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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970317)親愛的扣繳義務人您好:多年來承蒙您的支持,使所得稅的扣繳制度得以有效建立,對充裕國庫稅收貢獻良多,本局僅表最高的謝意!為了加強協助您對於扣繳相關規定的了解,本局特先以本函提醒您有關最新扣繳規定的重要訊息,敬盼您細心瀏覽,俾使您的合法權益獲得更多的保障。您知道扣繳辦法已有部分修正嗎?各類所得扣繳率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財政部於97年3月5日修正,修正重點如下:為簡化薪資所得之扣繳作業,修正薪資所得不論給付方式為何,均以全月給付總額為基準,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或按薪資所得扣繳率(6%)扣繳;配合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4條之1規定,明定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扣繳率為10%,並刪除該等利息得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明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該等利息,因屬分離課稅,不適用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之規定;權利金及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之扣繳率由15%調降為10%(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修正條文第2、11條)。另為使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適用之扣繳率趨於一致,調降相關扣繳率(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修正條文第9條)。薪資受領人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6%(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修正條文第5條)。另外提醒您,下列異常係本局於審查實務上最常發現扣繳義務人因疏誤而短漏扣繳或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的情形,請您自行檢視是否已依規定辦理:一、申報扣繳資料異常:扣繳憑單、各類所得申報書上填載之扣繳稅款金額與薪資、各類所得扣繳繳款書之報繳金額不一致。二、營利事業有解散、度廢止、合併、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更的情形時,未於主管機關核准函發文日起10日內辦理申報。三、薪資所得扣繳異常:舉辦短期進修班或研習會之授課鍾點費應屬薪資所得,誤列為執行業務之演講費;所得人年終、績效、生産等獎金或兼職薪資,及補助個人旅遊津貼,或結婚、生育、親屬喪葬等各項補助費之非固定薪資所得,未依規定扣繳申報;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係屬薪資所得,卻未扣繳申報。四、利息所得扣繳異常:給付非金融業之息所得,應依規定予以扣繳稅款。五、租賃所得扣繳異常:配合房東要求,低報憫金甚或不履行扣繳義務。六、競技競賽及機會車獎所得扣繳異常:扣繳單位舉辦年節摸彩活動,中獎者之獎品珢理扣繳申報。七、其他所得扣繳異常:職工福利會給付之各項所得(含現金或實物)未列單申報。八、各類所得扣繳標準第11條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之規定,僅適用於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得人若為營利事業或其他組織則不適用。敬盼您對於扣繳相關規定多予關注,若有不明瞭之處,請洽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撥本局服務專線電話,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敬啟97年3月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704510980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除依所得稅法准予免徵所得稅者外,所有薪資之受領人,均應向其服務機關、團體或事業之扣繳義務人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載明其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准予減除免稅額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事項。第2條薪資受領人於年度進行中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於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將異動後情形,另依前條規定填表通知扣繳義務人。一、結婚、離婚或配偶死亡。二、受扶養親屬人數增加或減少。第3條扣繳義務人於接到薪資受領人填報之免稅額申報表後,應單獨列冊記載,遇有異動通知者,並應辦理異動登記。第4條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就其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但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薪資受領人遇有第二條規定異動時,其為結婚或增加受扶養親屬人數者,扣繳義務人應自其異動發生之月份起,依異動情形辦理扣繳;其為離婚、配偶死亡或減少受扶養親屬人數者,應自次年一月一日起,依其異動情形辦理扣繳。第5條(97.3.5修正)薪資受領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六。第6條(97.3.5修正刪除)第7條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扣繳及免予扣繳薪資所得稅款之受領人(包括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額,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及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第8條(97.3.5修正)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並得免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第9條本辦法適用之有關表式,由財政部訂之。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704510980號令發布修正第1條本標準依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之二第四項、第三條之四第三項與第八十八條第二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97.3.5修正)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一、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仍應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六。二、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三、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一)短期票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二)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仍應準用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六。(五)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六)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四、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與受其扶養之親屬有金融機構存款之利息及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者,得依儲蓄免扣證實施辦法之規定領用免扣證,持交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登記,累計不超過新臺幣二十七萬元部分,免予扣繳。但郵政存簿儲金之利息及依法律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九、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六。十、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同條第三項規定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屬前項各款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適用前項規定扣繳。第3條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百分之三十。但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自投資事業所取得或應分配之盈餘,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二、薪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部分,扣取百分之五。三、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四、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六。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得免予扣繳。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九、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有前八款所列各類所得以外之所得,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十、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十一、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屬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一款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適用前項各該款規定扣繳。第3-1條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五。但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第3-2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未依同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投資經許可者,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三十。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未依本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投資經許可者,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五。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未依本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投資經許可者,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五。第4條本法第三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受益人,如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或為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應於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時,由委託人按該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扣取百分之二十。前項受益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為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應於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百分之二十扣繳率申報納稅。第5條本法第三條之二第四項規定之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受託人於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應就該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百分之二十扣繳率申報納稅。第6條本法第三條之四第三項規定之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其依規定計算之所得,按百分之二十扣繳率申報納稅。第7條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准或核定,其所得額按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五計算,其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依同法第九十八條之一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五。第8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扣取百分之二十。第9條(97.3.5修正)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如有財產交易所得,應按所得額百分之二十扣繳率申報納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財產交易所得或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應按所得額百分之二十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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