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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和《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05]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天津警官培训基地:根据《共同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为了切实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安全工作,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公安部消防局制定了《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和《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切实增强贯彻执行“两个规定”的自觉性。制定下发“两个规定”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二十公”精神,坚持从严治警,推进部队正规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步入规范化的重要标志。“两个规定”的实施对于保持部队高度安全稳定和集中统一,圆满完成防火和灭火救援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高度重视“两个规定”的贯彻执行,要把学习“两个规定”与学习《共同条令》结合起来,与学习周永康部长和部党委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结合起来,与部队安全2管理工作的实际结合起来,组织官兵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地学习。各级领导和机关要带头学习,吃透精神,把握实质,增强贯彻执行“两个规定”的自觉性。要把学习“两个规定”纳入经常性的教育计划,作为部队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努力提高广大官兵的安全意识,增强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全面贯彻,严格用“两个规定”规范部队的安全工作。《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明确了安全工作的根本目的、基本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对各级职责、安全工作分析、安全教育与训练、安全设施建设与保障、安全工作检查、事故报告与统计、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及事故责任追究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对驾驶员挑选、培训考核、管理、车辆动用批准权限、干部开车及奖励处罚等也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两个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为做好安全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全面贯彻“两个规定”,严格用“两个规定”规范部队的安全工作;各级各类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和机关要模范执行“两个规定”,坚决维护“两个规定”的严肃性,努力形成责权分明、齐抓共管的局面,确保“两个规定”的全面贯彻执行。三、狠抓落实,不断提高部队安全工作的整体水平。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抓好“两个规定”的贯彻落实。要进一步规范各项工作制度,建立正规的安全工3作秩序。要严格坚持事故报告统计制度,坚决反对隐情不报、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行为。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事故的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严肃进行查处,做到赏罚分明。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在抓细抓实上下功夫,确保部队的高度安全稳定和各项消防保卫任务的圆满完成,为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公安部消防局二ΟΟ五年六月三日抄送:本局领导,各处、室。4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工作职责第三章安全工作分析与部署第四章安全教育与训练第五章安全设施保障第六章安全工作检查与监督第七章常见事故预防第八章事故报告与统计第九章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十章安全工作奖励与惩戒第十一章附则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安全工作,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依据共同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工作,是指部队为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第三条安全工作是部队建设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是部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圆满完成防火灭火、抢险救援等各项任务的重要保障。第四条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部队全体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证部队遂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第五条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以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发动群众、保持经常的原则。第六条各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工作的经常性和有效性。各级机关及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安全工作6情况,向党委、首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并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安全工作。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部队全体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第二章安全工作职责第七条做好安全工作是各级党委、领导、机关、基层的共同责任,支队级以上单位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军政主官担任组长,司政后防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为成员,充分发挥组织系统的作用。(一)公安部消防局主要搞好宏观指导,针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制定政策性规章制度,通报严重以上责任事故,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二)总队、天津警官培训基地、消防指挥学校、南京士官学校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和措施,明确任务、标准和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培养树立典型,重点帮助指导,解决倾向性问题;(三)支队负责制定具体计划和办法,对安全工作实施面对面指导;(四)大队级(含本级,下同)以下单位依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全力抓好安全工作落实。第八条司令部门主管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7(一)组织并协调机关指导部队做好安全工作;(二)拟制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四)组织指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工作;(五)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六)承办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七)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八)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第九条政治部门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部队安全工作;(二)结合部队安全工作组织开展思想教育;(三)参与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四)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后勤部门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部队安全工作;(二)拟制与后勤工作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四)组织后勤系统的专业安全教育和安全训练;(五)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8(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防火部门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部队安全工作;(二)参与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三)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四)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未设司令部门或者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单位,其负责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后勤工作的部门,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第十三条各级机关的业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主办部门负责。第十四条军政主官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法规、规章;(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以及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三)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四)领导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9(五)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六)领导和组织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工作,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第三章安全工作分析与部署第十五条各单位计划安排年度工作、阶段工作以及执行重大任务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将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进行部署,明确重点,提出要求,制定措施;工作进程中,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时,应当包括安全工作内容。第十六条总队级每半年,支队级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进行一次安全工作分析。季节变换、任务变动、装备更新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预先进行安全工作分析,并有针对性地落实安全工作措施。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边行动边分析,明确安全工作的重点和要求。第十七条安全工作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的思想状况与安全意识,部队任务、驻地环境、季节气候等变化对安全工作的影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预防事故的重点等,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第十八条组织实施重大活动或者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进行安全预测,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影响因素、时机10和危害程度,明确预防重点、方法和发生事故后的补救措施,并制定安全预案。安全预案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第四章安全教育与训练第十九条安全教育采取定期教育和随机教育的方式进行。定期教育应当列入部队年度教育训练计划,通常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组织一次。随机教育应当在季节变换、任务变更、人员变动、形势变化以及节假日时,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第二十条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方面的思想教育、法规教育、常识教育、技能教育、事故案例教育以及心理疏导等。安全教育应当结合实际,讲求实效,使所属人员增强安全观念,强化责任意识,熟悉安全规定,掌握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第二十一条出现影响安全的倾向性问题、严重事故苗头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进行安全整顿。安全整顿应当从思想教育入手,引导所属人员总结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查找事故隐患,修改完善安全规定和措施。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结合日常工作和执勤、业务训练,适时进行安全训练,提高官兵素质,使所属人员熟悉各项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器材装备,了解预防事故的方法,养成严格遵11守安全规定的习惯,增强预防事故的能力。第二十三条电工、电焊工、锅炉工、油料保管员、化学危险品保管员等有危险因素的工作岗位和特种消防车辆、消防船艇、消防直升机、消防坦克(装甲车)的驾驶及特种消防器械(具)的操作,应当按照专业要求配备人员,进行安全作业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并按照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第二十四条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对不具备专业安全知识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安全作业的基本要领和操作规范。第五章安全设施保障第二十五条各级领导和机关应当重视安全设施建设,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改进和完善安全条件,为安全工作提供可靠保障。第二十六条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在有危险因素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第二十七条车场、油库(加油站)应当设有大门或启闭杆,场内设置车速限制、禁止烟火等标志。车库、油库区域应当设置消防给水设施,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第二十八条购置和使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部队有关安全标准,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12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应当本着按级负责、分工保障的原则,安排适当的安全工作经费,用于维护安全设施,完善安全工作条件,配备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工作培训,组织安全教育宣传,奖励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第六章安全工作检查与监督第三十条安全工作检查分为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由司令部门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由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司令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安全检查的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安全工作检查的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上报安全工作检查情况。第三十一条安全工作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以单独组织实施,也可以与其他工作检查一并进行。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工作检查。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适时组织安全工作检查。第三十二条安全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制定和执行安全工作计划、落实安全工作制度、组织安全教育训练、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等情况,重点查找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13第三十三
本文标题: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和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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