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 广州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汇报【范例4篇】
广州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汇报【范例4篇】【导读】这篇文档“广州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汇报【范例4篇】”由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广州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广州政府(优秀)【第一篇】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送审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员工、学校的合法利益,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高等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原则)学校安全工作应当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保障安全、各负其责的原则。第四条(政府及相关行政主体的职责)市、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校安全工作。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工作。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能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第五条(经费保障)学校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经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安全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确保学校安全工作的正常运转。第六条(奖励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学校安全有显著成绩或者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七条(联席会议制度)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公安、交通、司法行政、建设、城管、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安监、环保、文化、新闻出版、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校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学校安全问题,保障学校安全。第八条(安全工作目标负责制)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指导督促其校外办学点或二级学院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内容,定期进行考核;(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负责编制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规划,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有计划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学校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责任区督学的重要督导内容。第十条(安全工作机构与人员)高等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保卫人员和设备。中小学校和其他学校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一条(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学校应当建立下列安全工作制度:(一)安全宣传、安全教育、安全保卫和安全检查制度;(二)突发事件及其他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理制度;(三)教育教学及生活用品及设施管理制度,包括危房报告,食品、饮用水、用电、消防等安全管理,药品、危险品、实验室物品管理制度,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等制度;(四)校内各单位组织大型校外活动的申报审批制度;(五)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六)校园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七)学生健康档案制度;(八)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门卫制度)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未经同意的校外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经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使在指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器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第十三条(学校周边环境安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联防机制,加强学校周边地区及学生上学、放学期间重点路段的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规划及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文化、新闻出版、工商、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地区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城管、建设、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占道经营、无证经营摊点。安监、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能依法禁止在学校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的场所或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设施。第十四条(交通安全)公安、交通和市政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周边道路设置完善的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在学校门前的道路上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学校校门附近道路的交通秩序。临近交通要道的小学,学校应当安排专人护送低年级学生穿越公路。第十五条(校车安全)学校接送学生的校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校车的监督管理,禁止接送学生的车船超载或者没有载客资质的车船、司机搭载学生。有关校车安全的具体标准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校舍安全)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学校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管理,校舍、场地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第十七条(教育教学设备安全)学校应当保障教育教学设备及生活设施安全,不得采购无生产许可证或者无相关安全性能证明的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用品、用具。学校实验室以及技能操作、文艺、体育用品和其他设施、设备,在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维修情况。第十八条(消防安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协同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学校履行保障消防安全的义务,协助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疏散设施、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管理;严格制定用火用电安全、火灾隐患整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第十九条(危险物品或特殊物品管理)学校应当加强教学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对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放射性材料等危险品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备案,建立购买、保管、使用、检查和报废等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门库房,并将废弃的危险化学品、放射性材料等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第二十条(食品药品安全)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以及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做好卫生工作。学校提供给学生、教职工的食品、药品、生活用品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有食堂的学校应当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第二十一条(疾病防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有关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做好学校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学校应当配备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和医疗用品,落实卫生部门提出的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第二十二条(健康管理)学校应当实行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未成年学生的健康档案应当经其监护人确认。学校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对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经相关资质的医院或医生鉴定,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学校对经相关资质的医院鉴定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其他情形的教职工,应当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离岗治疗等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三条(学生安全信息管理)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监护人要将其有效的联络信息,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当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以及学生的其他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第二十四条(网络安全)政府应当加大对健康上网通道建设的投入。学校应当加强对学校局域网络的安全监控,设置必要的安全屏障,防止学生接触暴力、色情、封建迷信、邪教、赌博等有害的网络内容。第二十五条(宿舍安全)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落实夜间值班、巡查责任,并加强对宿舍用电和防火防盗设施的安全检查。学校应当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教育教学活动安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学实验、军事训练、公益劳动或者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和集会、文化体育等活动,应当事先告知学生在活动中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参加军事训练,有实弹训练项目的,必须按照训练规程组织实施。学校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商业庆典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以及不符合学生生理和心理特点或超越其自我保护能力范围的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活动;学校不得在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地开展活动。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校外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教学实习,学校或实习单位应当采取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并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实习单位一般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夜班劳动。第二十七条(学校委托或共同组织的校外活动)学校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与其他单位共同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应当与受委托单位或者共同组织单位就安全保障作出书面约定。受委托单位或者共同组织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约定,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提供安全保障。第二十八条(学校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制定学期、学年安全教育计划,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师生的自救、自护和互救能力。学校安全教育应当包括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等内容,学校应当根据安全教育内容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和处置演练。第二十九条(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咨询室,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咨询辅导员,开设心理健康辅导课程或者讲座,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咨询辅导。学校应当和学生监护人密切配合,加强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防止和减少学生自伤、自残、他伤事故的发生。第三十条(及时救护)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通知受伤害者监护人或者亲属以及相关机构。第三十一条(及时报告)学校发现学校区域或者学校周边区域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即时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属于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有关人员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助,进行现场处置。学校应当予以配合,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学校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安全事故。第三十二条(救济途径)对学生人身损害赔偿事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可以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门请求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事故期间学校安全)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期间,政府相关部门、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对学校的安全保卫。第三十四条(事故风险分担)学校应当办理校方责任保险,保险所需经费列入教育经费支出。提倡学
本文标题:广州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汇报【范例4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96437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