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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基本知识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第一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基本概念1、什么叫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几类?职业病危害是指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职业有害因素。什么叫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什么叫法定职业病法定职业病是指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职业病。2002年国家卫生部会同劳动保障部重新颁布的法定职业病目录有10类115种。•法定职业病要满足以下条件:–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列入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前提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职业病的四个特点1.病因明确,其病因就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是人为的,如果这些因素得到消除或控制,就可以防止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2.所接触的危害因素(病因)通常是可以检测的,只有接触量超过一定限度,才能使人得职业病。3.在接触同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中,常常有一定人数发病,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4.大部分的职业病目前无特效药或治疗方法,早期发现,较易恢复,发现越晚,疗效越差。为什么会得职业病职业病是人为的疾病,在劳动过程中有三个方面原因容易得职业病,一是用人单位设立或提供的(劳动)作业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产生了职业病危害因素;二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设置(使用)的作业方式不合理,不健康;三是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或行为,不懂得个人防护和自我健康保护。职业卫生基本知识•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的因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主要有:•各类生产性粉尘;•化学毒物:苯、铅、汞、CO、有机磷农药等;•电离辐射:X射线、α射线、β射线、γ射线等;•物理因素:高温与热辐射、噪声、振动、高低气压等;•生物因素:森林脑炎病毒、炭疽杆菌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存在形态–气体:如CO、Hcl、cl2、SO2等;–蒸气:如喷漆作业产生的苯、丙酮、醋酸酯类等蒸气;–雾:如电镀作业产生的铬酸雾、酸洗时的H2So4雾等;–烟:如铅熔炼时产生的铅烟,熔铜时的氧化锌等;–粉尘:各种物质在机械粉碎、碾磨时均可产生粉尘。(上述的烟、雾、尘统称为气溶胶)–放射线:Ⅹ、α、β、γ–其他:如噪声、高温、电磁辐射等。职业卫生基本知识•职业病危害因素侵入人体的途径–呼吸道:•气体、蒸气、气溶胶(粉尘、烟、雾)等状态存在,如各种粉尘、CO、H2S等。•与血/气分配系数、水溶性、分散度等有关–皮肤:•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有机磷,苯。•与脂/水分配系数、皮肤完整性、接触面积、温湿度等有关–消化道:发生意外或因不注意卫生。职业卫生基本知识•职业病的基本特征–病因明确——职业接触史–剂量-反应关系——现场监测–发病率——很少个别发病–一般无特效疗法——重度病人恢复难–早期发现预后良好职业卫生基本知识•职业病的预防–综合措施:•消除尘、毒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逸散,降低浓度或强度•保护个体•提高机体抵抗力–控制职业病危害技术措施•技术革新,如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管道化操作;•改革工艺,以无毒或低毒的代替;•改变毒物形态,如用铅膏代替铅粉;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合理布局,有毒无毒分开–减少与尘、毒等直接接触的机会•密闭毒源、通风排毒、防二次污染、湿式作业•生产设备的维修管理防止跑、冒、滴、漏–制订、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意外事故。–加强个人防护,防止尘、毒进入体内•防护用品、卫生习惯、卫生设施–合理组织,注意营养,增强机体抵抗力。职业卫生基本知识第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内容•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生产环境等原因,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来控制与消除职业病危害,维护劳动者的健康。《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切实履行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义务。一、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用人单位法人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人。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应指定一名主管厂长(总经理)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并要落实专职或兼职的人员负责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需要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做到厂部、车间、班组层层有人抓,将具体工作责任落实到人。二、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化学品管理制度、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培训制度、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的诊治与报告制度、职业卫生经费管理制度等等,以及各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生产劳动操作规程等。三、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通过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可以知道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是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制)。如果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加以控制,避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检测结果应通过公告栏告知劳动者,这样可以提醒他们注意做好个人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工作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格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目前,我省已有20多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云南省卫生厅的资格认证,能为企业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工作。四、开展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对预防职业病危害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因此,《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对新入厂工人和在岗的工人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义务。•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是职业卫生培训的主要内容。通过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只有让劳动者了解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掌握如何预防与控制的知识后,才能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五、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在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标识包括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图形、警示语句和文字设置在工作场所入口处或工作场所的显著位置。警示线可喷涂在地面或制成色带设置。警示说明应包括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急救措施等内容。作业场所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可时刻告知和提醒在岗劳动者,这对防治职业病起到重要的作用。六、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新入厂工人和在岗的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这样,企业可以了解和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及早发现职业禁忌证的人员和及早发现化学毒物对健康的损害,通过调换患有职业禁忌证的人员的工作岗位和治理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避免发生职业中毒事故。•《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目前,云南省卫生厅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已有50多家。七、做好个人职业卫生防护•《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尽可能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来控制,如采取先进的自动化、密闭化作业技术,安装有效的通风排毒系统等,但仍无法控制,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为接触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配备不同的、合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可根据工种的不同,选择适合头部防护、眼睛防护、手部防护、足部防护、身体防护、听力防护、呼吸防护等各种防护用品发放给操作工人,并教育和督促工人正确佩戴。八、履行告知义务•知情权是一种基本人权。劳动者为企业创造财富,他对整个劳动过程中包括劳动环境、原材料、设备等有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具有知情权,对危害因素产生的危害后果和采取的预防措施具有知情权,同时,对有关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与保养知识、健康检查结果等都具有知情权。•劳动者的知情权需要用人单位充分告知才能真正享有知情权。因为,用人单位掌握生产工艺、流程、技术,掌握与生产有关的作业环境、原材料、设备等的有关信息与知识,掌握职业病防护知识和采取的防护措施,而劳动者对有关的知识(信息)了解甚少,也不容易获得。因此,《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职业卫生告知义务。职业卫生告知包括:合同告知、公告栏告知、警示告知、原材料和设备危害告知、培训告知等。(一)合同告知•《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合同告知体现了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二)公告栏告知•《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实施公告栏告知,可让劳动者熟悉企业制定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增加管理的透明度,调动起工人的积极性,配合企业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这有利于避免因劳动者不了解职业病危害而盲目操作,导致受害。(三)警示告知•《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2003年卫生部颁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对各类警示标识式样作了详细规定。作业场所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可对在岗劳动者起到时刻告知和提醒的作用,这对防治职业病是非常重要而且必不可少的。近年来,许多企业在有毒有害作业环境设立警示标志,各种职业中毒事故比实施前明显减少,充分验证了作业场所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的良好的预防效果。(四)原材料和设备危害告知•原材料和设备危害告知主要内容是生产、经营、进口及使用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等原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五)培训告知•通过职业卫生培训,告知劳动者有关的职业卫生知识,让劳动者了解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掌握预防与控制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九、履行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责任•《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同时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十、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文标题:职业卫生基本知识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PPT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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