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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实用4篇】【导读】这篇文档“江苏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实用4篇】”由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科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第一篇】如何规范行政执法科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加强交通执法、规范依法行政的需要,是有效解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需要,是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的需要。为此,我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一、强化法规知识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是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首要条件。首先要针对执法方面的薄弱环节,以教育学习培训为抓手,促进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提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通过有效开展学习培训活动,提高执法水平,为规范执法奠定基础。二、始终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同时,严格遵守“五条禁令”,按照市局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问题。三、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完成好中队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最根本的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要时刻注意树立警醒意识,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正确立场和态度,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去判断、检验是非功过。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心系组织重托,心系群众冷暖。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进行自我批评和自我教育,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四、始终带头接受群众监督。要如履薄冰,严于自律,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为一名干警,手中拥有一定的权力,求你办事的人也多,遇到的诱惑和考验也多,无论什么情况下,都要把握自己,洁身自好,清廉自守,千万不要干“一失足成千古恨”的蠢事。因此,要正确对待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勇于接受群众的监督。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种警戒,是一面镜子,经常想一想,照一照,检查一下自己有什么不足和缺点,及时加以改进和纠正,对自己的成长有好处。在接受监督上带个好头。史红光二OO八年十一月九日安庆市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第二篇】安庆市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试行)安庆市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良好的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遵循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和执行本规范的指导和监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第五条本规范的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二章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第六条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团结协作、风纪严整、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主动接受监督,切实维护行政执法机关的尊严和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加强学习,努力钻研和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第九条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第十条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借款、借物、赊帐、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严禁执法人员从事或者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营利性活动。第十一条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严禁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第十三条非因公务需要,执法人员不得在非办公场所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亲属,不得单独找当事人调查询问。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或者将罚没收入与单位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等直接、间接挂钩。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遇到群众合理求助时,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第三章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第一节窗口执法行为规范第十六条本规范所称窗口,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设置的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有关服务和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的对外办公场所。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窗口采用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示栏(牌)、活页材料等形式,公布办事指南,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标准、监督方式等方面的信息。第十八条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自觉做到仪容仪表整洁、持证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第十九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保持办公桌面的工作资料、办公用品等摆放整齐和办公场所环境卫生整洁。第二十条窗口工作人员接待前来办事、投诉、咨询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为当事人办理有关事项、提供帮助、进行解答;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引导和帮助联系具体经办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也应当热情接待,告知其应找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并给予必要的帮助。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到窗口办理相关事项,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办理;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办理的条件、需要补充的材料等。当事人提出疑问的,应当耐心解答。第二十二条窗口工作实行AB岗制度。一个工作岗位应当有两名以上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保持窗口工作的连续性。第二十三条窗口应当为方便当事人办事提供必要的服务条件。第二节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不得违法干扰当事人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科学部署执法检查工作,避免重复检查。除涉及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国家强制性规定和上级统一部署的外,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常规性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常规性执法检查结束后20日内行政执法机关应提出客观、公正的检查报告报有关机关,并反馈被检查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第二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开展执法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第二十七条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需要制作执法文书的,应当按照规定制作执法文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当事人改正。第三节调查取证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三十条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第三十一条在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第三十二条执法人员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第三十三条收集书证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注明原件出处,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询问应当如实制作笔录。第三十五条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取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第三十六条执法人员对有关证据需要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第三十七条调查取证中涉及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并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送交有关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明确提出要求鉴定的问题,但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作出某种鉴定结论。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并签名和加盖鉴定机构印章。第三十八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应当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得登记保存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或者超过法定期限登记保存证据物品。第四节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三十九条执法文书应当做到格式统一、事项齐全、制作规范、内容合法。第四十条积极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不断提高执法文书的制作质量。第四十一条执法文书按规定需要编写案号的,应当根据编号规则进行编写。第四十二条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修改。确需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需要修改的内容,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杠线划去。第四十三条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给当事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如记录有误或者遗漏,应当允许当事人更正或者补充。笔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指印确认。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见证。第四十四条除简易程序案件,由当事人当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外,一般程序案件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第四十五条执法文书中盖有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加盖的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第四十六条书写笔录和填写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和能够长期保存字迹的墨水,不得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并做到字迹清楚、书面整洁。第四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制作成案卷卷宗,并按照有关规定归档和保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第五节执法车辆使用规范第四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履行职责需要,合理合法配置执法车辆,提高装备使用效率。第四十九条执法车辆必须专门用于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执法车辆的管理,保持执法车辆整洁、卫生,不得外借、转借、出租执法车辆。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在驾乘执法车辆时,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五十一条非因公务需要,执法车辆不得停放在餐饮、公共娱乐场所。第四章执法人员仪表规范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保持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盛气凌人、态度粗暴、举止失范。严禁执法人员酒后上岗执法。第五十三条执法人员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染彩发;男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须)、大鬓角、烫卷发、剃光头;女执法人员发辫不得过肩。第五十四条执法人员参加考试、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在指定位置就座,遵守考场、课堂、会场纪律和秩序,不得迟到早退,结束时按照要求有秩序地退场。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办公场所接打电话时,应当注意音量适宜、文明礼貌,在听取对方说明事由和询问问题时,应当耐心细致,认真解答。第五十六条执法人员在日常公务中,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热情主动。解答问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
本文标题:江苏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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