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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暨社會科學期刊第二卷第二期民國九十五年Journalof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Vol.2,No.2,pp.67-77(2006)67再探討反傾銷政策之福利效果-加入廠商的規避行為後楊維娟台中技術學院國際貿易學系台中市北區三民路三段129號摘要有關反傾銷措施福利效果的研究大多假設廠商以降低傾銷差額的方式消極因應,本文進一步探討廠商的積極規避行為對反傾銷措施福利效果的影響。結果指出廠商選擇積極規避或消極因應的關鍵在於積極規避所需付出的成本大小,且當市場規模愈大或對未來利潤愈重視,在同樣的規避成本下,出口廠商積極規避的可能性愈高。而當均衡由消極因應轉變為積極規避時,反傾銷措施對進口國的福利改善效果將轉弱;對出口國而言,若甚為重視第二期,則其福利惡化的幅度縮小。因此,市場規模大的國家在執行反傾銷措施時尤須謹慎。關鍵詞:反傾銷,福利分析,貿易政策AReinvestigationoftheWelfareEffectsofanAntidumpingPolicywiththeIntroductionofEvasionbyDumpingFirmsWEI-CHUANYANGDepartmentofInternationalTrade,NationalTaichungInstituteofTechnology129SanminRd.,Sec.3,Taichung,TaiwanABSTRACTMostofthestudiesonthewelfareeffectsofantidumpingpoliciesassumethatdumpingfirmsreducetheirdumpingmargintocopewiththepolicies.Thepresentstudysoughttoreinvestigatethewelfareeffectsofanantidumpingpolicywhenadumpingfirm,alternatively,reactspositivelywithanevadingaction.Theresultsindicatethatthevalueofanextraevadingcostiscriticalforthedumpingfirmtochooseareductioninthedumpingmarginortheexertionofevasiveaction.Furthermore,underthesameevadingcost,thelargerthemarketisorthemorefuturebenefitsthefirmenvisions,themorelikelythefirmwillchoosetoevade.Whentheequilibriumswitchesfromreducingthedumpingmargintoevasion,thepositivewelfareeffectsofanantidumpingpolicyfortheimportingcountrywillbereduced.Ifthedomesticproductioncostishigherthanthatofaforeignfirm,theantidumpingpolicywillevenresultinnegativeeffectsonthesocialwelfareofthehomecountry.Fortheexportingcountry,thenegativeeffectsonwelfarewillbeattenuatedwhenasecondperiodisalsopertinent.Onthisregard,thecountrywiththelargerscaleofthemarketshouldbemorecarefulinexecutingitsantidumpingpolicy.KeyWords:antidumping,welfareanalysis,tradepolicy人文暨社會科學期刊第二卷第二期民國九十五年68一、緒論隨著人類文明不斷進步,科技持續發展,國與國間的藩籬逐漸縮小,往來愈加頻繁,國際貿易所扮演的角色亦更形重要。正因如此,如何制定貿易政策以提升國家整體福利便成為各國政府及學界關注的焦點之一。由於國際間自由主義的聲浪高漲,貿易自由化儼然成為主流,這可從東京回合、烏拉圭回合談判的豐碩成果及世界貿易組織(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的設立得到充分的印證。在自由貿易的前提下,各國不得再任意設立貿易障礙,換言之,以傳統貿易政策做為提升國家福利工具的方法、觀念便不易再使用1。然而,這並不表示貿易政策從此不再有討論的空間。因為在自由貿易的原則之下,WTO仍然允許在某些條件下,各國可以適度地保護自己的產業或對他國產品課徵進口關稅。如GATT(The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的第六條條文中允許締約國在受到來自他國的「不公平貿易」時採取適當的保護政策以維護本國產業。所謂的不公平貿易包含兩種形式:一為國外政府給予出口補貼,使得外國廠商有低價競爭的優勢;二為傾銷(dumping),即一國貨品以低於該國正常價格銷往另一國,並造成輸入國相關產業實質損害或有實質損害之虞抑或有阻礙該國相關產業之設立者。一國可以課徵平衡稅(countervailingduty)來救濟他國的出口補貼,亦可對進口商品課徵反傾銷稅(antidumpingduty)以懲罰出口廠商的傾銷行為(Gould&Gruben,1994)。然而,正如TharakanandWaelbroeck(1994)所述,由於GATT條文中對於傾銷相關議題的用字相當模糊(vague),使得各國紛紛以反傾銷為名,行貿易保護之實,換言之,某個程度上,反傾銷已經成為新興保護主義的白手套。較早之前的文獻多在探討廠商為何傾銷、如何傾銷(如Davies&McGuiness,1982;Ethier,1982;Lahiri&Sheen,1990),又傾銷後對市場價格、產業結構和對整體社會福利的影響(如Brander&Krugman,1983;Gruenspecht,1988;Yntema,1928;Wares,1977等文),而鮮少將焦點放在反傾銷上。或許正如Ethier(1983,p.231)所述“Whydocountrieshaveantidumpinglawsatall,sincetheopportunitytobuy1八○年代中期,許多文獻(如Brander&Spencer,1984,1985;Eaton&Grossman,1986等)皆在探討如何善用出口補貼、進口關稅等傳統的貿易政策,使其亦能發揮產業政策的效果,改變國內、外廠商的競爭態勢,進而改善本國的社會福利。goodsatalowpricewouldseemtobeagoodthing?”易言之,反傾銷將使本國商品價格上升,進而使社會福利下降,故早期的文獻並未對反傾銷著墨太多,然而,這樣的看法只在市場結構為完全競爭時才是正確的。近來許多文獻發現當市場為不完全競爭時,反傾銷確能提高本國福利。Anderson,Schmitt,andThisse(1995)在兩國、兩異質商品、兩獨占廠商的模型中發現,若有實際的貿易障礙如運輸成本時,一國的反傾銷政策可使其社會福利上升。Reitzes(1993)亦指出,當國外有一獨占廠商並與本國廠商在國內市場競爭時,因本國市場較為競爭、售價較低,因此外國廠商有傾銷的情形,此時若本國課徵反傾銷稅,則本國廠商有動機增加產量、壓低國內價格,以提高外國廠商的傾銷差額進而提升自己的利潤;外國廠商則正好相反,將減少外銷至本國的數量、拉抬國內價格,以降低傾銷差額並將反傾銷造成的損失降至最低。因此,當本國有反傾銷政策時,可能使產品價格下降並提高社會福利。Fischer(1992)則是將課反傾銷稅的機率內生化,即出口廠商體認到其自身行為,如傾銷程度大小,會影響被課反傾銷稅的機率,故廠商在做決策時會將此部分納入考慮,並得到相似的結果:透過廠商間競爭行為的改變,反傾銷措施可能增進本國的福利。以上三文均強調,一國政府只消承諾(commitment)執行反傾銷政策,所有的結果便將成立,不論傾銷是否發生、反傾銷稅是否真的被課徵。由於反傾銷對國內、外廠商的競爭行為有顯著的影響,因此,可以視為一種變相的產業政策。以上諸文皆在不完全競爭的市場架構下,得到反傾銷措施有助於社會福利改善的結論,但卻都假設面對反傾銷控訴時,出口廠商只單純地以降低傾銷差額的方式來因應2。然而實際上,出口廠商還有許多積極規避的方法,例如以改變產品的原產地或加工層次的方式,來規避反傾銷控訴3。現有文獻因未考慮出口廠商積極規避的可能性,因此可能高估甚或錯估了反傾銷政策的福利效果。正因反傾銷的案例快速增加4,故正確評估反傾銷措施的福利效果便更形重要,本文將把出口廠商的積極規避行為納入考慮,期能更貼近現2降低傾銷差額的方式依廠商間的競爭行為而有所不同:在價格競爭下,出口商將壓低其本國價格,提高外銷價格;若是採數量競爭,出口商則是提高其國內產量,並減少外銷數量;若是有產能的設定,則出口商將降低產能。以上策略的共同目的均在拉近兩國的價差,以降低反傾銷稅率。3積極規避反傾銷控訴的方法,於下一節中有較為詳細的說明。4Krueger(1995)指出,在美國1990年的進口品中約有10%涉及反傾楊維娟:再探討反傾銷政策之福利效果-加入廠商的規避行為後69實、更精確地分析反傾銷政策對商品市場及社會福利的影響。此外,如BelderbosandSleuwaegen(1998)、BarrelandPain(1999)二文發現日本廠商明顯地以國外直接投資(directforeigninvestment,DFI)的方式積極規避進口國的反傾銷政策;但Blonigen(2002)則以開發中國家為主體,得出以DFI為主的規避行為並不顯著的結果,本文亦試圖對上述紛歧的結果提供一個可能的解釋。其餘章節的架構如下:第二節討論出口廠商的積極規避行為;第三節為模型,分為基本模型、出口廠商消極因應與積極規避等三小節;福利分析在第四節討論;第五節則為結論。二、反傾銷措施的因應方法在反傾銷已成為各國保護其廠商、抵制進口產品之主要工具的今天,出口商面對這樣的景況可能有以下幾種反應。其一,不知不覺型:指的是出口商對自己所面對的環境並不瞭解,只好乖乖地被課徵反傾銷稅。這樣的廠商將很快地被淘汰,因此文中不考慮這類型廠商5。其二,消極因應型:此類廠商以降低兩國價差的方式消極因應,試圖將反傾銷稅率降至最低水準。這類廠商即為既有文獻所假設的類型,本文亦將從此類廠商談起,並加入下述的第三類廠商,重新探討反傾銷的福利效果。其三,積極規避型:即廠商採取更積極的規避措施,力求擺脫反傾銷措施的影響以維持競爭力。以下說明幾種常見的積極規避措施。因應反傾銷控訴的方法可分為事前的預防與事後的處置兩大類,由於本文強調反傾銷稅尚未被課徵時的策略效果,故把焦點集中在事前的規避方法上。綜合左峻德(2000)、李成(2000)的研究指出,反傾銷事前的積極規避方法至少有以下幾項:1.調整生產結構,改變生產型態:廠商可以化整為零或在第三國生產外銷產品,提高進口國反傾銷控訴者蒐集出口國市場價格及相關產業資料的困難度。近來,一些實證文獻證實,為了規避反傾銷措施而選擇DFI的情形確實存在。如BelderbosandSleuwaegen(1998)以80年代後期的日本電器產業為例,發現該時期日本電器相關產銷的控訴,而這個數字是1980年的3倍。5如美國在1994年對中國出口的大蒜提起反傾銷控訴,由於沒有任何涉案廠商應訴,導致被裁定了高達376%的反傾銷稅,中國大蒜就此退出美國市場。業至歐洲共同體(EuropeanCommunity,EC)的DFI顯著增加,而這也正是EC對日本電器產品大量提出反傾銷控訴的時期。故該文認為,這時期劇增的DFI是一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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