;初等考試需用名額個;特種考試需用名額個,總計.個】(上開需用名額數以經考試院核定者為準,惟如提列98年上開考試增額錄取需用名額者,亦納入計算。地方特考增列需用名額部分,得以經本局核定者為準。提列上開考試需用名額之計算時間為本年1月至9月)。(三)99年可提列該項考試職務出缺數個。(註:主管、機要、留職停薪及出缺不補之職缺,請扣除不予列入計算)1考量縣市議會編制人數有限,及基於鼓勵縣市議會積極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的立場,凡提列職缺者加1分。本項係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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