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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资料,供您参考保健品市场调查报告(参考5篇)【前言导读】由三一刀客最美丽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的“保健品市场调查报告(参考5篇)”文档资料,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这篇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呢!保健品市场调查报告1调查地点:全国调查方法:综合分析调查时间:20xx年调查机构:xxxx公司报告内容:随着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人们健康保健意识的增强,保健品市场从原先的功能单一型发展到今天多元化保健,保健品功能层出不穷,种类也多种多样。在目前保健品市场受到绿色健康食品及保健食品化潮流的冲击下,探索新的发展方向是值得生产厂家的关注的。在本篇研究报告中,通过综合公司历次有关保健品方面的研究,向读者描述保健品消费群体的特征及保健品市场的总体状况,为各生产厂家今后的产品开发提供决策参考。目前市场上保健品层出不穷,广义的保健品应该包括:保健类食品和保健类药品这两大类。但我们这里着重研究的是狭义的保健品,即保健类药品(我们简称之为保健品)。我们把狭义的保健品市场分为四类:洋参类、补钙类、美容类和机体调节类,这也是目前保健品市场主要的四类产品。在医疗保健费用支出上,从1995年起,一类城市(以上海为例)和二类城市(以杭州为例)的年平均每人医疗保健费用支出都以超过30%的速度递增。无论是一类城市还是二类城市,保健品的消费比例都很高,均达到半数以上,未购买也未服用的比例均不到三成。可见保健品消费已趋向大众化,保健意识也有明显提高,市场存在着巨大的潜力。据不完全统计,在上海地区,仅3555岁女性的补钙产品消费量就有近3亿元。与此同时,保健品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电视广告是认知保健品的主要途径。消费者行为特征分析:针对服用保健品的消费群体,精编资料,供您参考我们就其家庭收入、性别比例、年龄构成、购买季节等因素从消费能力、消费动机、消费心理以及消费的季节性等方面对一、二类城市进行了比较分析。消费能力:一类城市强于二类城市一类城市的保健品消费比例要高于二类城市,且消费比例与收入基本呈递增关系。这与目前保健品市场价格偏高以及消费者的保健意识有关联。从一、二类城市纵向比较,年收入18000元以下被访者服用过保健品的比例,一类城市明显高于二类城市;收入较高者消费比例都处于较高位置,特别是上海地区家庭年收入达到60000元以上的家庭消费比例高达79%。消费动机:一类城市自我服用,二类城市馈赠亲友一类和二类城市购买过但未服用过的消费者是随年龄递增而下降的,而服用过但未购买过的曲线则是上扬的。消费者购买群体主要集中在年轻人,而服用的主要对象则主要集中在中老年群体。由此可见,保健品消费主要是以表达或传递感情为目的。而这两类城市里曾经购买或服用过的人群年龄分布是相对平均的,二类城市的消费者较一类城市来说相对年轻。从另一个角度说,我们就保健品的消费途径进行了调查,发现保健品的消费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即自我服用,馈赠亲友,给家人服用和送礼。除了自我服用之外,其他三种方式均是为传递或表达感情,而一、二类城市又有些差异。一类城市自己服用的比例很高,二类城市则更注重于感情联络。消费季节:冬季虽为旺季,但季节性开始淡化冬令进补是中国人的传统,因此冬季无疑是保健品的销售旺季,这点依旧表现得很明显,夏季是最少服用保健品的季节。但同时也有大部分的消费者对季节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在二类城市(如宁波)表现得尤为明显,这表明现在保健品消费的季节性已经开始淡化。同时也从另一侧面说明,就保健意识而言,一类城市高于二类城市。保健品市场调查报告2随着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人们健康保健意识的增强,保健品市场从原先的功能单一型发展到今天多元化保健,保健品功能层出不穷,种类也多种多样。目前,市场上保健品层出不穷,人们使用最多的保健品主要有五类:滋补类、养容养颜类、大脑神经类、补钙类、心血管类。一、基本情况分析:1、从消费动机分析:一类城市“自我服用”,二精编资料,供您参考类城市“馈赠亲友”,一类和二类城市“购买过但未服用过”的`消费者是随年龄递增而下降的,而“服用过但未购买过”的则是上升的;2、消费者购买群体:主要集中在年轻人,而服用的主要对象则主要集中在中老年群体。由此可见,保健品消费主要是以“表达或传递感情”为目的。3、消费季节:冬季虽为旺季,但季节性开始淡化冬令进补是中国人的传统,因此冬季无疑是保健品的销售旺季,这点依旧表现得很明显,夏季是最少服用保健品的季节。4、消费心理:关心功效、价格、服用方便及口味保健品的服用者较为慎重,一、二类城市中按说明书的要求服用的人群比例分别达到81%和80%,表明保健品的消费种类目前依然是以药品保健为主,此类产品的说明书的内容对消费者有一定的指导作用。购买习惯分析5、购买主要地点:超市、自选商场和药店超市自选商场和药店是消费者购买保健品的主要地点,也是保健品比较集中的地区;医院则是消费者最少购买的地方(均不到5%)。6、零售终端进货渠道分析:目前云南省几乎所有的药店都有经营保健品,但是目前的市场情况都比较混乱,大部分(约70%)的终端客户进货渠道都是自己到昆明的保健品市场直接进货,有一部分(约30%)规模相对大的客户进货主要集中在昆明几家保健品公司,如吉梦妮、长兴、奥妮等保健品公司。二、结论:虽然生产厂家目前不断推出各类保健品以满足消费者的多层次需求,各类产品的广告也打得铺天盖地,但由于保健品的种类多得几乎已经可以覆盖所有人群,使得消费者保健品的消费进入成熟期,开始由冲动性购买转向理智型消费,消费群体也已由以前的单一型转向多元化。1、由于人们对于保健品的消费还存在着谨慎的态度,功效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因素,因而,解除消费者对产品功效的担心,是目前的保健品行业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与此同时,避免夸大的宣传,大力宣传有关保健知识,在消费者心里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是十分重要的。2、在媒体习惯方面,电视广告仍是消费者获取信息最快、最多的方式,但不一定是最可靠的信息渠道;“专家咨询”是最能够刺激消费的方式,表明这是消费者信任度最高的方式。前者能提高产品知名度,后者能提高产品的美誉度,厂商如能把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美誉精编资料,供您参考度有机地结合起来,便会赢得消费者。3、在销售渠道方面,由于药店的销量远高于其他渠道,因而我公司应集中资源攻打这个渠道,做好这个主要渠道的建设。做好这个渠道的建设也就掌握了主动权!4、由于保健品发展至今,已经进入了品牌时代,因而好的品牌能够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研究发现,消费者对各类保健品的品牌都有很高的认知度,通常消费者能够提及的保健品品牌不下一二十个,同类产品品牌之间的竞争也有目共睹。由于同类保健品之间的功效相差不大,因而如何在保证功效的前提下,树立起自己的品牌形象,找到产品的卖点,这不仅是引导消费者向忠实消费者转换的重要途径,也是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的重要手段。5、通过对昆明市和地州市场的对比分析我们发现昆明市无论在消费能力、还是消费意识方面都好于地州市。虽然地州市的居民收入、消费支出等方面与昆明市还有一定的差距,但本人认为,地州市场仍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在目前昆明市市场相对饱和的局面下,积极争取地州市的市场份额,不失为一种好的市场策略;而提高地州市消费者的保健意识,是争取地州市市场份额的当务之急。保健品市场调查报告3一、现状分析通过联合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和突击检查,xx县保健食品市场逐步得到规范,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概而言之,一是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若隐若现、虚假夸大宣传广告时有发生、消费者盲目跟随成风;二是监管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模式仍不成熟、保健食品市场还不规范。究其原因有:1、审批与监督脱节,出现监管真空。一是保健食品注册审批与监督脱节。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经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形式审查及受理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并注册;保健食品市场监管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注册审批既不要审查,更不存在审批,对市场上的保健食品又没有具体的监管职能。这种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纵向断层,审批注册与市场监管横向脱节的监管体制,严重制约着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二是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与监测脱节。从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部来看,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批权仅限于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审批权,保健食品精编资料,供您参考广告审批与监测出现“管着的看不到,看着的管不到;审批的不监测,监测的不审批”的尴尬状况。2、监测与处罚掉链,引发监管短路。《广告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规定,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审批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并将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移送同级工商管理部门查处。实际工作中,审批部门的监测侧重于是否经过批准,广告的内容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对监测到的违法广告只能通报和移送,无权查处;而监督处罚部门主要侧重于广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于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往往是雾里看花等其他因素,给一些广告违法分子有机可乘。保健食品广告监测与处罚部门这种“监测的不处罚,处罚的不监测”状况。3、职能与责任移位,诱发责权扯皮。“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是我国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个不成文的规则。而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与监管,广告审批和监测与处罚等权责却不符合该通则。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权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权却在各级卫生等相关部x。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权在省级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工作又在市、县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对违法广告的处罚权又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种监管模式容易导致部门之间工作上的互相扯皮,一旦发生事故,追究相关责任就比较复杂。4、法律法规标准不统一,导致执行艰难。现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所明确的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各部门在各自环节的监管工作中,所执行的法律依据各不相同,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质监部门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工商部门则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些法律标准不一,如对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按照《产品质量法》,要处以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三倍的罚款;按照《商标法》,则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罚款。具体处罚时,涉及到生产加工、经营和消费等多环节、多部门,执行时有异议,落实时难到位。5、部门与部门失衡,致使牵头乏力。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按照“三句话”职能要求,其主要内容是对各职能部门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进行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有关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目前,无任是在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单位资历,还基础设施、经费投入、人员数量等诸多方面,作为保健食品监管牵头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精编资料,供您参考生、工商、质监等各保健食品监管职能部门相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显然是级别低、职能虚、资历浅、基础弱、投入少、队伍小,牵头部门与监管职能部门之间基础条件明显失衡,必然制约牵头工作的开展。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前所述,目前用于规范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的法律法规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05年7月1日施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6月1日实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施行)。这些法规是在不同的时期制定的,相互之间有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由卫生部门查处。但目前出现的新动向已经使法律严重滞后。比如,《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食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按第四十九条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查处,但在说明书中添加只有药品才具有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超出审批范围的,就不一定适用该法。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也可以按2001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药品管理法》由药监部门处罚。药监部门处罚时往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或第三款第二项。但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指的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其中
本文标题:保健品市场调查报告(参考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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