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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人游福兴电力法律实践2目录电力法概述1电力营销法律实践2电力侵权法律实践3电网建设法律实践43电力法概述一、电力法律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律的效力层次区分为四个层次:最高层次: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第一层次:法律。第二层次:行政法规。第三层次: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以《电力法》为龙头的电力法律体系框架。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它又区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核心是《电力法》(属特别法)。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主要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前者如《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等;后者如《福州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4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反窃电办法》。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前者如《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等。后者如《深圳市保护电力设施和打击窃电行为暂行办法》等。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适用方面的文件,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统一适用的执法办案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由于这些司法解释直接应用于指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实践工作,具有相当的重要性。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范性文件: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对于指导和推动该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工作,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例如1999年1月6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电力工业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窃电案件的意见》、《国家经贸委关于窃电案适用供电营业规则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能否在高压线下钓鱼的回复》。技术经济规程和规则:《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5二、《电力法》的基础内容《电力法》1985年起草,1995年12月颁布,1996年4月1日开始施行,十年磨一剑,是我国电力工业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电力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电力法》总结了我国几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发展电力事业的成功经验,并将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同时借鉴了国外电力法制建设经验,体现了改革成果,反映了改革方向,是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力基本大法。立法的全过程坚持了:1、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原则;2、实事求是的原则;3、法制统一的原则;4、以重大的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为基础的原则;5、体现国家利益、反映人民意志和广泛吸纳各方面意见的立法民主原则。现行《电力法》体现了以下重要精神:1、依靠中央和地方,动员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实行多家办电,允许外商投资电力项目,维护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加快电力事业发展;2、坚持政企职责分开,改革传统高度垄断的电力管理体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体制,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适当超前发展,保障安全运行,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3、依法保护环境,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推动实现可持续发展;4、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5、提倡开发水能资源,发展中小水电,促进农村电气化;6、合理核定和划分供电营业区,一个地方可以有多个供电营业区,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建立和完善多竞争主体的电力市场;7、坚持科技进步,不断提高电力生产力水平。6《电力法》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部分:1、电力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与电网规划的关系;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等问题。2、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3、电力供应与使用: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供电企业的强制缔约义务、连续供电义务、抢险救灾紧急供电义务等。4、电价与电费: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5、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6、电力设施保护。7、监督检查。7第二部分电力营销法律实践——供用电合同用电报装主体供电方案确认供电设施投资界面用户电房无偿使用接电检验用电检查用电计量供电质量中止供电电费回收用户供电设施接收用电报装阶段合同履行阶段无合同供电8南方五省区电网(2008-2010年)法律纠纷诉讼仲裁案件统计表单位名称购售电合同供用电服务借款担保侵权劳动争议其他供用电服务纠纷占公司比例占南网比例广东电网公司24441524212612347%86%广西电网公司0183132351076%3%云南电网公司016270101714%3%贵州电网公司0291101526912%6%海南电网公司01205618409.5%2%2008-2010三年合计(宗)25192160124135630%9营销法律风险的核心——供用电合同一、合同的主体(一)供电人。1、供电企业的供电义务:《电力法》26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5、23及其他。《电力法》第26条“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这里的国家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则》第23条予以具体化,“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的合理理由的,应当供电”,拒绝供电的唯一条件就是有合理的理由。何为合理理由?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不属于本营业区内的用户申请用电的(《电力法》第26条);2、供、受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试验和运行,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5条);3、拒不办理相关手续或交纳相关费用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3条);4、明知用户存在违法行为情形。所谓明知用户存在违法行为情形,是指明知用户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予以供电,并且这种供电可能给供电企业自身造成损害的情形。105、其他。例如政府命令可否作为停电事由?•【案例】2006年5月31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等国务院七部门,联合召开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和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即日起,国务院七部委将联合行动,整治企业非法排污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副主席王禹民出席会议讲话,强调电力企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对需要关停整顿的违法排污企业,采取断电、限电的方式加以整治。对不执行政府或有关部门下达的停电、限电通知或变相违规供电的供电企业,一经发现,电力监管机构将予以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按监察部与环保总局联合印发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112、供电企业的停电义务供电企业的停电义务,主要为以下几点:(1)用户销户的,再用户结清电费后,拆除接户线和用电计量装置(《供电营业规则》32条);(2)、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者(《供电营业规则》33条)或因用户原因连续6个月不能如期抄到计费电能表读数(《供电营业规则》83条);(3)、用户依法破产的,应予销户,终止供电(《供电营业规则》36条);至于何时销户停电?是申请破产、宣告破产还是破产清算完毕呢?3、供电企业的更名过户义务:《营业规则》29、36、94条一、用电方主体资格审查要件用电人主体资格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包括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经营承包户、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但并非任何主体均具有用电申请资格,供电企业应当仔细甄别、审查。一般而言,用电人申请用电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约对方为个人时,原则上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签约人精神正常且年满18周岁,或者16至18周岁但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22、能满足供电企业供电的前置条件。电力用户不一定必须要具有用电设施,但是应当为供电企业提供供电的前置条件,例如具有明确的用电地址,具有相应的用电物业权限。用电人申请用电时,应当向供电企业提供物业权属证明,证明其具有所申请用点地址的申请用电权。否则,未经第三人同意即对第三人房产内进行供电,显然是不适合,也不应当的。二、用电方主体资格的业务审查(一)用电方报装用电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物业权属证明材料主要是证明申请用电地址的物业权利归属,证明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用电申请权限。物权权属证明材料包括《房地产权证》、《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含有明确房产权属、土地使用权证的且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等)、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使用合同等。2、用电方身份证明材料属自然人(居民用户):居民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士兵证、护照等。属法人(公司、企业、社会团体用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属其他组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如果对营业执照存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商局)等,进一步进行核实。133、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主要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军人证、护照等。(二)对用户报装资料进行审查审查、核实用户提交的资料主要应注意以下方面:(1)核对报装资料的真实性。用电方提交的资料,应为原件及复印件,供电方核对原件后,确认无误,将原件退回用电方。如用户提供的是复印件,那么单位用户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用户印章,而非单位用户提交保存的复印资料,也应当由用户签名确认:“本材料与原件无异。”(2)认真审核授权委托权限。由委托人代理报装用电业务时,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供电方对核对授权委托书一般应注意:对方代理人有否代理权,其代理范围、代理期限等;法定代表人授权或签字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对于以分公司的名义签订的,特别是对对方主体情况并不了解时,应当要求其出示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尽管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约)。因为有些分公司它是挂靠在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军工企业名义下,实为个人承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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