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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警官培训基地,昆明消防指挥学校:现将《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消防局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抄报:刘金国副部长。抄送:本局领导,各处、室。承办人:杨芊校对:伍伟-2-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士官队伍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士官是指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部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警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实行分级服役制度。第三条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以战斗力为标准,以提高能力素质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纪律作风严明、骨干作用突出的士官队伍。第四条各级司令部门(或担负司令部职能的部门)主管士官管理工作。司令部门、政治部门、后勤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司令部门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警衔的授予晋升、警告至撤职处分、士官学员招生、学兵选调、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政治部门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和开除军籍处分等工作。后勤部门负责士官的工资福利、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消防职业防护、评残、保险和随军家属医疗等工作,负责-3-保障士官队伍建设经费。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政、后所属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第五条各级领导和机关对本规定的实施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督促检查,狠抓落实。第二章配备使用第六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编制标准(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总队以下单位士官编制表》。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编制士官的单位,不得超编制员额配备使用士官。第七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服役等级和服役年限规定,坚持逐级遴选、梯次配备。同专业岗位高、中级士官缺编的,可以配备使用本级以下各级士官。第八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专业对口、定岗定位的原则。士官学校毕业的士官学员、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和经过各级各类训练机构培训的士官,应当配备到对口专业岗位。士官的任职命令应当按照编制岗位下达,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应当与任职命令一致。第九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灭火抢险救援、通信、装备维护等基层实战一线和专业技术复杂岗位的需要。第十条士官因工作需要,拟代理干部职务的,应当填写《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见附表一),经支队级以上单位司令、政治部门审核,军政主官批准后,由政治部门下达通知,在中队军人大会上宣布代职命令。《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装入本人档案。第十一条专业技术士官岗位一般不得调整,但确因工作需要调-4-整的,应当在相邻或者相近岗位之间调整,于每年七月份集中办理,经总队司令部门审批后,填写《士官调整专业岗位审批表》(见附表二),修改注册信息,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第十二条机关及其勤务保障单位,不得占用基层士官的编制员额,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士官的,应当经本级司令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借用到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由总队级单位军政主官批准,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任务完成后立即归建。严禁擅自借用士官。第十三条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但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按照超编单位不调入、缺编单位不调出的原则,总队之间及总队范围内由相关总队司令部主管领导批准,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跨军、警种调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士官在调入单位接收前发生的问题,由调出单位负责处理。第三章选取第十四条士官选取应当坚持依法办事、保证素质、公开公正、先训后选、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依据编制、选取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审批权限办理。第十五条士官选取的年度计划,由支队级以上单位司令部门依据士官编制和配备情况拟制,逐级上报,经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后下达执行。士官选取指标,总队应以“二维条码”形式下达给所属单位,支队级单位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将上级下达的士官选取指标一次性分配到基层单位,并对基层单位士官选取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士官选取指标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5-第十六条选取士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经过相应培训;(二)选取为中级士官应当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选取为高级士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三)选取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士官,应当经相应专业技术培训,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原则上分别不少于半年、5年、8年,并分别达到初级、中级、技师以上技能等级;(四)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应当在本级各个年度考评中均达到称职以上。义务兵士官学员服现役满2年的,由士官学校批准选取为士官。第十七条符合选取条件的下列人员优先选取:(一)在本级服现役期内,获得国家、公安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荣获公安现役部队士官优秀人才奖的,受到总队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参加支队级以上单位各项考核比武获得前三名的,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的;(二)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三)党员、班长、技术骨干和重要技术岗位士官;(四)本级服现役期内各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的;(五)群众测评靠前的;(六)经过部队院校培训1年以上并合格的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专业技术士官。第十八条选取士官应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工作开始前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二)基层推荐。由中队级单位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形-6-式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议。基层单位党支部综合群众评议结果和申请人服现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结果,召开支部委员会进行集体研究,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推荐对象。同一岗位申请选取的对象较多时,可以排列先后顺序差额推荐。(三)机关考评。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十条对推荐对象进行选取考评,择优提出预选对象名单。(四)选前公示。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主管部门将预选对象的群众评议结果、考评成绩、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拟选取专业岗位及编制等级等内容进行公示。高级、中级、初级士官分别在公安部消防局、总队、支队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五)组织审批。由支队级以上单位司令部门提出士官选取方案,按照士官注册的有关规定上报审核后,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选取事项。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第十九条士官警衔的授予、晋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授予或者晋升下士、上士、三级警士长警衔的,结合士官选取工作进行,由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统一下达命令,并逐级上报至公安部消防局进行注册认证,填写《士官注册登记表》。(二)晋升中士、四级警士长、二级警士长、一级警士长警衔的,由基层党支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填写《士官警衔晋升报告表》,逐级报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审批后,下达警衔晋升命令。第二十条士官选取和授予、晋升警衔一般结合当年士兵退役工作进行。在士官学校学习1年以上的士官学员选取士官或者晋升警衔的,由士官学校办理。-7-第二十一条士官选取和警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一)选取初级士官由支队级单位批准;中级士官由总队级单位批准;高级士官由公安部消防局批准;(二)授予或者晋升下士、中士由支队级单位批准,上士、四级警士长由总队级单位批准,三级警士长由公安部消防局批准,二级警士长、一级警士长由公安部政治部批准。第二十二条士官警衔的授予、晋升命令下达后,所在基层单位应当举行授衔仪式。第二十三条各级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士官注册。司令部门应当会同后勤部门,依据注册信息对士官的供应实力进行联审,除因伤、因病致残待移交和转业待离队士官之外,未经注册的应当停止供应,按照规定安排退出现役。第四章培训第二十四条士官培训应当坚持紧贴岗位需求、突出专业技能、区分层次对象、注重质量效益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划、计划和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使各级士官达到岗位任职需要的能力素质标准。士官培训主要分为资格培训和升级培训。资格培训主要进行初等职业技术培训或者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升级培训主要进行与高一级士官能力素质要求相适应的短期培训。第二十五条士官首次选取或者担任新的职务前,应当经过相应的资格培训。专业技术复杂岗位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文化程度的士兵中选拔。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入伍训练和岗前专业培训时间为6个月。初级士官选取中级士官、中级士官选取高级士官前,应当经过升-8-级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1个月,专业技术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士官学校毕业的学员,原则上应服满中级士官服役年限。第二十六条士官的初、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分别由支队、总队、公安部消防局训练机构承训;特殊岗位士官的培训,由公安部消防局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士官学校和训练机构未开设专业的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支队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培训,或者送部队、地方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培训。第二十七条所在部队配发新购装备或者对在用装备技术改进时,应当由装备维护修理技师组织本中队士兵进行专业培训。第二十八条支队级单位应当根据部队战斗力建设需要和士官队伍素质状况,依托部队和地方教育资源,有计划地组织士官参加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在职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士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理论水平。第二十九条各级应当鼓励士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组织符合条件的士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结果应当作为选拔使用、确定相关待遇的重要依据。取得相应技能等级的士官不再参加升级培训。第三十条专业技术士官符合国家执业资格考试条件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组织其参加相关考试,申请执业资格。专业技术士官可参加部队组织的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和评审,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第五章教育第三十一条各级机关应当定期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形势,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打牢士官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履行使命的思想政治基础。第三十二条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坚持用-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认真学习践行胡锦涛总书记“三句话”总要求,大力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深入抓好历史使命、理想信念、战斗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士官保持政治坚定和思想道德纯洁。第三十三条各级应当针对士官队伍特点,结合职能使命需要,改进加强士官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和方式方法。士官的思想政治教育原则上与义务兵一起进行,重要的教育活动可以单列计划、单设内容、单独实施。士官的教育教材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编写。第三十四条基层单位应当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选取晋升、婚恋家庭、人际关系、消费观念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搞好士官心理服务,提高心理认知和自我调适能力。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第三十五条各级应当按照部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士官党员发展工作。基层党组织必须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士官的党员意识,增强党性观念,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士官党员较多的基层党支部,应当有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履行干部职责的士官,原则上担任基层党支部委员,或者列席党支部会议。第六章日常管理第三十六条士官日常管理应当严格落实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10-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分类指导,改进方式方法,强化士官服从命令、履职尽责、遵章守纪的意识,发挥士官的骨干、纽带和表率作用。第三十七条实行士官定期述职、群众评议和检查分析制度。士官应当在一定范围内
本文标题: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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