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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文件(湖北)359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4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老龄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省老龄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形势,做好为老年人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精神,现就加快发展我省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目前,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668.2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1.08%;65岁以上老年人口451.7万人,占总人口的7.49%。预测到2010年,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784.7万人,占总人口的12.66%,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508万人,占总人口的8.2%。随着大量青壮年外出打工和社会生活方式的改变,“空巢”家庭迅速增加,2003年我省家庭户口中,65岁以上老年人单独生活的家庭户占22.63%,比2000年增长3.88%。老年“空巢”家庭的增多,不仅使地方政策文件(湖北)360传统家庭养老方式受到冲击,也对老年人身心健康带来影响,给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养老服务业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是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相关行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清我省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建立适应我省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服务对象公众化。以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服务为宗旨,以保障农村“五保”老人、城市“三无”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基本生活权益为重点,满足广大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二是服务方式多样化。以居家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发展家政照料、医疗保健、护理康复、精神慰藉等各种服务项目,实行有偿、低偿或无偿服务,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三是服务队伍专业化。开展养老服务职业培训,实行养老服务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四是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大政府对养老服务业的资金投入,不断完善扶持政策,引导、支持和资助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五是运作机制市场化。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社会化、市场化的运作机制,逐步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公平竞争市场。六是城乡发展一体化。统筹城乡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十一五”期间,全省基本建立起以公办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所有制福利机构为骨干、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城乡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床位数和集中供养人数每地方政策文件(湖北)361年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到2010年底,力争使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20张以上;各市、州、县分别建立1所综合性、多功能的老年人福利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市(州)和部分县(市)建设20所爱心护理院,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临终关怀机构,全省80%以上的街道建立能容纳30名以上老人的托养综合性福利机构;继续加强“星光老年之家”的建设,使其长久有效运行,发挥为社区老人服务的功能。三、明确政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一)经民政部门审批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退休人员公寓、养老院、托老所、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康复中心等,不论公办还是民办,都同等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要继续履行现有职能,为农村“五保”老人、城市“三无”老人和生活困难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要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的路子,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吸引外资来我省投资养老服务业。(二)加快老年人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发展养老服务业,逐步实现由政府兴办养老服务业为主向政府与社会力量多元化兴办转变。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对符合规划的养老服务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审批。对列入规划的已建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或改变性质,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占用的,应按照有关拆迁办法给予补偿。(三)对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新建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建设项目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标准予以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征地(拆迁)补偿的标准应依法科学确定,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地方政策文件(湖北)362确定的最低价(在武汉市主要城区用地,不得低于武汉市政府颁布的最低补偿标准);敬老院、福利院等项目用地在进行土地登记时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其他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乡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业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四)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可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免交煤气、水、电增容费和供排水设施使用费;电价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自来水、管道燃气价格按民用水、民用气价格标准执行;申请安装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有关单位应予优惠或减免相关费用;要求地籍测绘服务的,服务机构应按我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的救护与生活用车,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报请交通部门审批免征养路费。(五)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对修建老年公寓和敬老院占用耕地,利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或单位、个人捐赠资金建设城市社区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农村乡镇敬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由职业技能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加快开展老年保健、护理、营养、心理咨询等急需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到2008年底,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业人员一律持证上岗。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课程。大力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岗位,鼓励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从事老地方政策文件(湖北)363年护理工作。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政府免费提供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的就业援助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当地公益性岗位补贴和低保补贴。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养老院、托老所,开展包户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开办养老服务业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七)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和经济发展状况,采取多种形式加大资金投入,支持福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业的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积极为养老服务业提供信贷支持。对养老服务机构内部设置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如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审批。四、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纳入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发展目标,认真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兴办养老服务业,需经民政部门审批后,领取《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国内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机构,由县(市、区)民政局审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外国人兴办,由省民政厅审批,并报省商务部门审核。兴办养老服务业应向同级老龄办备案。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老年人建设设计规范》及《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执行,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使入住老年人生活舒适、安度晚年。地方政策文件(湖北)364武汉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提高社会办福利机构资助标准的通知武民办[2008]13号各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办福利机构的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促进社会福利机构健康、快速发展,经市民政局第6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市民政局关于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武民政[2005]76号)确定的社会办福利机构每月每张床位的资助标准,自2008年1月起,由50元提高到100元。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地方政策文件(湖北)365武汉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开展2008年社会养老机构新建扩建床位资助工作的通知武民政[2008]134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为加快我市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根据2008年市政府为民办10件实事中“进一步关心老年人养老生活”的要求,现就对2008年社会养老机构新建、扩建床位予以资助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资助的对象与条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登记,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且新建床位数在50张以上;或在原有房产基础上通过扩建新增床位数在30张以上,属于以下类型的社会养老机构可以申请资助:(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二)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兴办,社会力量出资比例不低于50%(含50%)的;(三)经市政府同意的其它类型养老机构。二、资助的申请、评审程序(一)社会养老机构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二)填写《武汉市社会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武汉市社会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武汉市社会养老机构实地勘察报告》(样表略);(三)提供新建、扩建房屋的立项、验收和所涉及土地、房屋的产权与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材料;(四)区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查,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武汉市社会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民政局;(五)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社会福利机构协会等部门共同组成联合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三、资助标准按每张床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地方政策文件(湖北)366四、资助金的拨付与使用资助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拨付给享受资助的社会养老机构。资助资金必须用于改善老人居住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的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福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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