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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则与框架第一节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产生及国际服务多边贸易框架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内容第三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评述第四节国际服务贸易多边谈判的现状第一节GATS的产生及国际服务多边贸易框架3.1.1GATS的产生背景3.1.2三个阶段的谈判3.1.3在多边贸易框架上的交锋3.1.4多边服务贸易框架构成3.1.1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背景发达国家积极倡导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由坚决抵制到逐步接受乌拉圭回合1948年生效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一直是协调国际贸易关系和利益的唯一有效的国际法体系。但在半个世纪以来,其管辖范围仅涉及货物贸易领域,服务贸易领域从未涉及。1986年9月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部长级特别缔约方会议上,发表了部长宣言,将服务贸易谈判正式列入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议题,并指出,谈判旨在为服务贸易制定出多边原则和规则的框架,包括为各个部门制定出可行的条例,以便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以此作为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发展的一种手段。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成果之一3.1.2三个阶段的谈判第一阶段-从1986年9月发动乌拉圭回合的埃斯特角部长会议起到1988年12月蒙特利尔部长会议中期审议前为止。-谈判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贸易定义;适用服务贸易的一般原则、规则;服务贸易协定的范围;现行国际规则、协定的规定;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壁垒等。-这一阶段各国的分歧很大,主要集中在对国际服务贸易如何界定问题上。第二阶段从1988年12月9日中期评审结束至1991年12月GATS草案的拟就这一阶段的谈判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关于服务部门试验性的谈判;二是关于服务贸易框架协议本身的谈判;三是关于贸易框架协议附件的谈判。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进入实质性阶段,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得到平衡,发展中国家制定新的有关立法的权利也得到了认可。第三阶段从1991年底开始直到1993年底GATS正式文本的形成这一阶段由《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内容的基本明朗到最终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只是一个框架协议,还有许多留待解决和进一步谈判的问题,尤其在部门谈判领域事项1982年11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部长会议(美国极力主张新一轮多边谈判应包括服务贸易,但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1984年11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大会(统一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内成立服务贸易信息交换组织)1985年10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特别大会(确认开始新一轮谈判的准备程序)1986年9月15-20日乌拉圭埃斯特角城部长会议(正式宣布开始“乌拉圭回合”谈判,成立货物贸易谈判委员会和服务贸易谈判委员会)1988年12月5-9日加拿大蒙特利尔中期审评会1989年4月于日内瓦完成中期审评,进入“部门测试”阶段1990年7月24日贸易谈判委员会(制定服务贸易协定框架)1990年12月比利时布鲁塞尔部长会议(由于农产品谈判搁浅,其他谈判也以陷入僵局告终)1991年3月恢复服务贸易谈判,开始谈判初始开价单1991年12月于日内瓦完成最后文件草案的第一稿1992年1-3月集中谈判初始开价单,要价单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最终谈判结束,达成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内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遗留部分市场准入谈判1994年4月于马拉喀什签署协议1995年1月WTO在日内瓦建立,协议生效世贸组织成立后服务贸易协议取得的进展世贸组织自1995年1月1日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继续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未尽议题,其中,关于服务贸易具体部门的分项谈判是这些议题中的重头戏。目前,世贸组织已在金融服务、基础电信和信息技术三方面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取得了重要成果。世贸组织所达成的这三项关于服务贸易的协议,不仅将服务贸易自由化原则向具体成果方面推进了一大步,同时,也将对世界经济产生重要影响。尽管这三项协议目前仅对签约方有约束力,但由于签约方所控制的有关贸易额在全球的相关贸易额中占绝大多数,因此,这三项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在不久的将来也会成为世贸组织全体成员的义务和承诺。3.1.3在多边贸易框架上的交锋1.对服务贸易谈判方式和程序的争论美国:商品和服务贸易按GATT规则进行一揽子谈判。发展中国家:分开进行,因为GATT协议对服务贸易的适应性差。经过磋商,对二者的谈判分开进行,所谓双轨制谈判,谈判货物贸易是以WTO缔约国身份,而服务贸易则是以政府代表的身份参加谈判。2.围绕服务贸易的定义、规则、范围、先行国际安排和促进/限制措施进行的争论美国:定义较宽,不仅包括传统服务领域,还要包括服务业的对外投资,涉及到在境外的开业权问题(资本的流动)。发展中国家:如果这样,也应该包括劳动力的跨境流动(移民政策问题)。采用了欧共体的意见,主张根据谈判的需要对服务贸易采取不同的定义,不预先确定谈判的范围。3.服务贸易全面自由化的分歧美国提出要全面自由化,日本、欧盟追随之。发展中国家反对全面自由化欧盟的建议被接受:使市场准入、逐步自由化与尊重各国的政策目标保持平衡。4.肯定清单和否定清单的争论美国提出“否定清单”,不开放的领域列表,确定后不能变,以后要逐步减少。新加坡提出“肯定清单”,开放哪些部门,以后可以逐步增加。这种方式对于落后国家更灵活适用,收到欢迎。欧共体提出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妥协办法。5.关于知识产权的争论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保护知识产权不力,应该制定相应协议。发展中国家:已经有多种协定,无需再讨论这个问题。如果保护太多,不利于知识、技术的传播。知识产权多来自发达国家,过多保护使落后国家受损。3.1.4多边服务贸易框架构成多边协议体系一般性协议部门协议跨部门协议组织体系服务贸易理事会及其下设的谈判组和工作组运行机制谈判机制争端解决机制政策评审机制多边协议体系一般性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部门协议:部门协议产生更早,部门规则的制定相对比较容易。如海运业的国际协议、国际银行监督的巴塞尔协议、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议、关于国际租赁的国际协议等。跨部门协议:部门之间的相似性、替代性和相互联系,需要有跨部门的协议,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内容3.2.1GATS的基本原则3.2.2GATS的主要内容3.2.1GATS的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逐步自由化原则GATS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1条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第2条最惠国待遇第3条透明度第3条副则机密信息的披露第4条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第5条经济一体化第5条副则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第6条国内法规第7条承认第8条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第9条商业惯例第10条紧急保障措施第11条支付和转移第12条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第13条政府采购第14条一般例外第14条副则安全例外第15条补贴第三部分具体承诺第16条市场准入第17条国民待遇第18条附加承诺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第19条具体承诺的谈判第20条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1条减让表的修改第五部分机构条款第22条磋商第23条争端解决与执行第24条服务贸易理事会第25条技术合作第26条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第六部分最后条款第27条利益的拒绝给予第28条定义第29条附件附件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关于本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第一部分范围与定义范围:《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一部分确定了总协定的适用范围、服务贸易的定义与部门覆盖范围:GATS适用范围限于各成员方所制定和实施的影响国际服务贸易的各项措施,其中既包括中央、地方政府的措施,也包括被授权而行使有关权利的非政府性机构所实施的各项措施。服务贸易定义。这一定义将服务贸易按提供方式分为四种形式:1.跨境支付:由一个成员境内向另一个成员境内提供的服务。在这种形式下,服务提供者和被提供者分别在本国境内,并不移动过境。所以,这种服务提供方式,往往要借助于远程通讯手段,或者就是远程通讯服务本身。例如,国际电话通讯服务。2.过境消费:在一个成员境内向任何其它成员的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在这种服务提供形式下,服务的被提供者,也就是消费者跨过国境进入提供者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服务。出国旅游、出国留学实际上都是接受的这种服务提供方式。3.商业存在:通过一个成员的商业实体在任何其它成员境内的存在而提供的服务。这种商业实体或商业存在,实际上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形式可以采取独立的法人形式,也可以仅仅是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在这里,服务的提供是以直接投资为基础的,其提供涉及到资本和专业人士的跨国流动。例如,外资银行提供的服务就属于这种形式。4.自然人流动:由一个成员在任何其它成员境内的个人提供的服务。这种形式涉及到提供者作为自然人的跨国流动。与商业存在不同的是,它不涉及投资行为。例如,我们请一个国外著名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前来作财务咨询以及进行讲学,那么这可以被看作自然人的流动。但如果该所来中国开设了一家分支机构,那么这就是商业存在了。为了谈判、统计等工作的需要,世界贸易组织对服务贸易有一个部门的分类目录,将服务贸易分为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相关的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与医疗有关的服务与社会服务、旅游及与旅行有关的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其他服务等12个类别。每个部门下又再分为若干分部门,共计155个分部门。这一分类目录与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目录(CentralProductClassification,CPC)是一致的。第二部分一般责任和纪律不需要成员明示承诺,除非有例外规定或豁免授权,各成员方均应该予以遵守。是自上而下的否定清单义务。又可以分为无条件的义务和有条件的义务。对于无条件的义务来说,除了航空飞行权以及因为行使政府权利而提供的服务之外,所有服务提供部门均应遵守。而有条件的义务只适用于作出了具体承诺的部门。第二部分包括第二条到第十五条,最主要的就是两个一般义务原则以及他们的例外。这两个一般义务原则就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2)对最惠国待遇进行了规定∶在本协定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不同的是,作为关贸总协定一般义务的公平待遇原则是由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共同构成的。而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民待遇并非一般义务,只有最惠国待遇才是一般义务。最惠国待遇——虽然各成员方政府或当局接受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全面覆盖范围,但它们并不都愿意实行普遍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时在GATS生效时,许多成员方已经与其贸易伙伴签署了双边或多边服务贸易优惠协定,所以作为妥协,《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允许成员方在实行这项原则时可以有一定的例外,例外的具体内容集中体现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中的“关于第2条义务的豁免附件”。透明度原则(3)实行透明度的主体是成员的政府相关部门及其所设立的咨询点;透明度的客体是成员国内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措施、成员签字参加的影响或涉及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与电信咨询资料;实行透明度的方式是公开出版、设立“咨询点”、“联络点”或以其他方式(如公告、广播、网络等)知会公众。“透明度”条款的宗旨是各成员所采取对GATS执行的措施都应让其他成员尽可能方便地、快速地获知。它是确保国际服务贸易正常进行,尤其是确保公平竞争的必要手段。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这一条款并不能得到很好执行。实际上,有些国家对其有些措施总是有意或无意地予以掩盖,尤其在一些贸易管制的国家。因此,可以认为此条款的执行将会遇到较大的阻力,更何况“绝密信息”又没有一个严格的定义,“紧急情况”的例外规定也极易被随意引用。其他规定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为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
本文标题:第三章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则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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