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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守主义福利体制本章学习目标:1.保守主义福利体制总论2.德国社会保障制度3.法国社会保障制度保守主义福利体制国家的典型代表是德国和法国。19世纪70年代,新保守主义在凯恩斯主义失效以后迎合了社会改革的呼声,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新保守主义者倡导的社会福利观提倡市场竞争和有选择的社会保障制度,强调的是公民权利与阶级和地位相联系。第一节保守主义福利体制总论一.保守主义福利体制非商品化特征保守主义福利体制的特点是社会权利的资格以工作业绩为计算基础,即以参与劳动市场和社会保障缴费记录为前提条件。这类制度最初产生在德国并得到长期发展,而后扩展到整个欧洲大陆,目前包括奥地利、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许多国家都属于这类国家。从历史上看,在这些国家,中央统治的“合作主义”遗产根深叶茂并得以发扬光大,且与教会有责传统的渊源关系,所以传统的家庭关系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饱受质疑福利体制类型与蒂特马斯的社会政策三分法模型中的第二种,及工作能力—成绩模型极其相似。这种模型认为社会福利应当论功行赏。它衍生自关切激励、勤奋与报酬、阶级与群体归属的形成等经济学和心理学理论。艾斯平认为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单一类型的福利制国家,每一个国家都是制度的混合体,只是在其中某一方面占了主导地位。就保守主义福利制体制而言,其思想与历史渊源的部分来自于俾斯麦的实践。德国俾麦斯等保守主义改革所倡导的社会保险模式,在社会分层上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强化领薪者之间的分化,他为不同地位和阶级的群体制定有着本质差别的福利计划;二是将个体的忠诚直接系于君主或中央政府的权威。在这一点上,俾麦斯模仿法国的拿破仑三世,在如同军队般运作的经济系统,工人就是士兵。权利与义务的界限非常模糊。在“保守主义”模式中,中度的非商品化程度决定了其合作主义是根深蒂固的。“保守主义”模式的分层化结果与其合作主义政制始终控制欧洲大陆的悠久历史密切相关。合作主义的起源,除了天主教会在社会改革中曾发挥着相当的作用以外,还与产生于中世纪的“基尔特”传统有关。二.保守主义福利体制分层化特征保守主义福利模式中较浓厚的合作主义是一个严重制约就业机会的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保守主义模式国家的劳动生产率大致是与其失业率的增长相伴而生的,或说欧洲国家合作主义政制并没有从根本上出动各职业阶层之间和各就业部门之间传统的分层形式,这是欧洲一直保有较高失业率的一个重要原因。以德国为代表的“保守主义模式”中,一方面是它的传统经济处于衰落之中,制造行业就业人口中所占的份额近半个世纪以来始终没有提高;另一方面新的经济形态和新的职业种类难以出现服务业停滞不前,社会服务和休闲服务就业增长十分缓慢。这样,由福利国家和家庭内部不得不出面吸纳的相对“过剩人口”存量就始终居高不下,整体就业水平徘徊不前。从整体上来说,德国以庞大的传统工业为主,其私人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都相对不发达,其职业结构没有提升和专业化。结果是,一方面,其生产活动人口的比例呈不断下降趋势;另一方面,诸如家庭主妇、青年人和老年人等几乎完全依赖于社会福利津贴的入口比例却日益增加。“保守主义”模式的职业特征在许多方面与“社会民主主义模式”很相像。例如,由于德国劳动力成本很高,三方协商伙伴机制和“共同决策”机制对低工资的“垃圾职业”的增长具有相当大的抑制作用,阻碍了那些以低工资为基础的服务性职业的增长,所以,从社会分层化的角度看,所谓的德国“垃圾职业”与美国的传统略有差异。而具有一些新的特征,即具有某种程度的专业化因素。又如,德国以强大的工会力量介入经济生活而著称于世,这下某种程度上对“垃圾职业”的就业发展路径也具有某种抑制作用。再如,由于德国产业结构中传统工业占有很大比例。所以篮领职业占绝对优势,而其他商业和休闲服务性职业很不发达,其结果是职业结构开始出现分化。总之,保守主义福利体制中政府对有关公民福利生活的诸领域都指定了比较系统、清楚和明确的政策,在些方面(如社会安全)还直接承担着较大的具体责任,但大部分的社会服务,特别是个人服务,则主要交由各社会组织负责创设与提供,因此,公民整体的福利保障与服务是充分依托及发挥社会部门作用的,福利照顾的水平很高,但国家的复旦却不是特别重。这些模式较少受到市场的左右,而是倾向于分层次的福利,整体的再分配效应被忽略。大多数情况下,保守主义福利体制受教堂的影响颇深,从而也就决定了他们对家庭和性别特有传统的变态。这种福利体制国家面临的主要难题,一般是总体就业率低,不能为所以那些需要或想要工作的人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这些人中不仅包括缺乏专门知识或技术的人,特别是妇女以及某些国家的不能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待业青年,还包括在工业部门全面滑坡过程中失去工作的掌握专门技术的核心工人这一难题,与保守主义福利体制强调对核心劳动力现有工作的保护,以及对失去工作的核心工人的较高社会保险利益的保障这一特点密切相关。保守主义福利体制在社会目标上倡导工人的收入扶持政策,在给付的基本原则上属于缴费型原则,遵循社会保险型的给予的技术原则,给付结构为部分给付型(缴费关联与收入关联),可及性的方式为社会地位与工作环境,通过就业关联型的缴费实现其融资机制,通过社会伙伴合作制来实现其管理与控制决策。这种模式的社会保险覆盖率是不断变化的,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处于相对中心的地位,其目的在于减少公共部门的压力。第二节德国社会保障制度1990年10月3日,民主德国正式加入联邦德国,德国实现统一。德国借助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了高福利及社会公正。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其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被成为德国社会的“稳定器”。1.文化传统。传统文化在德国社会保障模式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着关键性作用。德国文化中存在着根深蒂固的统一思想、讲求逻辑和严格管理。2.工人运动。工人运动对德国社会保障立法起着决定性作用。如果没有工人运动,“铁血首相”就不可能提出社会保险立法。德国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20年代一直是工人运动比较高涨的国家,工业比较发达,工人人数众多。领导工人运动的社会民主党曾得到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指导和帮助,在工人运动中影响和威信较大,党员人数也较多。3.经济体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实行了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社会市场经济包含着两个密不可分的领域:一是带来经济效率的市场,二是提供社会保障、社会公正和社会进步的福利政策。二.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历史沿革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与德国工业化进程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社会、经济结构变化紧密相连,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发展时期:1.德国社会保障雏形时期(1839-1881年)(1)特点无论是宗教界的慈善事业,还是诸侯国的局部性立法,都是以早期自由人道主义的价值和观点出发。(2)举措在民间由宗教、警察、社会团体创办的孤儿院、收容所等社会慈善机构,从事救济贫民活动。在工人和工会中,有创办的“劳动与福利中心”、“社会福利联合会”等群众团体。2.德国社会保障的形成时期(1881-1949年)(1)特点在德国境内当时盛行的新历史学派主张国家直接插手经济生活的管理,负起“文明和福利”的职责,经济问题的解决必须同道德联系起来,为俾斯麦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2)举措1883-1889年又相继颁布了《疾病保险法》(1883)、《灾害保险法》(1884)、《老年残疾保险法》(1889),由此开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过程。1912年又颁布了《职工保险法》,1927年颁布了《失业保险法》,1938年颁布了《手工艺者养老金法》,社会保障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3.德国社会保障的大发展时期(1950--1967年)(1)特点在这一时期内,德国全面地建立了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社会福利政策大发展时期福利规模和福利范围空前扩大,福利制度日臻完善。(2)举措首先,表现在对原有社会福利制度的广泛改革。1957年和1972年两次对养老金保险进行了改革,实行养老金额随着雇员工资的增长。其次,它还表现在一系列新的福利制度的制定和颁布实施上。此外,在不断健全社会保险的同时,还在“劳资合作”制度方面相继实行社会立法使“劳资合作”制度成为德国社会福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4.德国社会保障的调整改革时期(1976年以来)(1)特点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社会福利的大发展造成了联邦政府巨大的财政负担,由此社会保障进入调整、改革阶段,社会保障支出的增长速度开始下降,社会保障支出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也由不断提高转为降低。(2)举措1988年和1989年先后通过了对疾病保险和养老保险实行修订的立法,颁布了《健康改革法》和《1992年养老金改革法》。前者旨在改善给付制度,后者则旨在完善保险费的缴付。1990年,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统一后,包括原民主德国在内的所有联邦州居民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随着社会保障支出的增加,财政负担的加重,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得不适应新的经济和社会形势进一步改革和完善。1985年以来,经过不断的改革和调整,德国的“福利国家”形成了社会保险、社会补贴、社会救济为主体的一整套社会保障制度。三.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经过长期曲折的发展过程,德国作为“福利国家”,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内容广泛的社会保障利益平衡体系它由两个基本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以社会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照顾、社会救济、家庭与教育补贴、促进住房与财产形成补贴等。第二部分是以共决权为中心的劳资合作制度。1.养老保险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是世界各国中最长的。首次立法于1889年的《劳工老年残疾保险法》,现行立法为1911年的《帝国保险法》、1973年的《老年、伤残、死亡保险法》(并于1992年、1999年进行修改)。(1)概念德国社会养老保险是在保险人失去劳动能力、年老乃至死亡的情况下为其本人和家庭提供的保险。全体公民都有资格参加。它的宗旨是保障老年人的生存,使领取养老金者能分享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2)主要项目采取各种措施改善投保人的健康状况,为其身体康复支付费用;对投保人及其遗孀发放养老金;对投保人提供医疗保险等。(3)目的设立养老保险的最初目的是使劳动者在退休后能有基本的生活保障,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到保障劳动者退休以后还能获得超出满足基本生活保障需要的收入。(4)资金来源一是参加养老保险者交纳的保险费;二是雇主交纳的保险费;三是政府补贴。(5)资格条件被保险者一般要缴纳60-180个月保险费才能享受到各种形式的养老金。通常男性需年满65岁,女性需年满60岁,方可领取退休养老金。养老金的多少视参加保险时间的长短和劳动报酬的多少而定。(6)支付标准养老金=收入总指数年金系数年金值其中收入指数是个人年收入除以所有缴纳保险费者的平均收入;年金系数是1;年金值是一年平均投保收入的月补助额,根据工资变动调整。2.医疗保险德国医疗保险首次立法于1883年的《劳工疾病保险法》,现行立法为1911年的《社会保险法典》、1927年的《生育补助法》和1994年的《长期护理法》。(1)概念德国医疗保险是围绕疾病诊治和健康恢复对个人及其家属实行的一种保险。德国的公民几乎都参加了医疗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工人和规定工资收入标准范围内的职员必须参加医疗保险,不在此范围内的可自愿参加医疗保险。(2)主要项目主要向投保人提供四大服务,即咨询性的服务、治疗性的服务、病休补贴和生育补贴。(3)目的在于向公民提供在其患病时的生活和医疗保障。(4)资金来源主要靠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目前保险费约为职工毛工资的12.3%,也由劳资双方各付一半。从1990年起,受保人缴纳收入的4%-23.2%,根据资金需要而定。月收入低于一定标准时,受保人可不用缴纳。年金领取者,交纳年金的6.41%,雇主缴纳工薪总额的4%-23.2%,视资金需要而定,平均为6.4%。(5)管理机构联邦劳动和社会部负责一般监督管理;联邦保险协会负责监督联邦健康保险;各州保险协会负责在该州实施疾病与生育法规;疾病基金会通常按地方组织,有的按企业或行业组织负责管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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