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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条件1、达到退休年龄:(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的年满55周岁);(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工作,累计工作年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由指定医院提供诊断证明书,经县(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2、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参见: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印发《云南省实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8]18号)发布日期:1998年2月9日执行日期:1998年4月1日1995年出台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或者《暂行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符合离退休条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依照下列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1、《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按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2、《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3年内(即1998年9月30日前)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职工,以离退休前的月工资作为基数,在按改革前原养老金计算办法计发离退休金的同时,再按缴费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一定比例增发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按改革前原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120。3、《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3年后(即1998年10月1日以后)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职工,其在《暂行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按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乘上规定系数,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系数÷120。系数=系数1×系数2系数1=《暂行办法》实施前连续工龄+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例如,某职工过去的连续工龄为30年,个人缴费年限为10年,计算系数1=30+10/10=4)《暂行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的连续工龄一律计算到1995年9月止,此后均按个人帐户计算缴费年限。仅有系数1,对连续工龄短的职工,就达不到现在的养老金水平;因此须用系数2调整。以工龄满15年为最大(如暂设为2),工龄越长,系数2就逐渐减小,工龄40年及其以上的系数2为1。实际操作时可将系数1×系数2简化为一个系数。4、《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同时享受改革后的养老金调整待遇。5、《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者《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注:(1)基本养老基金的开支范围系指国家和省规定的离退休金标准及离退休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不包括地、州、市及企业自行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金及补贴。(2)职工离退休后,其离退休金加上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达不到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参见: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日期:1995年7月3日执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参见: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劳[1995]191号)发布日期:1995年9月5日执行日期:1995年9月5日1998年出台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1、从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依照下列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1)1995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由月基础养老金和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从业人员退休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2)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4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下列公式计发月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其中:——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1995年9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6年本人月缴费工资/1995年地州市(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1996年地州市(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n年本人月缴费工资/(n-1)年地州市(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n-1995)]×(n-1)年地州市(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n——指从业人员退休当年的年份)——过渡性调节金=[按1998年3月31日封定的职工本人月工资×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省政府文件规定的计发比例+1998年3月31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120]-[按新办法计算的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其中,确定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计发比例时,其连续工龄可计算到批准退休的前一个月。2、从业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而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其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对其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由企业发给2个月本人缴费工资的生活补助费。3、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而达不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按下列公式计发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月过渡性养老金=从业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1.0%×1995年9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4、《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的退休人员,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5、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而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从业人员,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见: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发布日期:1998年11月27日执行日期:1999年1月1日参见: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印发《云南省实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8]18号)发布日期:1998年2月9日执行日期:1998年4月1日参见: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劳[1998]72号)发布日期:1998年3月13日执行日期:1998年4月1日2000年出台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1、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达到退休条件的从业人员,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依照下列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退休后按下列公式计发月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从业人员退休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2)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下发后退休的人员,按下列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立个人帐户第一年本人月缴工资/建立个人帐户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建立个人帐户第二年本人月缴费工资/建立个人帐第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当年本人月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当年年份―建立个人帐户上年年份―其间中断缴费的年限)]×建立个人帐户以来至退休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月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项之和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的,增发月过渡性调节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月过渡性调节金为从业人员1998年3月31日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3)月基本养老金不得高于从业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三倍;也不得低于从业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2、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模范、先进工作者的人员,其退休后的荣誉待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业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而达不到规定退休年龄,即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可以办理退休,其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1)属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按《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执行;(2)属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月过渡性养老金=从业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享受过渡性调节金。4、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伤残程度达到一至四级,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其退出工作岗位的待遇从养老保险金或工伤保险金中支付,由伤残人员选择。5、1997年7月16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以及1995年10月1日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基本建设及政府投资的公用设施建设征地招收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延伸缴费年限,按正常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费基、费率逐年缴纳,待缴费年限满15年后,按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6、从业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以及不愿按规定延伸缴费的,在办理了退休手续后,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参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发布日期:2000年11月28日执行日期:2000年11月28日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除特殊工种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提前退休的年限,不减发基本养老金外,每提前1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本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参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发布日期:2000年11月28日执行日期:2000年11月28日股份制改造、转制企业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企业和职工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对于企业、从业人员中断缴费符合补缴规定又不补缴的,在计算基本养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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