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组织学习教育 > 浅谈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宪法思想4篇
浅谈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宪法思想4篇【前言导读】由网友为您整理收编的“浅谈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宪法思想4篇”精选优质范文,供您参考学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支持吧!宪法,是一个主权国家或地区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浅谈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宪法思想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浅谈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宪法思想1[1]陈旭麓:《孙中山集外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2]《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3]《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4]徐宗勉:《现代中国对于民主的追求》,安徽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5]牛彤:《孙中山治国方略》,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浅谈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宪法思想2[论文关键词]五权宪法权力制约三权分立[论文摘要]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是在西方代议制下的三权分立思想的直接影响下而萌生的,但五权宪法思想是孙中山为了纠正三权分立制度的弊病而创建的,因此两者并不是简单的量上的区别,二者有着原则性的区别。五权宪法思想是孙中山总结了欧美、日本等国建立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成败的历史经验,采纳西方十七、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们的学说,并加入中国历史上政治统治富有特色的经验而形成的,是孙中山对所希望的“最新式”民主共和国构想的理论表达,是其宪政思想的集大成。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思想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五权分立是在三权分立的直接影响下而萌生的。但是孙中山所主张的“五权分立”与西方代议制下的“三权分立”并不是简单的量上的区别,二者有着原则性的区别:一、两者的思想基础不同三权分立的基础是西方的分权学说,五权分立的基础则是权能分治。分权学说为洛克、孟德斯鸠等西方启蒙思想家所倡导,其主张就是要保障人民自由,必须施行法治。为了防止专制,主张将政府的权力分割成几个独立的权力,分别由不同的机关来独立行使,并且相互牵制,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无论谁掌握了大权,都会把他的威权施用到极点,……要制止威权的滥用,就必须用权力来牵制权力。”…而五权分立则是建立在权能分治的理论基础之上的,这是孙中山在考察了西方的三权分立思想之后,发现三权分立有着诸多的缺点。为了克服这些弊病而自创的。其主张是只要人民有权,便不怕政府万能;而且要有万能政府,才能为人民谋幸福。因此他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政权和治权,其中政权为人民所掌握,有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四项大权,前两者是人民管理官吏的权力,后两者是人民管理法律的权力。人民有了这四项大权,民权就充分了,并且有力量去管理万能的政府,就可以控制它;治权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察这五权,用之组织万能政府,因为去留大权掌控在人民的手中,所以它只能为善,而不许为恶。这样一来,人民权与政府权并行不悖:既有民权又有效能,使两者趋于协调、平衡,克服了三权分立之下的许多流弊。二、两者的目的不同正是因为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的理论基础不同,所以二者的目的也不同,三权分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与权利,而五权分立的目的是实现人民有权,政府有能。西方的分权学说完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宪法是在人权思想日益成熟为一种理论体系和社会理想后,受特定时代背景制约而诞生的。西方传统宪法的直接依据源于‘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理论”。所谓天赋人权,是指人的生命、自由、平等和财产等是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人们为了解决没有国家和政府的自然状态下的困难与不便,通过宪法组织政府,其目的就是要求国家权力的行使能够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实现社会普遍认同的公共利益。因此政府只是人民的受托人,为了防止政府在得到人民的委托之后,可能重蹈封建君主专制的覆辙的危险,西方的启蒙思想家们在原有的分权思想之上,发明了权力分立与制衡的理论,用法律来束缚政府,借以防止专制,保障个人的自由与权利。而孙中山的五权分立的目的则是实现人民有权,政府有能,可他在考察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时发现其存在诸多弊端,一则“人民所持的态度总是反对政府”,即人民与政府的关系是对立的;在这种体制下,人民有权与政府有能是背离的,“民权发达的国家,政府则无能;政府有能的国家,则民权不充分,甚至无法保障”。因此孙中山汲取欧美之经验,顺应世界潮流之需要,以实现全民利益为重点,将个人自由纳入团体自由之中,提出了打造万能政府的主张,而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则需“五权分立”,即把政府分成五个不同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在人民的四项大权控制之下,形成一个群力,造就一架高效率的国家机器,更好地实现“主权在民”。三、五权与三权在性质与范围上不同西方的“三权”是指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孙中山的“五权”则是在上述三权的基础上加上考试权、监察权,其中考试权是从西方的行政权中分离出来的,监察权是从立法权中分离出来的。应该说孙中山的五权并不是简单的三权加两权的问题,在孙中山的设计中,将国家权力分为五权,其性质与范围已经不同于西方三权,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行政权是执行法律和政策,维护公共安全,派遣和授受外交使节,防御外国侵略的国家权力,是政府职权中不可缺少的,而且政府本质上即为行政。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下,奉行立法至上,所以行政须受立法的支配,“如果立法机关让行政机关有权力把能够为自己的善良行为提出保证的公民投进监狱的话,自由便不存在了”。而且三权分立之下的行政权是一种被动性的消极性的职权,范围很小。而五权分立之下的行政权,是治权的一种,因为其目的是建立一个万能政府,为人民谋福利,而实现此功能最主要的是要依靠行政权,所以在这种体制下的行政权是主动和积极的,其范围也很大。孙中山在提到五权时,总是先提到行政权,依次才是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因此可以说行政权居于之首,其余四权则是围绕行政权周围为其服务的,这就打破了西方“立法至上”的格局。浅谈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宪法思想3摘要五权分立思想是孙中山三民主义学说中民权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是孙中山对西方三权分立政治制度深刻认识的产物,其理论来源是欧美三权分立学说和中国封建政治制度某些合理性因素。五权分立思想是在中西方文化融合基础上的复杂创新,推动了近代中国民主政治的进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应给予它更高的评价。关键词孙中山五权分立三权分立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661(2014)15-0117-02孙中山是中国近代民主革命的先行者,毕生以推翻中国封建独裁统治,建立完全民国为目标。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致力于为共和国体奋斗的同时,他对未来的政治模式也进行了长期深入的思索和探讨,在欧美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和中国古代社会考试、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五权分立思想。五权分立思想的提出是对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政治思想的重要发展,是中国政治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推动了中国民主政治的进程,在当时乃至现在都有重要的价值。一、五权分立思想溯源五权分立指将政府权力划分为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这五种权力各自独立,分别有五个政府机关行使的制度。具体分工如下:“以五院为中央政府:一曰行政院,二曰立法院,三曰司法院,四曰考试院,五曰监察院。宪法制定后,由各县人民投票选举总统以组织行政院,选举代议士以组织立法院。其余三院之院长,由总统得立法院之同意而委任之,但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而五院皆对国民大会负责。各院人员失职,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之;而监察人员失职,则国民大会自行弹劾、罢黜之。国民大会之职权,专司宪法之修改,及裁判公仆之失职。国民大会及五院之职员,与夫全国大小官吏,其资格皆由考试院定之。”二、五权分立思想与三权分立思想的区别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是在西方三权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但五权分立思想并不仅仅只是多增添了考试权和监察权,它不是对三权分立学说的简单扩充和量的变化。从实质上讲,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和西方的三权分立存在着原则的区别,有着它自己的创新特色。(一)“五权”属于治权的范畴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和西方的三权分立是有区别的。西方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相联系的,三权之间相互制衡,不存在最高权力。西方三权包括“政权”和“治权”在内的全部权力。而按照孙中山的五权分立设计,五权之上却有更高的权力来对它们,五权仅属于“治权”范畴,五权是在与“政权”分开的前提下存在的。就治权与政权的关系而言,国民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它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央政府的五院均由国民大会产生,并且“五院皆对国民大会负责”,即“五大治权”对“四大民权”负责。就治权而言,孙中山认为,五院间的关系实则为职责分工,五院具有的权是政府办事的权。用孙中山自己的话说,“治权”机关内的五个权,“就是要有五种工作,要分成五个门径去做工”。孙中山强调这“五权”对国民大会负责,他的这种“直接民权”思想使得五权分立超出了西方三权分立代议制的间接民主政权结构模式。(二)“五权”中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与西方“三权”不完全相同五院中立法院行使的立法权不同于西方会议独立行使的立法权,而仅仅是一种照章办事的“行的权力”,即按照“政权”的要求,做具体的法律起草工作,然后交由政权复决。立法院完全是受国民大会创制、复议两权控制的办事机构,真正的最高立法机构不是立法院而是国民大会。此外,行政权中不包括考试权,司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但不能直接审案。(三)“五权”彻底否定君权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只是主张确立宪法对君权实行限制,而孙中山“五权”理论则彻底否定君权。他提出的考试权和监察权虽然是借鉴我国历史的政治文化资源,但这种借鉴是以“去掉君权”为前提的。“中国从古以来,本有御史台主持风范,然亦不过君主的奴仆,没有中用的道理。”所以五权分立思想是在彻底否定君权的基础上建立的。总之,孙中山五权分立思想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材料,它的形成和完善,表明它既主张学习欧美政治文化之所长,又强调把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精华结合起来,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创新。他对中西政治文化采取的这种实事求是的态度以及在理论探索中所体现出的精神和勇气,值得我们在今天的改革开放时期加以认真地学习和借鉴,对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具有借鉴意义。参考文献:[1]孙中山全集.第1、7、9卷[M].北京:北京中华书局,1981.[2]李雷,安中业.孙中山“权能分治”与“五权分立”思想述评[J].人大研究,2005(8).[3]孙中山选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浅谈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宪法思想4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是以五权分立为基本内容的宪法。“五权宪法”在推翻帝制、建立民国的过程中,孙中山兼收并蓄,通过吸取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和学习中国古代官吏考试和监察制度的合理因素,创立了五权宪法思想。“五权宪法”思想是孙中山“三民主义”思想中民权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五权宪法”思想的基本点是“五权分立”,即把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察五权分开,设立相应的五院,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检察院五院,各掌其权,各执其事,互相牵制监督。孙中山先生认为“五权宪法”组织的政府才是完全的政府。这种五权独立的完全政府,其结构如下: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五院构成中央政府,宪法制定后,各县人民选举总统以组织行政院;选举代仪士组成立法院;其他三院院长由总统得到立法院同意后委任,但三院院长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五院都对国民大会负责,各院如出现人员失职,则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之;监察院人员如出现失职,则由国民大会弹劾罢黜之;国民大会的职能在于修改宪法、裁判政府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国民大会与五院的全体职员以及全国大小官吏,他们的资格都由考试院评定。孙中山先生认为“五权宪法”集中外之精华,防一切舞弊,连成一个很好的完璧,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世界上最完美最良善的政府,才是能实现“民主”、“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国家。五权分立是从西方的三权分立演化而来的,孙中山先生也说自己提出的五权是将三权再分出监察和考试两权。其中行政权中分出了考试权,立法权中分出了监察权。中国古代的考试和监察制度中就有
本文标题:浅谈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宪法思想4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05801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