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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门诊待遇起付标准医疗费用一、起付标准(是指参保居民使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前必须由个人现金自付的医疗费用)为1000元。二、参保的城乡居民在起付标准1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到38家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可使用社会统筹金支付的,不超过500元的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用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1000元至5000元30%40%50%5000元至10000元40%50%60%10000元以上60%70%80%住院待遇起付标准费用住院次数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以社平工资为基数)4%2.5%1%二次以上住院(以社平工资为基数)2.5%1.5%0.5%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用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10000元以下55%65%75%10000元至20000元60%70%80%20000元以上65%75%85%2011年城镇居民医疗费自付比例简明表2011年7月-2012年6月项目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门诊起付标准1000元个人自付*1000-5000元以下70%60%50%5000-10000元以下60%50%40%≧10000元40%30%20%住院起付标准首次住院4%(1611.36)2.5%(1007.10)1%(402.84)二次及以上住院2.5%(1007.10)1.5%(604.26)0.5%(201.42)10000元以下40%30%20%10000-20000元35%25%15%≥20000元30%20%10%家庭病床起付标准2.5%1007.101.5%604.260.5%201.42个人自付35%25%15%最高统筹上限户籍迁入不满一年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50%。户籍迁入每满一年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提高10%。参保条件①年满16周岁以上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③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低保人员。备注*参保人员门诊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用,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不超过500元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全部报销,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药费用,由个人全部自付。①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及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低保人员,个人免缴医保费。②对连续参保者,其门诊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每满一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多可提高5个百分点。07年1月份参保者,1-6月可按一个年度计算。③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最高限额为10万元;本年度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最高限额:11万元。(个人负担30%);④每年3月10日至5月25日向所在居委会申报并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2011年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对照表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分类及标准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门诊(1)个人支付部分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在职先用完为止退休起付标准现金支付*在职1611.36元(4%)退休805.68元(2%)(2)统筹医疗基金个人负担比例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在职28%23%8%退休14%11.5%4%5000~10000元以下在职15%10%4%退休7.5%5%2%≥10000元在职10%7%2%退休5%3.5%1%住院(1)个人支付部分起付标准用现金或个人帐户资金按社平工资的百分比计付首次在职1611.36(4%)1007.10(2.5%)402.84(1%)退休805.68(2%)503.55(1.25%)201.42(0.5%)二次及以上在职1007.10(2.5%)604.26(1.5%)201.42(0.5%)退休503.55(1.25%)302.13(0.75%)100.71(0.25%)(2)统筹医疗基金个人负担比例起付标准以上10000元在职16%12%8%退休8%6%4%10000~20000元以下在职8%6%4%退休4%3%2%≥20000元在职6%4%2%退休3%2%1%家庭病床(1)个人支付部分起付标准用现金或个人帐户资金按社平工资的百分比计付在职1007.10(2.5%)604.26(1.5%)201.42(0.5%)退休503.55(1.25%)302.13(0.75%)100.71(0.25%)(2)统筹医疗基金个人负担比例起付标准以上在职20%15%5%退休10%7.5%2.5%定点药店购买药品购药最高额度本市人员购药(含体检)额度为600元,公务员购药额度400元,离休人员购药额度600元。备注*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40284元,月社会平均工资:3357元;*年度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10万元;*本年度补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16万元(其中个人负担10%);*参保人员门诊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用,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不超过500元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全部报销,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药费用,由个人全部自付。*个人帐户可以抵付住院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接续办理须知链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接续需提供的材料:一、流动到我市城镇单位就业并登记参保的人员(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续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应加盖转入参保单位的公章);2、原参保地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3、户口本首页及个人页(原件和复印件);4、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户籍迁入我市,并以本市户籍人员身份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续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现有转入参保单位的应加盖公章);2、原参保地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3、户口本首页及个人页(原件和复印件);4、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经厦门市委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需提供组织部或人事局出具的干部或人事关系介绍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人调动通知》;经批准调入行业统筹单位的人员需提供人事局出具的人事关系调动审批表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人调动通知》以及人事关系介绍信(原件和复印件);6、调入(或迁入)时超过规定年龄的,可申请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7、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接续1、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现有转入参保单位的应加盖公章);2、原参保地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3、户口本首页及个人页(原件和复印件);4、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经厦门市委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需提供组织部或人事局出具的干部或人事关系介绍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人调动通知》;行业统筹单位需提供人事局出具的人事关系调动审批表、人事关系介绍信(原件和复印件);6、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四、办理的相关规定及时间1、参保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须在用人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费并到账的次月10日后的正常工作日前来办理;2、办理地点: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市社保中心办理部门为个账科柜台);3、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注:随军家属社会保险转入接续暂停办理,等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相关政策!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须知链接:一、申领条件:(一)、生育女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以上(不含生育当月,用人单位未及时参保而补缴的生育保险费,不计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累计的缴费月份之内),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须当月有参保生育保险,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记;(二)、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三)、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二、所需材料:(一)、分娩或剖宫产1、生育女职工社会保障卡及厦门银联卡(信用卡、招商银行及中信银行卡暂不支持);2、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发的计划内生育证明;生育服务证记录详细明确,足以认定为计划内生育的,可提供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替代计划内生育证明。3、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医疗收费票据(原件和复印件)、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5、《厦门市职工生育津贴申领表》(一式一份);6、失业登记证(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必须提供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必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7、委托他人代领的,须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二)、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1、生育女职工社会保障卡及厦门银联卡(信用卡、招商银行及中信银行卡暂不支持);2、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3、医疗收费票据(原件和复印件)、费用汇总清单(原件)、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4、自然流产且未实施清宫术的,需提供加盖诊断医院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5、实施免费人工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提供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实施免费手术介绍信(证明)及实施手术医疗机构的手术证明。6、《厦门市职工生育津贴申领表》(一式一份);7、委托他人代领的,须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申领流程:(一)、登陆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下载《厦门市职工生育津贴申领表》、《政策内生育证明》、《委托书》,按要求填写及盖章(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由其所辖社区居委会核实盖章,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由原单位核实盖章);(二)、携齐申领材料交所辖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生育保险受理窗口办理;(三)、符合申领条件者,受理15个工作日之后,通过银联打款到申领账户,申领人持银联卡到银行查询、取款。核实期限为三个月,若无异议,视为待遇申领完成;如有异议,请申领人持收件单、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原受理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查询。(四)、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在受理二十天之内通知申领人,并退回申领材料。四、待遇申领时间:由于缴费数据延迟,生育的次月20日起,方可受理申领;逾期超过六个月未及时申领者,不再受理。五、市区分工:市属企业职工请到市社保中心申领,区属企业职工请到各区社保中心申领。六、经办地址及联系电话:经办机构地址联系电话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市场大厦三楼12333集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集美区滨海路898号(台商服务中心)三楼6213657海沧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海沧区南海三路1268号(海沧劳动力市场)三楼6585919湖里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仙洞路3号5633979思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后江埭路65号5863099翔安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翔安区人力资源大厦2楼7889775同安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同安区环城路97-99号同安区人力资源市场大厦7229881
本文标题:XXXX年厦门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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