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瑋辰(龍口)實業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規章》2001年11月01日一、總則二、試用及錄用三、職務異動四、離職五、薪資與員工保險六、加班、加時、調休管理七、出勤、請假、休假管理規定八、特別休假管理規定九、培訓十、制服及工作牌十一、考核與獎懲十二、附則一、總則第一条本公司員工的聘用、試用、錄用、職務異動、解職、服務、交卸、給假、出差、值班、考核、待遇、福利等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各級員工均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第二条本公司自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以下人員,均稱爲本公司員工。第三条本公司所需員工,一律公開條件,向社會招聘。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員工覓妥保證人,保證其在本公司服務期間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第四条本公司根據業務需要,聘用各級員工,經總經理核准並由管理部門統籌計劃並招聘。第五条新進員工第一天報到時,應由管理部主動介紹認識廠區及工作性質與環境,並應向新進員工說明本《人事管理規章》、《總務規章》、《員工行政/經濟獎懲管理條例》;如屬辦公室員工應再加上《行政事務管理規定》;此報到流程結束後,再由管理部主管簽署紀錄於新進員工報到卡後及再轉其所屬部門,由所屬部門主管介紹《部門職責》及相關作業程序、辦法,並由新進員工及主管簽署紀錄後,送管理部查存后,始得辦理正式報到手續。二、試用及錄用第六条新聘用人員應試用合格後才正式錄用,試用期爲三~六個月,期滿合格者方予錄用爲正式員工。用工部門可視其職務、工作性質、工作表現向管理部申請延長或縮短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員工不享受公司規定的有薪假期,並且有下列行爲之一者,給予辭退。1.無故曠工一次者;2.遲到和早退累計超過五次(不含五次)者;3.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者或不服從工作分配者;4.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者;第七条正式員工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適合工作者,必要時,可資遣或降調爲試用員工。三、職務異動第八条各單位主管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之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可填具職務異動意見表呈總經理核定後,由管理部門填發人事異動令,並負責通知相關人員單位。第九条本公司基於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的員工如藉故推諉,概以抗命論處。第十条奉調員工應按人事異動令生效日前,辦妥移交手續予原單位主管或其指定接辦人。第十一条職務異動一個月內如應接辦人對業務不熟悉,原承辦人(原承辦人離職時由單位主管)應輔導接辦人進入狀況,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第十二条本公司員工交卸分(一)主管人員交卸。(二)經管人員交卸。第十三条稱主管人員者爲主管各級單位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爲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之人員。第十四条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列表辦理移交。(一)單位人員名冊。(二)未辦及未了事項。(三)主管之財務、檔案及事務。第十五条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列表辦理移交。(一)所經管之財物、檔案及事務。(二)未辦及未了事項。第十六条主管人員交卸時由公司管理部主管監交,經管人員交卸時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第十七条本公司員工之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第十八条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第十九条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准得指定負責人代爲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第二十条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於十天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四、離職第二十一条員工離職包括辭職、辭退和開除三種。辭職:員工因工作不適應或不滿意等理由,可以辭職。1.一般員工辭職時,應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申請書》,經部門主管簽字後,報管理部審核。課級主管一個半月、副經理(含)以上主管應提前二個月遞交《辭職申請書》,經總經理批准。2.員工辭職申請被核准後,應辦理離職手續。3.凡未辦辭職手續而離職者,視爲自動離職。公司對其不給予交納保險和辦理保險移交手續,並扣發當月薪資。4.受公司培訓的員工辭職時,必須歸還公司的培訓費用(視第九條)。辭退:公司對具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員工,予以辭退。1.不能勝任工作者.2.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者.3.試用期結束後,經考核不合格者.4.年終考核不合格者.5.違反勞動紀律情節嚴重者.開除:公司對具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予以開除。1.無故連續曠工三日及年度累積曠工十日者.2.自動離職者.3.擅離職守、消極怠工或故意變更操作規程,使公司蒙受損失者.4.故意洩露公司技術、商業、經營上的機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者.5.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使公司聲譽受到損害者.6.散播不利於公司的謠言,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7.損毀或塗改公司文件或公物者.8.煽動怠工或罷工者.9.吸食毒品者.10.未經許可帶外人入廠參觀者.11.未經許可擅自對公司物品、景觀拍照者.12.擅自模仿公司領導簽字或盜用公司印章者.13.故意損壞公司商品者.14.偷竊公司或同事財物者.15.在公司明示禁煙區內吸煙者.16.上班期間酗酒者.17.上班期間在公司廠區、宿舍內賭博者.18.在公司服務期間違犯法律或受刑事處分者.19.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毆打,妨害團體秩序者.20.對同事惡意攻擊或陷害、僞證、製造事端者.21.對客戶或供應廠商故意刁難或敲詐勒索或收取不當利益者.22.其他經公司公告明令禁止情事.23.其他未列舉而情節重大應開除事項凡開除事項,公司可以經部門主管同意,也可不經其同意而執行。員工無論何種原因離職,必須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否則扣發當月工資。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一)保證人更換期間,所屬一級單位主管認爲必要停職者。(二)因病延長之假期超過6個月者。(三)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第二十三条命令停職。遇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一)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愈申請複職者,視同免職。(二)因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爲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雇,但偵查處分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後,可予複職。(三)本公司員工於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津,其服務年限以中斷計。第二十四条任何員工離職原因產生時,除情節特殊者並經總經理特許外,皆應辦理離職手續;凡自動離職者,不給辦理養老保險及戶口移轉或作其他證明。五、薪資與員工保險(討論本薪,職加,津貼)第二十五条員工薪資與員工保險1.薪資形式:公司根據員工的工作特點和崗位需要,實行月薪制或包乾工資、計件工資和計時工資。2.公司給予工作落戶或轉入公司的合同制正式員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待業保險;爲達公平原則,公司薪資形式爲全薪制,無論有無辦理工作落戶或轉入公司的合同制正式員工,一視同仁,薪資結構皆包含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待業保險等法定保險金,屬於公司負擔部分(不含意外傷害保險金)。3.公司給予全體員工繳納辦理意外傷害保險(雇主責任保險)4.每月7日結算前1個月的薪資,並於15日前彙入員工之存摺發給薪資。5.下列各項費用從員工工資中直接扣除:(1)個人工資所得稅(2)養老、待業、醫療等保險費用(3)伙食費(4)住宿費(5)該月應償還公司的預支費(6)其他公司和政府規定應予扣除的在公司計算期間出現員工出任、加薪、減薪、離職、復職等情況時,按實際變動天數計算。第二十六条存摺的管理要求:(1)除管理部外,任何人、單位不得收繳員工的存摺。(2)員工可持存摺到指定銀行領取工資,若存摺丟失,應立即到銀行挂失,並通知管理部。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公司不予負責。(3)存摺的解動權歸屬管理部。六、加班、加時、調休管理第二十七条加班加時:由於工作和生産的需要,在法定節日進行工作的,稱爲加班;在超過標準工作時間之外進行工作的時數,稱爲加時。1.員工加班加時應經核准人批准;一般加時由課級主管申請,經部門經理同意後,報管理部核實、備案。但凡法定節假日加班者,必須由部門主管呈報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的公司領導批准生效,並報管理部備案。否則不予承認其加班加時。2.員工加班加時的薪資計算基礎爲底薪加職務加給後,換算日薪或時薪計算.3.凡因個人原因使本職工作未完成者,不得申報加班加時。4.行政管理人員、辦公室文員等以上員工及業務特殊崗位、工種實行包乾工資制,一律不享受加班加時待遇。5.凡是在加班申報中弄虛作假者,發現一次即予開除。第二十八条調休:公司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員工在業務忙季所産生的加班加時,應在淡季進行調休。1.員工臨時處理私事時可申請短期調休。2.在業務淡季,公司根據生産及業務情況統一調休。3.員工申請調休時,由考勤員在〈加班單〉上用紅筆標明,經主管領導簽字後,報管理部統計核算。凡員工申請調休二天以上(含二天)者,需經管理部審批後方可調休。課級員工調休一天要經管理部審批。七、出勤、請假、休假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条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爲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因季節變化需調整工作時間時由總經理辦公室另行通知。第三十条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爲例假日(若有變更時行預先公佈),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一)例假日1、元旦(1月1日);2、春節(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婦女節(3月8日);4、勞動節(5月1日、2日、3日);5、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6、其他經公司決定之休假日。(二)例假日若適逢星期六、日,其隔日不予補假。(三)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事假、病假、婚假、産假、喪假、公假、特別假(四)因兵役檢查或軍政各機關之調訓,期間不滿1個月者或應國家考試或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3天以內者,可請公假。第三十一条請假內的薪資、手續及應檢附的規定如下表:喪假:須證明死者與本人關係;分娩假:須出具嬰兒出生日證明及准生證。假別給假時間請假原因證件薪資說明備註事假14天以內因事需本人親自處理須附各級主管簽核的請假單或請假報告無三天以上需總(副)經理特批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病假病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因病治療區以上醫院或保險公司指定醫院的醫生雙方確認的診斷證明書無三天以上需總(副)經理特批如需住院(含病假30天)全年累計不得超過一年婚假10天本人結婚結婚證正本(限一次)發給3天本薪加職務加給婚假須一次連續申請1.正式錄用滿一年以後(不含試用期)2.先領結婚證正本後請假喪假8天祖父母,父母子女或配偶喪亡者8天親屬喪亡通知及請假報告發給3天本薪加職務加給兄弟姊妹及岳父母之喪亡可請假6天正式錄用滿一年以後(不含試用期)公假根據工作所需日數因公出差主管核定照給路程所需時間應予核訂在內工傷假根據傷情由公司指定醫院主治醫師確定因執行職務受傷主管課長簽證的工報告及醫院診斷證明薪資照發應隨時配合公司醫師復查傷情以便及時銷假(一次工傷只許在同一醫院治療,醫院要求轉院者除外)若未按公司現場規定的操作秩序作業等個人疏失原因造成工傷事故者另報議處分娩假75天因本人生産者醫院醫生診斷證明(一胎)發給7天本薪加職務加給假期是星期例假日並入計算1.正式錄用滿一年以後(不含試用期)2.自嬰兒出生日起算,75天內休完流産假15天醫院醫生診斷證明/准生證限一次無假期是星期例假日並入計算第三十二条各條款假期之核准許可權如下:課長級以下人員,假期三天內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經理。課長級人員,假期三天內由經理核准,三天以上由協理或副總經理核准。經理級人員由總經理核准。第三十三条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一年爲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併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過期仍未痊愈者可命令退休。第三十四条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1年內事假積計超過14天者免職或解雇。(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請事假之假期抵銷。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三十五条特准病假以半年爲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合併計算,逾期者得予免職。第三十六条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爲之外,須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第三十七条本公司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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