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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相关问题解答[作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来源:-宁波人事编制点击数:2166时间:2010-04-1610:00:00]1、机关公务员的基本工资?2006年7月1日国家对公务员工资制度进行改革,改革后的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组成。2、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2006年7月1日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其中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组成。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实行不同的分类管理办法。3、机关工作人员正常增加工资的主要途径?(1)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工作人员累计两年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可在本人现行级别工资标准基础上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并从下一年考核年度的第一个月起兑现工资。(2)晋升级别。一是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为称职以上的,从第六年一月起,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并从第六年起进入下一轮正常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二是提升职务晋升级别。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后,级别工资就近就高靠入。(3)定期调整工资标准。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比较情况,以及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工资标准。调整工资标准,由国家统一安排,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工资的主要途径?(1)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每年增加1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2)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工作人员在同一岗位系列内变动岗位的,从变动的次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如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如原薪级工资已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变动的,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3)定期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务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如何确定新参加(录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答:机关和事业单位分别执行不同的工资制度后。机关新录用各类学校毕业生,由原来的见习期改为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工资标准根据其学历确定;试用期满后规定了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职务工资按照所任职务确定。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除博士、硕士毕业生外,仍实行一年的见习期,按其学历发给见习期工资;博士、硕士毕业生在尚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之前,发给相应的初期工资。见习期、试用期满后按照所任职务或技术等级发给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学历执行规定标准。机关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技术工人学徒期为一至二年,普通工人熟练期为一年,学徒期、熟练期待遇及定级后的待遇均按其学历确定。党政机关中从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机关工勤人员中录用的国家公务员,仍实行一年的试用期,其试用期的工资参考录用前本人的学历、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确定。试用期满后按本单位正式任职定级的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参考文号:浙人薪〔2006〕306号、307号6、如何确定军转复退军人的工资待遇?答:2006年6月30日前已转业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机关的,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工改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分配到事业单位的,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工改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2006年及以后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机关的,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在军队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工资标准)。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如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分配到事业单位的,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被聘用到管理岗位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被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如基本工资低于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甘露醇工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参考文号:国人部发〔2006〕58号、国人部发〔2006〕59号、国发〔2008〕8号7、如何处理职务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变动后,应按照规定条件及时调整职务级别和岗位薪级工资,从职务(岗位)变动后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8、调动人员工资待遇答:关于调动人员的工资待遇,由于目前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分别执行不同的工资制度,因此在确定其工资待遇时比较复杂。但总的指导原则是,根据调入单位所实行的工资制度,按照调入单位同类人员[即同职务(岗位)、同工龄、同学历、同任职时间、同考核年现]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9、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加班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答:机关事业单位应该强调在工作时间内提高工作效率,完成工作任务,一般不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须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安排加班的,除另有规定外,应采用补休或轮休的办法,不发加班工资。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安排补休;补休有困难的,可相应支付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日基本工资的150%;休息日加班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日基本工资的200%;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日基本工资的300%。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为本人的月基本工资除以21.5天。对加班时间应严格控制,每月最多不超过36个小时(4.5个工作日)。参考文号:浙人薪〔1995〕19号10、工资扣发有些什么规定?答:用人单位一般不能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负责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11、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费制度包括哪些内容?答:福利费制度是国家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而制定的一项福利制度。它包括:(1)提取标准。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目前我市统一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提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2.5%提取。(2)使用范围。一是用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家属患病医药费困难和死亡丧葬费困难补助等;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如灾害或本人因病、伤需要增加营养恢复健康,而经济有困难需要补助的。二是探视本单位因病、伤住院的工作人员,购买少量慰问品的开支。三是机关单位举办的理发、浴室等集体福利设施零星购置费的补贴或酌情补贴个人卫生费(如理发、洗澡等)。(3)补助对象。限于工作人员本人和依靠其供养的父母(包括养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成年的弟妹。参考文号:(80)浙人022号、浙人薪〔1995〕35号12、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夏令清凉饮料费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浙人薪〔2001〕166号文件规定,夏令清凉饮料费主要是根据劳动安全保护、地区的气温等实际情况来决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职工在高温季节的身体健康和饮食卫生。目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夏令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每年(7—10月)发4个月;发放对象为在职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可按在职工作人员的标准发给,经单位批准的请假、休假人员也可按标准发给。13、职工工作时间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1995年国务院令第174号和人薪发〔1995〕32号文件规定,为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从1995年5月1日起,现行工时制度为每周五天工作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事业单位原则上执行与机关一样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因工作需要执行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轮班制办法,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能任意变动,但在特殊情况时可以在国家规定的休息日继续工作或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安排相应的补休。14、探亲假的假期及工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答:探亲假指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而实行的假期制度。探亲假分两种: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职工探望父母,未婚职工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可另加路程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发给工资。机关工作人员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我市大市范围内不享受探亲假。参考文号:浙人发[2008]84号15、婚假、产假、哺乳假及工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答:婚假。凡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15天。产假期间基本工资、机关工作人员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事业单位职务岗位津贴等照发,不影响晋级和调整工资。哺乳假。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哺乳假一般在6个月以内。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机关基本工资和工作性津贴按80%发给,生活性补贴全额发放;事业单位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按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参考文号:浙人发[2008]84号16、病假及工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机关人员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事业单位人员职务岗位津贴均按100%发给。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机关人员基本工资和工作性津贴按90%发给,生活性补贴全额发放。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工资和职务岗位津贴按90%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机关人员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事业单位人员职务岗位津贴均按100%发给。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机关人员基本工资和工作性津贴按70%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工资和职务岗位津贴按70%发给。满十年的按80%计发。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病假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参考文号:浙人发[2008]84号17、事假及工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答:由于实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时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或上级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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