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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税收票证管理办法》5篇【导读】这篇文档“解读《税收票证管理办法》5篇”由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解读《税收票证管理办法》1解读《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3-03-27浏览次数:459字号:[大中小]国家税务总局2月25日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新办法的宣传工作,让全省地税部门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征收一线人员以及广大纳税人对新办法有比较清晰的了解,省局收入规划核算处在认真学习新办法,并与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票证管理法》(国税发[1998]3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详细比对的基础上,对新办法进行了初步解读。一、新办法出台的背景原办法实施十余年以来,对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障税收票款安全完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逐步规范和深入,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对税收征收管理提出了新的求,同时也对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为了全面适应新形势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新需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新办法,并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二、新办法的主要内容新办法设总则、种类及适用范围、设计和印制、使用、监督管理、附则六章共62条,主要体现了七个方面的改革内容。(一)规范了税收票证的适用范围原办法对税收票证的适用范围的规定是“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由于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内容庞杂,从税收票证的设计、印制到销毁流程共16个环节,涉及税收票证的设计和印制权单位,印制企业,开具和管理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以及使用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等多方权利义务关系和业务流程。为了更好地规范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落实各方权利义务内容,新办法规范了适用范围,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二)重新界定了税收票证的定义一直以来,税收票证的定义主要从其作为税务机关组织收入凭证的功能出发,原办法对其定义为“税务机关组织税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以及优化纳税服务理念的贯彻,税收票证作为纳税人权利义务载体的功能日益受到重视和强调。新办法从税收票证对于征纳双方的双重基本功能出发,将税收票证定义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同时,为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新办法扩大了税收票证的外延,对税收票证的形式增加了数据电文形式,规定“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三)统一了税收票证的具体式样和尺寸原办法中,缴款书类票证与完税证类票证式样和尺寸有较大区别,随着税收信息化发展进程逐步加快,为了适应电子化缴税工作,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了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税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四种票证的式样和尺寸。新办法中,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了缴款书类票证与完税证类票证的式样和尺寸,更加符合当前及今后税收征收实际工作的需要。(四)明确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岗位,并对业务风险环节做了岗位分设要求原办法规定,“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税收会计主管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新办法明确,“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设立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机构;省、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县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销售)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五)简并了票种,完善了税收票证种类体系原办法中,税收票证(包括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凭证和章戳)共设20个种类,涉及地税部门的有17种。新办法对税收票证种类进行了简并,共设6类,涉及地税部门的有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5类,细分为10种:分别是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电子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印花税票、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收完税证明、专用章戳。(六)从制度上支持了税种税收票证“一票多税”填开原办法规定,“税收票证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每个纳税人每次缴纳税款都必须填开票证,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票证,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种税款,如税款不是同一所属时期的,也应分别按照各个所属时期填开票证”,即“一票一税”填开方式。随着税务、国库等部门信息化程度逐步提高,上述传统模式对基层工作人员也造成了较大的工作压力,在税票使用上造成较大浪费,为减轻不必要的工作量和浪费,新办法规定,“税收票证应当分纳税人开具;同一份税收票证上,税种(费、基金、罚没款)、税目、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所属时期不同的,应当分行填列”,即采用“一票多税”的填开方式。(七)增设了各税种通用的税收完税证明为了满足电子征缴税收后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需求,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之后针对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分别规定了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具体要求。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纳税人权利意识增强,纳税人对税收票证的票求日益多元化,如纳税人由于购房、出国和司法等原因需要税务机关另行开具完税证明的实际情况大量增加,基于这些现实需要,为进一步提升税务机关凭证的权威性,优化纳税服务,新办法增设了各税种通用、样式全国统一的税收完税证明作为证明类票种,规定“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税收票证管理总结2税收票证管理总结税收票证管理总结篇1:地方税收票证管理的调查与思考地方税收票证管理的调查与思考计财处课题组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它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法定证明,也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的原始依据,它还是国家金库收纳或退付国家预算收入的凭证。税收票证是一种特殊的凭证,税务机关凭它可以无偿地收取或退还税款,在税收工作中起着巨大的作用,它是税款(费)的载体,也是税务部门征收税款必不可少的“工具”。为了开创地税工作新局面,努力建设税收强省,各项地税工作都必须秉承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善于总结实践,勇于开拓进取,不断提升工作水平,争创一流的业绩。税收票证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税收管理基础工作,在保证国家税款安全完整和加强地税队伍廉政建设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是地税部门“收好税,带好队”的重要保障。因此,现时期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亦须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认真总结研究,以进一步加强薄弱环节,争取迈上新台阶。一、税收票证管理现状与存在的主要薄弱环节总体上而言,地税机构成立以来,各级地税部门都非常重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在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等方面做了许多扎实有效的工作。主要表现为:规范化工作的稳步推进,使税收票证管理制度规范更加全面完善,管理操作标准和要求更加清晰明确;信息化建设快步发展,统一征管软件TF201X全面推广,电脑开票征收日渐普及,税收票证管理手段的信息化程度已有所提高;地税基层建设实现历史性跨越,各级地税机构都具备了有独立产权的办公场所,税收票证管理必需的各种硬件设施(如标准票库、票房、票柜、防护设备等)明显得到改善。在长期不懈的努力下,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为地税部门“收好税,带好队”充分发挥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地税系统内国家税款意外损失的隐患大大减除,地税干部贪污挪用税款犯罪现象得到有效防范和控制。近几年,地税系统内发生的税票税款意外损失事故和相关的犯罪案件逐年递减。但实际情况也表明,地税部门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税票税款意外损失的隐患还不能根除,贪污挪用税款犯罪案件在个别单位仍有发生。这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1、对税收票证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税收票证管理是税收管理的基础工作,处于税收管理系统的最低层次,工作效用的影响不易显现,其管理质量和工作成效长期缺乏独立的考核评价。这使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不易引起持久的、普遍的、足够的重视。目前不少地税部门对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重视,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贯彻式重视”,即只有上级布置税收票证工作或下发相关工作文件,需要贯彻执行时,才引起的重视;第二种是“检查式重视”,即只有上级部门组织税收票证工作检查,需要迎接检查时,才引起的重视;第三种是“亡羊补牢式重视”,即只有本单位发生税票税款意外损失事故或相关犯罪案件,必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时,才引起的重视。这些情况在基层地税部门表现尤其突出。少数地税部门对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甚至存在“等闲视之”、“不为而治”或“主管部门抓抓就行”等思想。税务系统内发生的贪污挪用税款案件和税票税款意外损失事故的教训可以证明,对税收票证管理工作长期重视不够或不重视的单位,这项工作往往就得不到有力推动,停滞不前,各项管理制度就得不到严格执行,事故隐患处处潜伏,犯罪案件的发生难以有效防范和避免。2、税收票证管理业务素质建设滞后。一是体现在税收票证人员配备方面。税收票证的使用与各项税收业务工作都有着密切关系,地税部门执行每一项征税、缴库和退税等业务,最终都必须通过使用税票来实现。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因而不仅需要扎实的税票业务知识,还应当具备必要的其他税收法治知识和工作经验、耐心细致的性格和高度负责的职业精神,否则难以胜任。但一些单位对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未能正确把握,在人员选配工作中存在“税票工作简单,人人皆可胜任”的思想导向,使税收票证队伍构成中经常出现“税务新手居多,低文凭者居多”的怪现象。二是体现在业务培训方面。在多次机构调整改革和人员岗位轮换之后,不少单位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都是初次接触和从事该项业务,相关税票管理业务知识掌握不足,甚至有少数人连必知必会的基本业务知识都未能完全掌握。要改善这种状况,虽然可以鼓励在岗人员自学,但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税收票证管理业务培训是极为必要的。近几年各级地税部门对税收票证管理业务培训工作普遍重视不够,时间精力投入不足,培训次数屈指可数。3、税收票证管理的关键环节执行制度不到位。一是在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环节,执行“双限”制度不到位。制度明确提出,对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税款应于当日或次日办理结报;对当地没有设立国库经收处的,税务部门自收的税款以及代征代扣单位代征的税款,票证与税款的结报缴销必须实行严格的限期限额制度。税收部门的征收人员限期为10天,限额为201X-5000元,在征期内税款集中,限期为三天;代征单位限期为十天,限额为201X元。限期限额任一项达到,都必须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且均不能跨月。上级的制度具体明确,但不少单位尤其是一些地处偏远、经济落后的基层地税部门,在执行制度过程中经常强调工作量太大,人手不足或税款数额不是很大等理由,对制度变通执行或不严格执行。这是发生各类税收票款相关事故、案件的最主要隐患;二是在税收票证检查环节,执行盘点、抽查和清查制度不到位。税收票证管理制度规定,各级地税机构对税收票证工作必须定期进行盘点、抽查和清查。实践经验证明,对税收票证管理日常工作加强检查监督,能及早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及时防范和制止犯罪行为。但是近些年来,各种阶段性工作任务繁多,基层单位都要一一贯彻执行,对司空见惯的税收票证检查工作不能正确对待和统筹安排,有放弃检查
本文标题:解读《税收票证管理办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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